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供应链金融风险事件频发,给行业造成巨大震荡。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逻辑困境和信息困境,以及各类参与主体主观性的责任缺失,供应链金融风险防不胜防,导致金融风险潜滋暗长。本文提出以场景化、系统性和产业链为核心的思维模式来实现供应链金融风险的综合管控,并从短期和中长期的实践层面提出从多重角度、多个主体出发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风险;场景化;系统性;商业银行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0.08.007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0)08-0064-07
一、供应链金融风险类型解析
(一)供应链金融概念与业务类型
当前,供应链金融在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及大型实体产业集团之间正如火如荼地开展,既有成熟的运营模式成为行业标杆,也有大量实践失败的案例成为反面教材。与此同时,相关理论研究亦大量兴起,围绕着供应链金融模式、风险管理及未来发展趋势等主题展开,成果显著。宋华、杨璇(2018)研究指出供应鏈金融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活动,在供应链运作过程中利用对供应链“四流”的整体考量,融资组织者通过专门的融资设计为资金需求方提供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夏雨、方磊、魏明侠(2019)认为,供应链金融的载体是供应链,其核心是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依托核心企业的资信来提升自身的信用,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方式获得融资服务。龙俊桃、严若婷、周歆霖等(2020)指出,供应链金融的底层资产标的实际上是上下游企业因交易而产生的各类债权或物权,本质是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薛小飞、邹卫星(2019)指出,从中小微企业等实体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供应链金融是中小微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以及引导资金脱虚向实的金融创新方式。供应链金融作为产业运营模式升级的自然演化,贯穿于产业链的采购、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实现“从生产中来,到金融中去”,打破传统的纯金融导向范式,将金融植根于产业链中实现融合发展。现如今,供应链金融实践模式渐次成型,基本运营逻辑也基本塑成,形成了一系列花样百出但不脱离本质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一般而言,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应收类、预付类和存货类三大类,基于此又延伸出多种变形的融资模式(见表1)。
(二)供应链金融风险类型剖析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场景化的融资模式,其发展尚处于摸索阶段,特别是在风险管理和控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近年来,供应链金融诈骗案层出不穷,造假行为之恶劣,造假手段之低劣,对专业无所敬畏,对规则无所遵从,可谓刷新了行业“三观”。总的来说,供应链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质押、贸易合同签订、担保、交易等环节,最典型的是“虚假交易”“重复或虚假仓单”或“一女多嫁”“自保自融”以及“三套行为”等。其中,“虚假交易”是指双方或多方签订虚假贸易合同,构造虚假贸易背景骗取金融机构资金,这类诈骗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屡见不鲜。如2018年恒韵医药通过伪造印章虚构医院应收账款交易事件;2019年诺亚财富“踩雷”34亿元资管产品事件;2020年永炜控股虚假贸易事件等。“重复或虚假仓单”指的是借款人与仓储机构合谋就同一批货物开立虚假仓单或重复开立,用以向多家商业银行融资。如2013年震惊全国的“上海钢贸案”和2014年的“青岛港骗贷案”等。“一女多嫁”指的是用以融资的质权或货权被拿来向多家商业银行重复融资,如应收账款的重复质押。“自保自融”主要表现为关联交易,即借款人、担保人、交易对手等最终为同一控制主体。如2019年湘潭电机交易对方纸浆诈骗事件。“三套行为”指的是利用大量授信或虚构交易流水从商业银行获取资金后充当“二银行”角色进行套利,资金被挪用,多流向“钱生钱”的金融传销领域。如2018年金银岛以供应链金融之虚行个人信用贷之实事件;或融取资金后进行套汇;或利用货票之间的不一致赚取相应的税收利益等。
回顾各类供应链金融风险事件可以发现,供应链金融风险类型并非单一出现,有时候这些风险在同一供应链金融融资活动中集中爆发,风险类型交叉糅合,风险事件一环套着一环,典型的如“广东纸浆案”“青岛港骗贷案”“贵州杭乾通信骗贷案”等。复合风险事件中,存在着大量的关联交易、虚假合同、合谋骗贷等行为,造假行为环环相扣,造假材料真伪难辨,造假成本极其低廉,让人防不胜防。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成为致力于在此领域有所布局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的两大困境
(一)供应链金融运行的逻辑困境
供应链金融是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于较一般传统的银行信贷增添了场景属性,使得各个主体之间能够守望相助、休戚与共,因此更有助于把控风险。即商业银行能够在特定的交易背景下对融资主体进行综合评估,明确知道“钱去了哪里”和“钱用来干什么”,既符合监管政策导向,助力化解中小微融资困境,也符合银行自身预期收益需求。理论上,供应链金融得以真正发挥效应是建立在该运行机制有效增进了商业银行对参与主体的了解程度基础之上,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潜在收益损失能够以链上各主体利益捆绑的形式进行消解和分摊,虽未能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矛盾,但却能实现风险的转化和处置。然而实践中发现,供应链金融中的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和融资主体三者之间很难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以维持三者之间和谐良好的竞合关系。这是因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逻辑困境,从供应链金融主导者的角度展开来说,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核心企业主导模式下,核心企业往往对商业银行严苛的要求不予配合,如不愿意确权,或确权法律效力存在瑕疵等。在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会产生依赖性垄断,推动风险的发生,导致中小企业融资中屡屡出现欺诈和套取现金等不良行为。这类案件可谓屡见不鲜,核心企业合谋造假更令商业银行防不胜防,风险控制难度显著加大。
二是商业银行主导模式下,则容易出现商业银行过多侵蚀核心企业利益的情况,核心企业更多时候沦为“陪跑”角色,自身得不到实际利益,因此其配合意愿大打折扣。由于银行习惯性先入为主,对一些“芝麻”“绿豆”类的业务“横挑鼻子竖挑眼”,爱搭不理的行业态度也给众多企业留下了负面印象,再加之一些制度、流程上的低效率和价格上的过度“宰杀”,想要核心企业深度配合确实存在困难。
综上,无论是核心企业主导还是商业银行主导,真正需要被“输血”的中小微企业却成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要么是被核心企业“刮一层皮”,要么是被商业银行狠狠地“割一刀”,想要调和三者之间的利益可谓困难重重,使得一个原本能够在逻辑上实现三方合作共赢的理想融资模式沦为商业银行和核心企业两方博弈的较量场,供应链金融的普惠属性荡然无存。
(二)供应链金融运行的信息困境
综合国内供应链金融实践的基本现状发现,供应链金融难以全面深化开展的症结多集中于商业银行一端,对供应链金融实践失败的主体归因也大多集中在商业银行一端。但问题在于,商业银行守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也是无奈之举。银行既是出资方,同时也是风险承受方,严控风险、拔高要求,这是商业银行的本能反应;既要承担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又要按照市場经济运行法则盈亏自负。在这种双重需求下,在没有一个稳妥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对于不确定性因素过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自然而然会选择保守策略。由于存在着三对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而使得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困难重重。
一是商业银行与融资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商业银行无法全面获悉融资企业的信用信息,供应链金融所服务的主体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信息资源匮乏问题十分普遍。中小企业本身信息要素少,信息价值低,难以采用既有的信用风险分析模型进行评估,基于过往经验进行主观判断或许更为可行,但实际效果却不佳。
二是商业银行与核心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尽管核心企业规模大、实力强,但其承担的风险有限,因此向商业银行提供的有效信息有限,过度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同样也存在风险,主体责任落空的情况随处可见。而且,不乏一些核心企业参与联合造假,更是直接加重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审核的难度。
三是商业银行同业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有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也仅限于央行的征信管理系统、网络公开信息及部分人际关系信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交易信息多数情况下仅存于有限的信息圈层内,无法向外围传递,由此造成了商业银行在应对供应链金融中一些应收账款质押或存货质押类的融资业务时,容易陷入各自为政的境地,信息壁垒无法及时破除。
正是基于这三类信息不对称矛盾,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本能需求使得融资要求过度拔高,造成了典型的融资难问题;为覆盖潜在的融资风险,则以提高资金价格为手段,造成了融资贵的问题。因而整体上,供应链金融越来越走向了传统贸易融资的领域,尽管在链上,但各主体本质上依旧是割裂的,供应链金融有名无实。
三、供应链金融风险来源主体剖析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普惠金融模式,可谓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福音,但从实践效果来看,供应链金融发展雷声大、雨点小,各大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纷纷发力供应链金融但折戟甚多。究其原因,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角色定位及责任缺失是一个重要层面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融资申请人道德风险问题。融资申请人道德风险问题随处可见,“一个萝卜章+两个临时工+一间临时办公室”就能完成造假全部手续,造假成本之低、造假手续之简单,实属业界不宣之秘。如2014年的青岛德正系公司供应链金融诈骗事件中,相关公司通过采取伪造货权凭证、重复质押等方式,骗取多家银行信用证、承兑汇票,将青岛17家银行裹挟其中,诈骗金额高达148亿,成为震惊全国的融资骗局。又如耸人听闻的诺亚财富34亿元供应链金融诈骗案。
二是核心企业不配合或合谋问题。供应链金融业务得以开展的关键环节在核心企业,特别是在上游采购环节,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核心企业的确权至关重要。然而,确权不配合或存在瑕疵,甚至是合谋造假,使得供应链金融风险案件频发。如2020年永炜控股旗下子公司的“萝卜章”事件,作为核心企业角色的杭乾通信通过伪造合同、虚构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为质押,并以关联担保的形式骗取多家银行贷款(见图1)。
三是商业银行管理失职问题。融资申请人虚构贸易合同,签署虚假的交易合同形成应收账款并进行质押,而商业银行对其未加核实也实属业界传奇,可谓匪夷所思。如2018年工行十堰分行供应链金融骗贷事件,融资者长时间伪造与大型企业贸易合作关系,银行方面未作核实直接采信。市级分支行未能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省级分行层面也不加审核、审查,或审查不严,管理制度沦为虚设,导致这一集中造假行为长期大量存在。
四、供应链金融风险综合性管理思考
(一)场景化思维
金融机构游离在产业之外是典型的资金空转行为,脱离产业发展空谈供应链金融就仅仅是一种纯粹的金融活动,与企业融资无关。供应链金融落地难,困扰了业内人士,尽管各类观点认同了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影响,但信息不对称在所有的贸易合作关系中都存在,实际上信息不对称并不是供应链金融难以推广的根本原因。供应链金融之难,其根本就在于将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供应链金融框架模式视为产品本身,脱离场景而强行推广,空谈业务模式而无落地基础。换言之,场景不同则供应链金融具体运行模式不同,尽管业务本质一样,但俗话说“不是一个世界不要硬闯”,即场景A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注定不能在场景B中应用。实践中会发现,各类生搬硬套、强行嫁接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比比皆是,到了具体获客、审批、放款及贷后环节会出现各种细节性问题,经常因一个细节问题导致整个业务停滞,最终导致一款融资产品沦为纸面文件,难以产生规模收益。
(二)系统性思维
供应链金融产品移植需有一个可拼接、模块化的操作系统以提供支撑。现阶段,市场中还未形成供应链金融底层标准化的操作系统,不同企业所开发的业务运营系统或运行逻辑无法对外移植,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桥梁并未彻底打通,导致模块化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无法进行嫁接。实践过程中,为特定场景设计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在该行业陷入下行周期時,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那么,针对新的市场需求就得寻找新的场景,意味着以往的产品开发步骤需要重新来过,这就造成成本的重复支出。如果存在底层支撑系统,只需根据具体场景嫁接产品,便可不断迭代和创新,一次性成本付出可不断植入多种场景,创造更多利润。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供应链金融得以全面开展的基本前提就是实现供应链金融操作系统的搭建,为不同产业链场景下的个性化融资产品提供生长的系统环境。
(三)产业链思维
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控另一个重要思维是对产业链思维的培养,即从产业链全局出发以理清各个环节的风险点所在,实现从信用孤立到信用穿透的嬗变。产业链思维要求深入产业链条,梳理清楚上中下游的贸易背景关系,从产业发展规律出发,摸清楚各供应环节的风险点,进而有针对性设计产品和管控风险。如果割裂链条贸易关系,供应链金融就回归到传统流贷,有的甚至异化成了抵质押担保贷款,与此同时相应的风险管理思维也会回归到传统贸易型融资范畴内。以传统信贷模式审查供应链金融类业务,不仅没有起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作用,反而由于增加了过多审核流程而降低了效率,并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因此,注重供应链金融的产业链思维培养,深入产业发展之中,促进商业银行角色转换,才能有效推动供应链金融实现规模化、效率化落地。
五、风险应对策略及实践建议
供应链金融是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途径,也是商业银行获取规模收益的重要载体。但随着各类供应链金融诈骗事件的不断涌现,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越发重要。商业银行如何有效规避供应链金融风险,既要有全局性思考,更要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从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看,应当从多个层面全面谋划,积极应对。
(一)从国家整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重构商业信用,重塑信用价值,实现融资信用化定价
信用品牌化和信用价值化的意义非同凡响,信用应当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从金融监管机构到企业自身,应当着力提升信用意识,共同打造信用社会。一方面,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推进信用数据库搭建,构建数据资产,推动数据价值化发展;另一方面,设计更加科学的机制让信用成为每个个体的“第二身份”,发挥其在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如采用大数据模型、人工智能分析系统等进行信用定价的量化分析。
(二)从市场监督管理的角度来看,应重拳惩治金融市场造假行为,打击行业公害,大幅度提高造假、违约成本
供应链金融造假和违约成本低,极大危害了市场的健康运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层出不穷。在依靠商业银行自身加强风控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外部监管层面建立严肃打击机制。如对参与金融诈骗的主体给予顶格处罚和高额罚金,严肃整顿市场信用环境;对现有的法规进行有效修订,加大处罚力度。其中,对金融机构的造假行为应当给予更加严格的处罚,杜绝从金融部门衍生造假行为。另外,针对金融诈骗的参与者,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的基础上对主体责任给予严苛的处罚,建立终身责任制。
(三)从核心参与主体的科技化平台建设的角度来看,应当依托科技赋能摆脱信用审核的人海战术,提高业务运营效率
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对象是中小微企业,是对公业务中的零售业务,具有短、平、快的特点,风险管理难度大,对效率要求极高,更加需要科技赋能。科技赋能一是要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逻辑基础框架的建设,即所谓的系统搭建,为场景化产品移植提供操作系统。二是要加强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实体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需要搭建可对接、可沟通的桥梁,避免各自为政、自说自话。三是要着重推动金融机构的科技化转型,科技化转型不是颠覆金融机构,而是主动迎合市场需求,勇于拥抱变革的体现。
(四)从金融机构的产品研发设计角度来看,融资产品设计应深度契合场景,深谙产业发展规律,避免闭门造车
缺乏对市场的深度调研和对产业及场景的深入剖析,所设计的金融产品极容易落地失败。为此,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金融产品的丰富程度、金融服务能力及行业深耕的便利性优势,设计有场景化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深度契合市场需求。与此同时,银行内部应形成“制度设计+技术支撑”的产品研发思路,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业务经办效率。其中,制度设计解决交易规则、收益分配、风险管控等业务上的矛盾点;技术用以保障制度设计的高效运行,大幅度降低操作风险,大幅度提高业务经办效率。
(五)从商业银行自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角度来看,推动商业银行人员结构调整已是不可逆转之趋势,金融市场大开放背景下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十分紧迫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资源的调配者,其思维和格局,以及对规则的敬畏可能影响到相关市场的健康运行,高素质人才越来越成为商业银行构筑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一是要以市场化思维选拔人才,并采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人才进行考核和激励;二是要打通人才晋升渠道,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基本管理制度,尽量破除僵化的人才管理体制;三是要构建人才价值挖掘机制,为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打通横向流动渠道,破除人才流通藩篱。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宋华,杨璇.供应链金融风险来源与系统化管理:一个整合性框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32(4):119-128.
[2]夏雨,方磊,魏明侠.供应链金融:理论演进及其内在逻辑[J].管理评论,2019(12):26-39.
[3]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供应链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从信用孤立到信用穿透的嬗变[J].西南金融,2020(7).
[4]薛小飞,邹卫星.我国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困境及应对策略研究[J].浙江金融,2019(5):23-28.
[5]付玮琼.核心企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风险机理研究[J].企业经济,2020,39(1):136-143.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基于技术进步、有效投资和脱贫工程的经济增长潜力研究”(16BJL
031)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20-05-28
作者简介:薛小飞(1988-),男,湖北十堰人,现供职于天津金城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