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财产分割 建议
作者简介:季友泉,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87
从上世纪50年代初我国首次颁布《婚姻法》至今,《婚姻法》中的相关内容与制度一直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希望可以通过《婚姻法》完善的方式让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加权威、合理。但是,我们发现随着夫妻财产问题的日趋复杂,目前所实施的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上并不完善,导致现行的《婚姻法》在使用中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致使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为了进一步完善《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与安全,需要相关人士加大婚姻法的研究力度,找到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有效改善措施,旨在发挥《婚姻法》的现实意义,加强对夫妻财产利益的维护力度。
(一) 夫妻财产分割的概念界定
夫妻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共同财产的关系,并对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将分割后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各自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分割包括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两种形式,一方面是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新婚姻法中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与此同时,新婚姻法中还给关于夫妻分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给出了明确定义,其指出分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夫妻因感情破裂等问题而采取的分居生活方式,并在需要双方分割财产时对分居过程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新婚姻法中并未对分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单独规定,需要针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完善。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一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5月颁布实施的,确立了夫妻双方在社会中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了男女平等的思想,要求在婚姻法的财产关系处理上遵循平等的处理方式,对于中国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部《婚姻法》是在第一部《婚姻法》基础上的修正,在第五届人大会议中提出了修正后的婚姻法,并于1981年1月1日实施,同时第一部婚姻法废止。夫妻财产分割内容是在第二部婚姻法中添加的,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内容,但是这里面的夫妻财产分割规定并不健全。
在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中主要增添了夫妻财产分割的新规定,对第二部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分割规定进行了补充,明确了夫妻双方财产的所有权,如婚前彩礼的归属问题,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财产分割方法等。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广大人民群众提出了新《婚姻法》中的若干问题,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研究,并在8月13日正式实施。新《婚姻法》中新增了很多的要求,如在夫妻财产分割中要求婚后夫妻双方中,某一方的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新《婚姻法》的提出备受人们关注,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一) 过于关注个人财产保护
我国婚姻法比较关注个人财产的保护,在这种观念下促使我国夫妻在离婚问题的处理上产生强烈的沟通矛盾,在夫妻财产分割的判决上出现偏差。首先,因为整体社会中的男女比例失衡,导致女方向男方索要的彩礼数量迅速增长,一些违法人士企图通过索要彩礼的方式骗取金钱,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尤其是男方的财产利益,而加強了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其次,虽然从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在推行“男女平等”的制度,但是仍然受到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在现实社会中存在诸多对女性不公平的情况,新出台的婚姻法重视男女社会地位的平等,但是社会却并未给女性提供充裕的平台,譬如很多企业在人员招聘中仍然标注不招女性,认为女性更容易因为家庭原因或结婚产子等问题影响在工作上的进展,这种有色眼镜对女性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现行的婚姻法虽然提倡男女平等,但是整个社会却对女性抱有质疑、甚至是歧视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处理夫妻财产分割事件,若是过于关注个体财产的保护,则是对女性的不公正对待。
(二)立法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从立法技术的方面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出台的婚姻法存在明显的框架松散问题,特别是在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完备的立法体系,没有完全涵盖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中所能涉及到的所有问题。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存在婚内财产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我国立法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并没有婚内财产制度这一规定,婚内财产制度提出的同时,出现了很多与之相关的法律概念,这些新颖的法律概念超出了人们原有的认知,因此导致新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出现诸多阻碍,不能更好地将婚姻法中的婚内财产制度运用在实践之中。其次,从婚姻法的整体角度分析,我们发现婚姻法虽然发现了婚姻效力与财产权属的关系,但是相关条款的制定缺乏严谨性。立法没有对分居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给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分居夫妻的财产分割界定模糊不清,争议不断。近年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上反映出了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立法制度缺陷,由于立法制度的缺陷,导致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件的处理中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从而影响了婚姻法应有效果的发挥。
(三)分割协议效力缺乏支撑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划分财产权属,或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对财产进行商定,夫妻双方的商定结果优先于婚姻法中的各项规定。但是,若是在夫妻双方协议失败或某一方不承认商定结果的情况下,规定法院应视之前的夫妻财产权属或共同财产分割商定无效,在夫妻财产分割的处理上依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这一制度实施,大大降低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导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缺乏立法制度保障。
(一)明确财产范围
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范围主要是明确某一部分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持有,以往的婚姻法中对这一界定不明确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弄清夫妻财产的个人性、共通性以及二者关联性的问题,以《婚姻法》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第五条“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为例,其中运用了“其他”这一不确定性的语言,但是却并未对“其他”一词给出进一步的详解解释或范围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在婚姻法中对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给出明确的范围划分,针对一些无法明确划分的条款也应给出严格的限定,以此减少夫妻财产分割中的模糊不清问题出现。夫妻财产分割中一种是实际占有的财产,另一种是没有实际占有的财产,如小王与小陈刚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王就买了一辆保时捷,并且在车主名字上写上了小王的名字,妻子小陈并未占有这辆车,但是从法律上讲,这是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又如,小张和丽丽结婚后,丽丽妈妈将自己的房子给了小两口,房子所有权人是丽丽妈妈,那么我们认为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在总则中明确婚姻财产关系内容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都与家庭相关,且数量较少,因此为了明确财产关系,突出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重要性,需要在《婚姻法》的总则中明确婚姻财产关系,以此提升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指引性,通过总则中对婚姻财产关系的概括,为后续的司法实践做好铺垫。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应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对房屋、车辆、现金等财产在转化时需要满足的条件给出明确的规定,如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二,夫妻双方不可蓄意隐瞒夫妻共有财产;其三,将婚姻法总则中所提出的夫妻财产分割相关条款,视为通用财产制度。
(三)建立有效的非常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度的缺乏导致我国婚姻法在实际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实施异常困难,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提升《婚姻法》的实用性与有效性,应在《婚姻法》中引入非常财产制,以有效的非常财产制度建立,促进司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夫妻财产分割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婚姻关系中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非常财产制的确立便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则需要相关人员在非常财产制建立中做到以下两点:其一,规定类别与对应条件。 非常财产制应当被划分为宣告类及当然类,不同类别所对应的适用条件应当被严格规定,法院具有最终决定权;其二,规定适用方式。为了避免滥用非常财产制的问题出现,应对其使用权力进行约束,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取,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对非常财产制的适用性给出严格的判断依据。
(四) 设置夫妻财产制度所对应的通用标准
为了进一步明确夫妻财产分割问题,需要在立法中明确设置夫妻财产制度所对应的通用标准:其一,夫妻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有效的协商结果证明财产归属;其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协商好各自在家庭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其三,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具有知情权;其四,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認可了另一方通过特殊途径所获取的财产,如继承或赠予的财产、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补助等,这部分财产属于一方所有财产。
综上所述可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不完善,特别是夫妻财产分割方面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为了有效改善这一问题,提升我国婚姻法的权威性,需要在婚姻法与相关法规制定中立足我国国情,针对夫妻财产分割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完善与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在根本上缓解我国现阶段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所面临的困境,保证夫妻财产分割具备应有的公平性,能够发挥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效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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