2019年12月16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根据草案修改二稿,上海市拟建设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制。
在此前的二审中,有委员提出,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建议对该协议的性质予以研究。
经研究,上海市人大法工委认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调整;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
为进一步发挥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化、规范化优势,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建议对相关内容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的规定。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了家政服务机构、用户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第八条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招用或居间介绍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意愿。
草案修改二稿指出,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或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同时,用户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不得强迫其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等。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务,有休息的权利等。
除了家政服务机构,草案修改二稿也增加了自雇型家政服务的相关内容,明确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情形,也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范。
草案修改二稿要求建设上海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国家以及本市有关促进、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服务和评价信息以及信用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草案修改二稿提出,家政服务机構应当通过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向上海市商务部门备案。同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由其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并发放家政上门服务证。
(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