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规范行为及其危害性探析

2020-09-07 07:31曹守威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危害性

关键词 规范司法 具体表现 危害性

作者简介:曹守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16

规范司法是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底线要求。当前,检察机关正处在多重改革的叠加期,是恢复重建以来最大的变革期,也是检察机关实现转型发展的黄金机遇期。而众多司法不规范型行为,既损害着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又危害着检察干警的职业前景,必须认清并加以防范。

一、司法不规范行为的具体表现

司法不规范行为不仅体现在业务工作上,也体现在综合工作上。在规范司法问题上,任何干警也没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特权。近年来,通过规范司法专项整治活动、日常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和机关管理工作可以发现,检察干警在司法不规范行为主要有以下四大方面的表现:

(一)司法办案理念方面

一是只重办案不重学习问题。目前,检察机关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平台主要有: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部门例会、“三会一课”等等,但是个别干警,尤其是个别业务部门的干警,总是以办案任务重、工作事务多为借口,经常不参加集体学习,常年见不到他参加学习的身影。甚至有个别干警,一有集体学习就请假、外出,躲避学习。二是司法为民理念不实问题。在司法办案中全面贯彻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理性平和谦抑文明规范司法理念,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目前,个别干警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意识不强、措施不力,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政治、社会、法律)结合的还不够好。三是转型发展动力不足问题。自侦转隶后,個别干警甚至一些中层干部包括精神状态不佳,士气低沉、思想迷茫、信心不足、无所适从。个别干警有的仍然停留在过去的“光荣和梦想”之中,有的对检察工作发展前景信心不足。面对司法体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有些干警茫然不知所措、一味等待观望,等等。这些表现都是转型发展动力不足问题。四是运用信息技术破解司法不规范意识不强。目前,个别检察院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将审证采证标准、办案流程标准、办案质量标准嵌入智慧辅助办案系统,通过系统硬制约破解司法不规范 “顽疾”。在这方面,个别基层检察机关在硬件建设上较为滞后,多数干警仍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方式,对新技术、新装备的接受能力不强。

(二)司法办案程序和文书规范化问题。

一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规范应用不规范。“全员、全面、全程、规范”使用系统的规定执行的还不够严格,个别干警仍有打印空白文书、手动盖章现象。司法办案主要程序、流程节点、办案期限、办案风险评估等落实不严格问题还没有完全杜绝。二是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规范问题仍然存在。有的摘卷简单复制粘贴不加核对、错误百出,甚至闹笑话。有的法律文书不完整,甚至不署名、不盖章,不是缺这就是少那,甚至被通报。有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检察建议制作使用不规范,等等。

(三)涉案财物保管和律师权利保障方面。

一是涉案财物规范化处置管理问题。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上,还不完善。有些涉案财物因为公检法几家的沟通不畅问题,一拖好几年不依法规范处理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涉案财物长期滞留检察环节,给工作造成被动。二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仍然存在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仍然存在未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法定权利,仍然存在律师阅卷“不便利”“不顺畅”的问题,仍然存在律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畅,有意见不能及时有效反映和表达问题,等等。

(四)司法办案纪律作风方面。

一是案件质量不高问题。仍然会出现瑕疵案件、甚至撤案、无罪判决等;仍然会出现因为办案不规范引起信访问题。这些问题一直来都还不能完全杜绝。二是司法作风简单粗暴问题。有的承办人对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态度蛮横,不注重释法说理、化解矛盾;言行强势,作风霸道强硬,甚至对信访群众态度冷漠,置之不理,缺乏应有的同情心和责任感。三是办案纪律执行不够严格。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高压态势下,极个别干警仍然会私下帮助打探案情,甚至接受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吃请。

上述司法不规范问题的种种表现,在一些检察干警身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可能是多种问题交织,需要我们不断地渗透到具体司法办案中深入分析,认真查找。

二、司法不规范行为的危害性

在两侦转隶前,很多检察干警认为,司法不规范主要发生在自侦部门,转隶后对规范司法问题重视程度有所减弱。事实上,原来发生在自侦部门的司法不规范问题仅占30%左右,发生在其他业务部门的法律文书瑕疵、程序瑕疵、“凑数”监督、滥发检察建议等问题占大多数,以前可能危害程度比自侦小一些,但对于监督权威的损害是恶劣的、深远的。

(一)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涉法涉诉信访、国家赔偿等

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秩序,但一旦卷入了司法不规范、司法不公因素,在解决既有矛盾的同时,又引发了新的矛盾,进而带来信访和国家赔偿。近年来,司法不规范引起的案件在整个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国家赔偿占有比较高的比例,从一个具体侧面反映了司法不规范行为的危害。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传播者”的自媒体时代,有的看似很不起眼的司法不规范行为,都有可能演变成一场舆情。如某县检察院,因为在办案业务系统里出具了一份填录不完整的法律文书,打印出来后手写补充(两联文书涉嫌罪名还不一致),被当事人和律师抓住了把柄,一方面向上级相关单位写告状信,一方面在报纸、网络上发布,造成网络舆情。

(二)导致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

冤假错案,十有八九伴随着严重的程序不规范问题,甚至是因程序违规引起,这几乎成了一个规律。司法不规范行为,也有可能放纵犯罪。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形势下,因程序不规范导致案件无法办下去的例子比较多。实践中,一些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案件,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程序不规范造成的被动。当然也有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这些案件应该被认定有罪,但案件的认定过程需要规范的程序和合法的证据,当证据因为程序不合法被排除时,一些案件只能降格处理,或者不了了之,有的案件接下来还会被相关当事人控告和申請国家赔偿。

(三)毁坏司法形象、检察形象,腐蚀司法公信力

传统上,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本来就不高,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不高,司法腐败是第一位的原因,司法不规范是第二位的原因,这往往会形成一个怪圈、一个恶性循环: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因为自身的形象、自身的声誉不高时,即使做了很好的事情,别人不仅不积极赞同,反而还会心存怀疑。我们常讲,办理一百起案件,九十九起是对的,一起是错的,但对于这一起错案而言,错误是百分百的,以至于我们可以得出100-1=0甚至等于负数的结论,这并不夸张。

(四)影响检察干警个人的职业前途甚至命运

从我们见过的各类被通报、被曝光的案例看,因为司法不规范行为被追责的干警为数不少,轻则影响职业生涯,重则被清除出队伍,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大有人在。这既让人感到惋惜,也为我们每个人敲响警钟,在涉及司法办案的问题上,绝对容不得半点疏忽懈怠,容不得一丝的侥幸应付,必须始终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态度,才能够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各种检验。

三、司法不规范行为表现和危害的启示

治理司法不规范问题具有迫切性。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基本要求是检察官要对其所承办案件终身负责。所谓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同样意味着对司法办案行为的规范性终身负责。实践中,还有少数同志对司法办案终身责任制认识不深刻、不全面。关于员额制,对享受权利、待遇想得多,对承担的责任、风险想得少,对动态淘汰机制甚至想都没有想,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司法办案质量标准高了,司法办案领导管理机制、层层审批模式变了,司法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方式变了,如果我们的理念、思路、习惯、行为不改变、不适应,迟早会摔跟头。

案件的办理,就像建造一座大厦,需要能工巧匠精工细作,决不可偷工减料、违规操作。办案流程就是建造大厦的过程,侦查机关为我们提供了建材,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需要设计施工,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要专门挑剔毛病,最后拿到法庭上在法官的主持下共同验收,任何一环节出现质量问题,这座大厦可能就被认定为不合格建筑,需要返工甚至拆掉炸毁,毁楼容易建楼难,即使勉强验收合格,任何时候发现质量问题,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都需要对自己的“检察产品”承担“售后责任”,而且是终身质量责任,来不得一丝一毫的疏忽。检察事业大厦高质量就应当从规范司法行为点滴细节、一砖一瓦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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