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树斌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退休再就业作为新型劳动用工形式广泛地应用于当代劳动生活领域,并呈现蓬勃发展之势。现行立法对这一特殊就业群体并未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制,实践中关于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身份,用工关系属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均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直接影响着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实现。本文在论证退休再就业适用劳动法必要性的基础上,对退休再就业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进行了初略的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
退休再就业的出现和规模化发展是新时期我国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的突出表现。退休再就业作为新时期劳动用工形式的典型代表,广泛的应用于社会生产领域,并受到众多用人单位的青睐。但立法与理论研究的滞后也给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困惑。
一、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既是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的起点,也是最终的落脚点。退休再就业之所以能够走进人们的视野原因即在于对这一特殊劳动者群体的权益保护存在必要性与正当性。在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日益严峻的今天,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功能的有限性,大量退休人员被迫以牺牲自身劳动权益为代价换取就业机会,这一客观现状不仅易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益造成损害,客观上还造成了退休再就业人员与适龄劳动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带来劳动力市场的混乱。因此,依据退休再就业人员自身的法律特征,针对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缺位的突出领域,以实现对退休再就业人员适度合理的权益保护为目的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建构是必要且可行的。
权益保护问题是进行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内容。退休再就业之法学研究有很多不同的路径选择。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问题是整合退休再就业相关制度的有效途径。这里我们所谈及的退休再就业权益是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处于社会劳动关系中的退休再就业人员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这些权利并不是法律给予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特别优待,也不是单一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而是其从事生产劳动时享有的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益。退休再就业权益的保护正是通过对具体权利内容的不同保护制度之整合而实现的。此时,作为制度整合的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是退休再就业具体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居于统筹地位,是退休再就业法律调整之规则制定和制度建构的关键。
二、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的困惑
作为特殊的劳动者,退休再就业人员之劳动权益是以标准状态下之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为参照进行的特殊化处理与变形。劳动者权益是以劳动权为基础展开的。在我国,劳动权的涵义与具体内容存在多样性的面相。总体上包括“劳动权一元论”与“劳动权多元论”雇佣保障立法的发展,劳动权的内容也得以扩展,作为就业权和择业权具体化的权利,如获得就业保障和生活保障的权利、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知悉就业情报的权利和劳动者团体参与制定就业政策的权利,也成为劳动权的构成部分。不过,这些权利到底是劳动权本身,还是劳动权的保障权,这很值得探讨。那么,面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和多元化,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研究应当基于劳动权益的内容全面铺展还是有所取舍呢?目前所谓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研究的开展,本质上是基于社会问题的考量进行的取舍和选择。由此,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的研究应当在突出退休再就业人员特殊劳动者身份的前提下,结合实践中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现状与困境,选择其中既存在保护必要性之争议又需要与适龄劳动者进行区别对待的劳动权益内容进行专门研究,实现劳动法“具体平等”理念在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的贯彻和执行。
三、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研究
1、退休再就业同工同酬的保护
要实现退休再就业人员之同工同酬权益,必须立足于法律层面的考量,综合其他相关因素,以期建立长效的法律解决机制。首先,在法律层面确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者身份,这是实现对其同工同酬权益保护的根本前提。鉴于《劳动合同法》颁行时间较短,近期内不具备进行较大规模修正的可能性与可行性,那么对于退休再就业问题进行明确表态和系统规制的任务可以通过《劳动法》的修改完成。如此不仅顺应了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尽快修改《劳动法》的呼声,更是为退休再就业问题的法律规制提供了高层次、系统化的解决途径。其次,完善同工同酬立法,對退休再就业人员之同工同酬权益进行专门规定。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工资法》或《同工同酬法》,并最终建立完备的反报酬歧视法律体系。对于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同工同酬权益保护,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实现退休再就业人员与适龄劳动者之间的同工同酬。第二,实现退休再就业人员之间的同工同酬。退休再就业同工同酬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需要综合考量多方因素做出合理的立法选择,是不能一蹴而就的。立法者应当立足于实践中退休再就业问题的发展现状,做出与时俱进的价值选择。
2、退休再就业养老保险权益的保护
要彻底解决退休再就业相关法律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将养老保险权益与就业权进行分离,反映在立法上即明确退休年龄的法律涵义仅意味着符合年龄要件和缴费年限要件的劳动者领取养老保险的开始,与其就业权无关,从而实现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者身份的回归,将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给结构与劳动力数量的发展形势,针对现阶劳动力供过于求与结构性劳动力短缺并存的特殊现状,我们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立法方式,忽略退休人员与适龄劳动者之间及退休人员内部之间存在的群体性差异。要彻底解决退休再就业养老保险权益保护问题,仅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是“治标不治本”之举,只有同时完善退休和社会保险这两大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真正协调矛盾,解决问题。首先,适当推迟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的延长不仅可以减轻劳动年龄口的抚养负担,缓解国家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同时可以有效应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短缺,满足退休人员通过再就业获得必要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其次,消除劳动关系对养老金给付的影响。治本之举即是将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与用工关系属性进行分离。
3、退休再就业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的退休再就业人员应当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但作为特殊的劳动者群体,我们不得不正视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年龄和身体条件方面的特殊性,并通过区别于适龄劳动者的缴费比率及工伤保险待遇予以体现。首先,在法律层面确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将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是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的前提。其次,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参考因素体系,作为考察不同行业的执业风险,行业内不同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等风险系数的依据,最终确定符合实际的工伤保险费率。当然这个过程是很难在短期内完成的,并且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通过深入的调查和精确的统计才能得以实现。最后,通过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参考对象范围,统计不同行业领域内退休再就业人员工伤事故发生的几率,进行政策性引导,避免其在高风险、高事故率的行业就业,防止出现保险基金的浪费。
参考文献:
[1]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石美遐.劳动关系国际比较[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