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药”行为既要惩戒又要预防

2020-09-07 06:48史奉楚
方圆 2020年15期
关键词:麻醉药品强奸作案

史奉楚

7月15日晚,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通报“女顾客遭男伴‘下药 ”事件,“下藥”男子因涉嫌强奸被刑拘。15日晚,“被下药”的当事女子告诉记者,接下来会继续配合警方调查,等待公正的处理结果。7月30日,福田区检察院发布该案的情况说明:因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案件目前存疑不捕。虽然存疑不捕,但案件尚未终结,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对于涉事男子,女当事人表示“不会选择原谅”。而此事件无疑具有警示意义,即对类似向女性“下药”的行为,既要严厉惩戒,也应有效防范,让女孩远离身边的“恶人”。

纵观报道以及警方的通报可知,当事男子向女伴水杯中“下药”的目的是对被害人产生刺激作用后图谋不轨。虽然公开报道中未叙述作案男子“下药”的真实意图。但从警方以涉嫌强奸刑拘该男子的通报可推导出,作案男子“下药”的目的就是意图强奸被害女子。

对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女性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对于具有一般情节的强奸行为,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之间量刑。趁女性熟睡,将女性灌醉、麻醉后实施奸淫的,也属于强奸行为。因而作案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属于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上可知,作案男子必将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代价。但这并非“下药”事件及类似现象的终点。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是,一些不法者利用“下药”迷奸女性的事件时有发生。如2019年11月份,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专门提到打击迷奸犯罪,称:“迷奸药的下游买家一般会选择亲朋好友、同事熟人这一类人作为侵害对象,积累经验以后再扩大到其他的女性。”

而打击并预防“迷奸”犯罪显然并非易事。要是在女性遭遇侵害之后,能够及时报警的话,还可助于有效打击不法行为,例如本文开头所述案件。

假使行为人在“下药”后即被发现,未能实施不轨行为,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未必能够惩戒此类行为。因为,行为人可以“下药只是想实施猥亵”“下药是想试试药效”等借口逃避处罚。此外,由于我国《刑法》只打击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单纯持有、使用“迷奸药”等麻醉药品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甚至也不构成治安违法。

可见,在打击“下药”“迷奸”等类似以卑劣手段侵害女性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作为女性,理当对身边人保持一定警惕和防范;而司法机关更应加大执法、惩戒力度,不放过任何一个作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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