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伦理思考

2020-09-06 13:46高颉伟
视界观·上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大数据

高颉伟

摘    要:大数据促进了社会发展,但是在数据使用背后又产生了很多伦理问题,越来越多的人被卷入与大数据的博弈中,由此引发了与数据相关的道德伦理等社会问题。本文从以大数据引发的伦理问题入手,提出大数据语境下的责任与伦理思考。

关键词:大数据;道德;伦理

我们的生活因为大数据而改变,任何事情都是双刃剑,在社会变革的同时,诸多伦理问题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兴起而浮出水面。平台背后的数据垄断,个体信息权益缺乏保护,隐私边界模糊不清,这些大数据“伦理之困”与大数据产业相伴共生。

同时,社会形式以数据呈现引发各类问题,引起伦理边界模糊问题的讨论和争议,这对社会秩序与道德规范造成了冲击和挑战,如何认清大数据情境下的人情伦理的困境,重构价值观与网络秩序,日显迫切。

一、大数据语境下的生态场

大数据产生的途径有:一是人类原始数据,由个人单独行为和人际行动产生;二是基于互联网线上线下各类行为而产生的数据;三是通过监测世界各个角落运行和变化而产生的感知类数据。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空间的展示;大数据来自于网络数据,源于手机或PC端手指滑动。大数据关联网络内外,?

大数据造成的垄断也遍布网络空间,由此引发了信息侵权、隐私暴露以及道德失范等问题。首先,大数据的挖掘和使用被行业头部主导同时把控数据源,几乎垄断了大数据市场。无论个体还是企业,有可能成为数据资源垄断后的牺牲品。比如通过数据监控他国;通过数据深度分析、精准了解市场和客户心理,增加公司业绩。

数据源于个体用户的数据资料传送,先不论已享受智能化便利的人群,是否愿意接受精准的信息推送,这些用户面对的是被动的失去选择的困境,折射出数据被垄断的伦理问题。同时,大数据的记忆功能令人担心。数字化状态下,所有行为留下的数据痕迹,会被长久记忆,比如有网民担心社交平台上储存的曾经的感情经历的言论痕迹会影响到下一段感情生活。人类的 “遗忘”能力是生物体的自我保护能力的展现,而大数据却正在瓦解人类 “遗忘的生物属性”。 “数字记忆”让人成为“数据的奴隶”,大数据正在瓦解人类天生的遗忘能力。

二、主体性弱化与伦理边界失守

数据分析的基础是数据间的互相关联,在数据联系中得出结论或找规律,但是却忽略了导致数据行为结论的原因分析。当人类被数据行为推动,根据数据结果决策时,数据规律的控制行为可能致使人只看现象忽视本质,甚至有可能失去尊严和隐私。

数据分析后,一些不相关的个人行为和数据,融合后形成新的变化,导致隐私暴露。如某网友经常在社交媒体上留下生活照片等信息,一些商家就利用社交平台的数据进行商品推送,不仅是网上泄露了公民隐私,关键是这些信息公开都是社交平台的用户在无法选择的情形下主动提供。

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是人们的购物出行路线,还是个人行动轨迹都会受到监控和记录。个体行为的认识被数字化,生活信息的数据化处理,以及互联网的分享属性,都使得人们不经意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信息,和大家分享。有些人甚至以互联网的精神是分享而自我催眠,把这当成一种生活态度。即使他们当中有人刻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但缺乏一定的技术手段,互联网环境中个人力量不足以抵挡整个数据链行为的攻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整个社会被代入“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正在不经意间被动地被搜集并使用。个人数据被动的呈现在公开场合即隐私透明化是大势所趋。过去,掌控公民个人数据的机构是政府公权机构,但现在一些企业和个人也能从源头拥有数据,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公权机构。数据对企业来说是珍贵的资源与财富基础,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数据分析获得大量商机等。与此同时,用户数据也是双刃剑,数据一旦泄漏,用户的隐私被侵犯会引发一系列社会和犯罪问题。

“数据化”引起的伦理问题,根源在于人的主体性被边缘化。不妨从主体性的内外两个维度思考。

先从内在性看,社会表现以数据化呈现,即数据可以量化一切人的行为,进而人们对世界的观察与认知发生了根本改变。这里数据呈现出物质性。但是以怎样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使用大数据,看待它带来的社会变革等问题,却处于真空状态。

对于数据,权利主体对与自己相关的数据部分能有多大的自由使用度,比如涉及数据主体的知情权、隐私权等等,大数据的主体权益与使用者之间缺乏规范和法律规定以及道德层面的约束等。如何划定相应权利的界线势在必行。同时这类问题又因个人观念差异,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

大数据语境下,伦理边界日益模糊,是数据市场被垄断、应用无序所致,也是源于大数据技术开发应用过程的短视行为。比如一个人在某件事上影响公众利益被暴光后,他的一系列个人信息和家人信息数据同时被暴露在公众目光之下,这样的伦理边界模糊的问题如何处理解决正日益显理。虽然目前大数据衍生的产业与行业已升至国家战略,但国内大数据市场秩序混乱:比如在数据的分享、开放等方面存在非正当竞争和制约,而基于大数据挖掘和“去隐私化”特点,数据市场呈现混乱诸如交易环节黑幕重重,这些都难以构建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等阻碍大数据产业健康良性发展。

三、伦理观重构与网络治理

大數据时代,数据主体弱化致使伦理问题层出不穷,如何重构大数据背景下的伦理和道德观,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深刻理解数据本身的存在意义,树立科学发展的大数据观。数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树立与之相适应的世界观,则是首要问题。大数据不能解决所有的根本性问题,伦理和数据某些时候相对立又统一。二要从道德层面进行反思。对大数据领域认知的无序和空白,需要国家进行顶层设计,同时强化大数据时代的价值观引领,培养数据使用的伦理意识。

四、构建大数据时代伦理准则。

1.权利与义务对等。数据生产者、数据搜集者、数据使用者作为整个数据生命中的优势主体,要肩负推动社会发展的使命感和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

在解决大数据背景下伦理边界模糊的问题时,构建一定的规则与秩序,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前提下,要提高监管力度,制衡自由使用权,让政府与企业重视和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防止沉迷于网络,加强隐私保护的能力培养。建立诚信的价值认知体系,营造诚实守信氛围,构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准则,这是对个人行为、企业需求、政府建设的同步要求。要将大数据技术的创新发展与责任担当放在同一高度厘清,以开阔的视野,包容、互动的态度来引导技术良性发展。

2.注重隐私保护的道德教育。要树立道德与风险同在的价值体系,完善对数据参与主体的道德伦理教育。从伦理的角度出发,加强伦理意识的养成教育,加强伦理道德体制建设,提高道德意识的培养,让数据使用主体认识到行使的各类行为所必须承担的道德失范的后果,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公共道德规范。

3.建立伦理约束机制,同时发挥道德评价功能,建立道德舆论体系评价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在大数据时代伦理意识建设过程中,运用伦理道德框架评价机制,提升人的道德品质,增强组织和大众遵守道德规范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人的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

参考文献:

[1] (英)维克托·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2] 马加玮,罗干淇.大数据——资本市场下一波的宠儿?[J].财经界, 2015(1).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与社会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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