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珍
摘要:本文将以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在对研发费用确认与加计扣除政策进行深入解析后,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这些风险因素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期望能够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能够持续良性发展。
关键词:高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出台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技术研发、科技创新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运营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投入研发,产生大量研发费用,如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用好用足优惠政策,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对于企业发展极为重要。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特点分析
2016 年 1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正式实施;2018 年9 月,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在2018—2020年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将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一系列新政策的實施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研发力量,通过创新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下面对政策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一)放宽政策适用范围
新政策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不再规定研发项目适用目录,而是采取负面清单制度,列举了包括娱乐行业、批发零售行业、房地产业等6个不适用行业和包括产品常规性升级、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活动、市场调查研究等7类不适用活动,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列,都可以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活动也可加计扣除。
(二)扩大加计扣除范围
新政策对加计扣除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使之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具体的新增扣除范围包括外聘人员劳务、咨询费、保险费,以及研发项目相关的差旅会议费等,加计扣除的范围较之前的政策增加较多。在原有加计扣除项目重,也放宽了对于设备、无形资产等相关的限制,但作出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占比不超10%的限制。
(三)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新政策对于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原有的专用账户管理转变为辅助账户管理。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现有科目和项目类型新增辅助账户即可,辅助账户的使用为会计和经费使用都提供了方便,为高效完成项目运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简化审核程序
新政策体现了简化程序的理念,一改原有政策中对加计扣除项全部证明进行审核,转变为备案制,这样不论在流程还是准备材料上都为企业减轻了很大的负担。企业可以依据自身项目特点进行管理与备案,资料保管备查。同时,在争端解决上,也为税务机关直接申请有关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一)政策适用上的风险
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并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目前政策适用存在核算体系不规范、查账征收还未有效落实;不能对研发活动、经费等情况进行有效区分,从而未能准确归集;辅助账户的设立在新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从而无法提供按项目分别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账表资料等方面的问题。
(二)研发费用管理与财务核算上的风险
企业研发费用归集、汇总计算是否准确直接影响税务机关是否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也因此成为加计扣除的较高税务风险因素。
1.研究与开发阶段投入的混淆
研究项目经历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是为了进一步的开发活动作准备,开发阶段通常已经具备的新产品使用基础,可以进行一定深入的研究。依据会计工作要求,这两个阶段的无形资产在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根据税法政策,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当年摊销额的150%摊销。因此,能否正确区分研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直接影响会计核算的正确性,进而导致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划分不准确,影响加计扣除计算的准确性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2.扩大研发支出范围,并混淆扣除的范围
“国税总局 2017 年第 40 号公告”对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大多企业未能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核算归集与汇总。主要包括:多用途对象费用的使用情况未做必要记录且未能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不属于研发成本范围内的业务维护成本归集到研发成本中,不包括在加计扣除范围中的房屋租金、房屋折旧、工会资金、通讯成本、招待费和办公室费用等分配到加计扣除项中,多个研发项目共同发生的费用未按适当、科学的方法进行准确分配,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限额,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100%而非按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采用加速折旧政策的折旧费用未调整按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等等,这些都增加了研发费用扣除合规性的风险。
3.研发支出的辅助账户设置不同步
根据新政策要求,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形式,在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并按可加计扣除的六大类研发费用类别进行归类并准确记录实际扣除额。但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因科研项目立项不及时或完成立项手续后未及时报备相关部门导致未能及时或同步设立相应辅助账户,往往为了能够使用加计扣除政策而在年终前短时间内才根据研发项目状态设置辅助账户,导致工作量繁重,从而影响了工作质量并增加了核算汇总准确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