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启高 罗 英 李尧尧 姚 燚 姜依妮*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广西 来宾546100)
脑瘫是一组发育中胎儿或婴儿脑部非进行性损伤所致的综合征,主要表现为中枢性运动障碍及姿势异常[1],我国的发病率为1.8%~4.0%[2], 其中20%-30%的患儿由于口腔期运动功能障碍和吞咽功能异常不能通过吞咽清除唾液导致[3]不同程度流涎的发生。
圆利针属古代九针中的种,其利用圆利针针具的特殊形态和作用为基础,以现代运动学、解剖学理疗为指导,对针具形态加以改进,对各舌骨肌精确靶向刺激,增强舌骨肌收缩功能从而达到减少口腔积涎的目的。
1.1 选取2019 年1 月至2019 年12 月在我科住院的60 例符合纳入标准的患儿,男31 例,女29 例,年龄在3-8 岁,按随机数字表法将60 例患儿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30 例,患儿流涎严重程度按教师流涎分级法(TDS)分级为Ⅱ~V 级,观察组男17 例,女13 例,TDS 分级为Ⅱ级4 例,TDS 分级为Ⅲ级为16 例,TDS 分级为Ⅳ级8 例,TDS 分级为V 级2 例,对照组男14 例,女16 例,TDS 分级为Ⅱ级5 例,TDS 分级为Ⅲ级为13例,TDS 分级为Ⅳ级9 例,TDS 分级为V 级3 例。两(转下页)组性别、年龄、TDS 分级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
参照2004 年全国小儿脑瘫专题研讨会制定的诊断及分型标准:
(1)引起脑瘫的脑损伤为非进行性;
(2)引起运动障碍的病变部位在脑部;
(3)脑瘫症状在婴儿期出现;
(4)有时合并智力障碍、癫痫、感知觉障碍及其他异常;
(5)除外进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枢性运动障碍及正常小儿暂时性的运动发育迟缓;
(6)伴随有流涎症状、吞咽功能障碍。
(1)符合上述诊断标准;
(2)年龄在3-8 岁之间;
(3)TDS 分级法在Ⅱ-Ⅴ级之间;
(4)无口腔等器质性改变的患儿;
(5)患儿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同时符合以上四项者方可纳入本项研究。
(1)合并有其他严重的心脑血管、肝脏、肾脏和造血系统等疾病;
(2)不能配合治疗者;
(3)自行退出研究者。
凡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者,应予以排除。
1.5.1 观察组
患者仰头抬颏,使头后伸位,充分暴露下颏区,以下颏旁开1cm 作为进针点(左右侧)。准备孔巾、一次性无菌手术手套、圆利针型号50mm、碘伏消毒液、方纱。助手将进针点用碘伏充分消毒,铺孔巾,并协助做好患儿治疗部位的固定;术者左手拇指(或食指)固定手术部位,右手持针柄,垂直刺入皮肤,定向根据进针处的解剖层次确定进针的方向及深度,注意避开重要的血管、神经,直接刺入舌骨体侧的舌骨肌肌腹内,顺着肌肉走向做2-3 下提刺,以触激舌骨肌为目的,不能过多提刺,以免起到反作用,然后迅速出针,术口用方纱加压止血;对侧用相同操作方法,术毕用方纱敷盖,注意观察术后反应。
1.5.2 对照组
患者取舒适坐位或者仰卧位,使头后伸位,充分暴露下颏区,将中频电极片置于咽部吞咽肌群(输出A:两个电极均放置于中线右侧,最下方电极恰位于或紧位于甲状软骨上切迹上方水平。输出B:两个电极均放置于中线左侧,最下方电极恰位于或紧位于甲状软骨上切迹上方水平),然后将中频治疗仪调成儿童交替脉冲模式,频率09、脉宽05,调节输出A、输出B 的强度(根据患者自我感受逐步调节),时间20 分钟。
疗程:观察组每周治疗2 次,对照组每日1 次,共治疗8 周,疗程结束后评价疗效。
两组分别在治疗前、后根据教师流涎分级法(TDS)、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DDS)评估流涎、吞咽障碍情况。TDS 分级,Ⅰ级:停止流涎;Ⅱ级:偶尔流涎或流涎量变小;Ⅲ级:不时流涎;Ⅳ级:不成线地频繁流涎;Ⅴ级:成线流涎并常弄湿胸前衣服。DDS:评价口腔期(包括口腔准备期、拿取食物时方向的准确性、接受食物的能力、控制能力、口内转运能力、咀嚼)。咽期(包括吞咽时,呛咳或食物停留咽部、咽后表现。分值越高,吞咽障碍越重。
治愈:流涎、吞咽困难等症状基本消失;
显效:流涎等症状明显改善,或TDS 分级上升2 级;
有效:流涎量下降,或TDS 分级上升1 级;
无效:流涎等症状无改善;
总有效率=(有效+显效+痊愈)/总例数*100%。
治愈: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为0 分;
显效: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降低≥6 分;
有效: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降低1-5 分;
无效: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无变化;
总有效率=(有效+显效+痊愈)/总例数*100%。
将收集的数据通过统计软件SPSS24.0 进行数据处理,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的形式来表示,不符合正态分布的资料以中位数(上四分位数,下四分位数)来表示;符合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组内比较进行配对t 检验,组间比较进行独立样本t 检验,不符合正态分布及等级资料进行秩和检验,组内比较进行相关样本秩和检验,组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秩和检验,计数资料则用卡方检验。以上方法均以P<0.05,认为有统计学意义。
本次研究中,治疗组共27 例,其中男性患儿16 例(59.26%),女性患儿11 例(40.74%);年龄最大者8 岁,最小者3岁,平均年龄为(5.37±1.47)岁;病程最长的5 年,最短的1 年,平均病程为(2.96±1.09)年;对照组中男性患儿13 例(46.43%),女性患儿15 例(53.57%);年龄最大者7 岁,最小者3 岁,平均年龄为(5.04±1.35)岁;病程最长者为5 年,最短者为1 年,平均病程为(2.82±1.16)年。
两组性别构成比较经卡方检验,结果P=0.341(P>0.05),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两组年龄比较经独立样本t 检验,结果P=0.383(P>0.05),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两组病程比较经独立样本t 检验,结果P=0.643(P>0.05),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两组病情等级比较经秩和检验,结果P=0.515(P>0.05),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两组治疗前教师流涎分级法(TDS)等级经秩和检验,结果均为P>0.05,表明治疗前两组教师流涎分级法(TDS)等级比较无差异,具有可比性。
表1 两组治疗前后教师流涎分级法(TDS)等级比较
对两组治疗前后教师流涎分级法(TDS)等级分别进行比较,采用相关样本秩和检验,结果均为P<0.05,表明两组疗法对教师流涎分级法(TDS)等级均有改善作用。
治疗后两组教师流涎分级法(TDS)疗效情况为:观察组治愈为5 例,占比18.52%,显效10 例,占比37.04%,有效8 例,占比29.63%,无效4 例,占比14.81%,有效率88.46%;对照组治愈为1 例,占比3.57%,显效6 例,占比21.43%,有效14 例,占比50%,无效7 例,占比25%,有效率75%;对两组治疗后教师流涎分级法(TDS)疗效进行比较,采用秩和检验,结果P<0.05,两组疗效有差异,观察组疗法好于对照组。
两组治疗前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DDS)评分经比较,结果均为P>0.05,表明治疗前两组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DDS)评分比较无差异,具有可比性。
对两组治疗前后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DDS)评分分别进行比较,结果观察组在口腔期、咽期、食管期及总分均为P<0.05,对照组口腔期、咽期及总分均为P<0.05,在食管期比较无差异(P>0.05),表明观察组疗法对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DDS)评分改善作用,对照组疗法在口腔期、咽期及总分方面有改善作用。
两组治疗后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DDS)评分经比较,结果在口腔期、咽期及总分均为P<0.05,在食管期比较P>0.05,表明治疗后两组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DDS)评分口腔期、咽期及总分方面比较有差异,在食管期比较无差异。
表2 治疗后两组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DDS)评分比较
表3 两组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DDS)疗效比较
治疗后两组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DDS)疗效情况为:观察组治愈为5 例,占比18.52%,显效12 例,占比44.44%,有效8例,占比29.63%,无效2 例,占比7.41%,有效率92.59%;对照组治愈为2 例,占比7.14%,显效9 例,占比32.14%,有效10 例,占比35.71%,无效7 例,占比25%,有效率75%;对两组治疗后吞咽障碍调查问卷评分(DDS)疗效进行比较,采用秩和检验,结果P<0.05,两组疗效有差异,观察组疗法好于对照组。(详见表2-3)
脑瘫患儿由于口腔运动功能障碍、吞咽功能障碍等问题,导致不能吞咽口腔内正常分泌的唾液,进而引起流涎症状,长期流涎不仅仅是护理卫生问题,更是患儿仪表、自尊心等社会心理问题,严重影响了患儿的生活质量,如果能很好的控制患儿流涎,将极大的改善患儿卫生情况,减轻家属护理负担。并能极大的提升脑瘫患儿的个人形象及自信心,从而更好的融入社会。本研究课题显示两组脑瘫患儿治疗3 个月后流涎症、吞咽障碍均得到改善,而且采用圆利针刺激舌骨肌的疗法有效率明显高于常规中频疗法,目前本技术在广西区内运用尚少,该治疗方案简单、有效、实用,具有广泛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可极大提高患儿的生活质量,是治疗脑瘫伴流涎症状、改善患儿吞咽功能的较为先进的特色疗法,通过这次研究也培养出一批专业性强,科研实力优秀的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