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不足与完善

2020-09-07 07:31符真真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缺陷司法解释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环境刑事立法 司法解释 缺陷

作者简介:符真真,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92

一、污染环境罪概述

(一)污染环境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所谓污染环境犯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导致严重后果的,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我国当下环境问题异常严重。基于此我国对当下的环境污染问题十分重视。从社会层面来看,商品经济发展给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因此我国对于环境方面的刑事立法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

(二)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在《刑法》三百三十八条的基础上删除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公私人财产或人身伤害中的“土地、水和大气”,增加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这是刑事立法的重要进步。

二、国内外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对比分析

(一)我国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现状

1.受案数量激增,刑法保护出现新常态。据调查显示河北法院在《解释》出台后,受案数量占到近4年受案的92%。其主要原因是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可操作性,特别是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基本上解决了取证难、鉴定难以及认定难等问题,同时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等。

2.犯罪方式繁多,个别行业问题突出。相较于其他罪名,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更为复杂。法律规定的污染物为“放射性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含流行病病原体的有害物质。把以前的“其他危险废物”改为“其他有害物质”。这极大扩宽了该罪的适用范围,使得更多的危害行为能够加以规制。

3.适用的法律条款集中,入罪的闲置条款较多。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犯罪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当下几乎绝大多数的情形下,污染环境罪都仅仅适用司法解释的第一款;对于其他情况下,法律所规定的条款基本上是闲置的。

4.缓刑适用率低,法律惩罚很少升级。据调查,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缓刑率相对较低。只有一小部分的罪犯、被告人与未成年人犯罪和从宽处罚是适用缓刑。而污染环境罪的量刑要重很多,很少适用缓刑。

(二)英美法系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现状

1.固守绝对主义主权原则。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与连带性的问题,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某一区域环境的破坏可能引发全球的生态问题,危及一个国家乃至全球性的危机与灾难。同样,一个国家重视环境问题,受益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而是整个人类的生产生存环境。因此,在面对环境污染问题应该坚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2.环境犯罪规定的零散化。由于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因此对环境犯罪的规定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对环境刑事案件的解决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统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法将为环境司法协助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构建起疏而不漏的协作网络,并为遏制国际环境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是共同打击环境犯罪、保护人类生态安全的保证。

三、污染环境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立案困难

环境问题一直都是关系国际民生的大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以后,我国刑法界对于环境保护呈现出了新常态。污染环境犯罪并不再要求将出现严重的实害结果作为该罪既遂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此次修改大大的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据调查显示,自2013年起我国各地法院污染环境犯罪受案率显著提高。其主要原因是司法解释的出台细化了该罪的入罪标准和适用范围,增加了司法的可操作性。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我国司法适用中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立案及其困难,入罪率极低。随着相关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大大的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然而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司法鉴定十分困难、因果关系的不确定、监管缺失等等。所以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可以进入司法程序,依然很难对环境污染犯罪登记。

(二)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中取证困难

在《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之前,有关环境方面的犯罪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称之为“事故”,因此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发现。根据调查,实践当中有关单位和工厂排放废水、废物、废气往往通过管道排入河流、湖泊、空气中等秘密手段暗中操作,同时一旦发现群众的检举揭发意识淡薄,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犯罪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这就导致了污染环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十分困难。我国长期以来依靠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政府及社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近些年来,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對污染环境罪的谴责程度不高,惩罚较轻,因此实践中在环保机关、司法机关要求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作证率不高,导致污染环境犯罪取证困难。

(三)污染环境罪犯罪案件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因果关系通常采用逻辑论证的方法,然而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与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却十分困难。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很复杂,不仅需要具备物理、化学、生物等专业学科知识,而且还要有精密的检测仪器设备。同时,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也存在着长期的、潜在的性质。一些污染的严重后果往往不会在特定时间内就发生,可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所以对危害结果的认定就会很困难。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进一步加强,有助于更好的打击犯罪,为国民营造一个舒适健康的生活环境。

四、污染环境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完善对策

(一)加强立法与司法的对接机制,解决立案难问题

要解决环境犯罪立案难的问题,首先要加强环境的行政执法与刑事立法的对接机制,更好的发挥两法的作用。时至今日,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立法的衔接机制已经较为完善,然而在执行方面仍旧有所缺失。为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解决:第一,加强对环保机关的监督与考察,坚持有案必移,违法必究。对于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一经发现绝不姑息,必须严厉打击。第二,努力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杜绝环保人员徇私枉法,从而更好的处理环境问题。通过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的衔接,更好的解决立案难问题,我们应该努力争取“零容忍”的污染,提高办案人员收集证据,解决取证问题的能力。有了执法办案人员为环境问题的解决贡献智慧与力量,相信环境立法问题能够得到可观的改善。

(二)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解决取证难问题

取证困难是当前环保案中一个相当大的难题。近日《阳光下的法庭》热播,在本剧中发生的这起清水河污染案取证就相当曲折。对于清水河两岸的环境污染问题经过多次专家鉴定和现场实地勘察才最终发现蛛丝马迹。因此为更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取证难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环保机关应当明查暗访,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取有效证据。对于水体、大气以及土地应当时常勘察,一经发现污染物超标就要采取措施进行取证。第二,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发现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举报,并对于积极提供线索的给予奖励。每个人的生活与环境都息息相关,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益于公众的生活质量。因此通过政府与公众的共同努力,加强证据的收集管理,从而将污染环境等违法乱纪行为更好的绳之以法。营造一个朗朗晴空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正确推定因果关系,解决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司法实践中对于环境污染行为与造成的污染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往往十分困难,这给一些罪犯一个利用它的机会。间接反证法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证据(间接证据法是证明不承认事实的当事人证明事实不存在的一种方法),但是,污染环境犯罪不能仅仅依靠间接证据。因为这种方法不能完全达到证明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在认定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时,必须以间接反证之外的其他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污染环境罪要求污染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由于污染环境罪本身的复杂性,因此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必须采取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相结合的方法。

五、结论

总之,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遭受了难以估量的破坏。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健康快乐生活的基础与保障。我们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发展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国家应当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治与打击力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立,难、取证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等问题。更好的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建设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保护环境一直在路上,相信通过我们这一代的不懈努力一定会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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