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思考与改进建议

2020-09-01 11:23陈秋冰
关键词:建议

陈秋冰

【摘  要】自从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并实施以来,涉及几个大的方面的改革。相比旧的个人所得税法来说,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很多改进和完善之处,但是依然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足。因此,论文提出了对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思考与改进建议。

【Abstract】Since the new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was revised and implemented, several major reforms have been carried out. Compared with the old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the new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has many improvements on the original basis,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Therefor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thoughts an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on the new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思考与改进;建议

【Keywords】new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reflections an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6-0067-02

1 引言

鉴于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个人收入的增加,以及相关收入结构的变化,因此,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个人薪金的变化情况以及收入结构的调整。这一次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亮点主要在于“小综合”加“多扣除”,现在个人所得税法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实际利益,但是也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足,還有待提升与改进。

2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之处

新个人所得税法改变了分类征收的征税模式。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旧的个人所得税法上面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义务人每月的纳税期限延长,而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

其次,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原有的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将百分之十五和百分之四十的两档税率取消,而最低档的税率也降低了百分点,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提高了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的调节力度,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中等收入人群以及低收入人群纳税的负担[1]。

最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1500元。在此之前,2008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是2000元,而2011年9月1号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为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之后的余额定为应税所得,这一修改大大的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2018年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起征点调整到了5000元,此次调整普遍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3 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思考

3.1 与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

自从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以来,有很多的专业人员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抨击,认为当前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了一种工资税,这种说法当然比较绝对,但是无疑也反映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当前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还缺乏具体有效的掌控手段,也就是相关的配套制度还并不完善[2]。这一点与其他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的情况相比,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足和差距。现代化个人所得税制当中,必须要有征管条件以及配套制度的协同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但是从当前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由于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完善,所以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十一项个人所得税里面,很多并没有被真正掌控,只有工薪阶层人员的工薪收入相对清晰,而其他的相关收入的具体数额情况并不能被完全准确获知,因此在开展征收工作时,也就难免会出现疏漏或者错误。

3.2 信息归集和监管成本较高

实行个人所得税部分综合征收后,需要将纳税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和不同形式的综合收入进行归集汇总。另外,新个税法需要纳税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尤其是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纳税人的父母年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租房或买房、大病医疗费用等信息情况全部都由纳税人自己填写,纳税人很有可能为了偷逃税而虚报信息。由于纳税人数量多、信息量大,在当前信息网络平台未完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信息归集和监管成本是不可估量的。这种情况使税收监管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和管理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不可避免地带来税收征管工作上的随意性[3]。

3.3 课税单位的设定有失公平原则

现如今,世界范围内的课税单位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征管模式,这虽然具有符合“婚姻中性”和征管简便的特点,但没有综合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量能纳税,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比如,A家庭是4口之家,2个孩子,妻子无工作,只有丈夫一人工作,每月收入9 000元,A家庭人均生活费2 250元,需缴税270元;B家庭是4口之家,2个孩子,夫妻双方都有工作,每人工资额都为4 500元,B家庭人均生活费也是2 250元,夫妻二人均达不到缴税额度无需缴税。在现行个税标准下,A、B两个家庭总收入同为9 000元,人均生活费相同,A家庭需缴税而B家庭不用缴税,这显然有失公平。反之若以家庭作为课税单位,将家庭成员的收入合并再进行扣除,则可更好地体现综合纳税能力。

4 对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改进建议

4.1 从以个人为申报单位的征管模式向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模式过渡

以上对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当中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相关规定太过僵化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由于每个纳税人的家庭情况不一样,每个家庭的人口数以及家庭收入情况都不一样,所以应该从以个人为申报单位的征管模式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模式进行过渡。我国从古到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家庭观念,家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所以不管是从当前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规定所存在的不足出发,还是从考虑我国优秀的历史传统出发,都应该考虑以家庭作为缴纳个税的申报单位,这样也更加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民众接受的程度会更高。但是,由于以个人为申报单位的征管模式,已经在我国实行了多年,要想立刻进行改变是不可能的,所以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且我国家庭人口数差距比较大,在设计税率水平的时候,要考虑到公平性,有一定的难度。国家还应该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为家庭申报模式提供法律保障[4]。

4.2 落实费用扣除标准差异化原则

为了保證纳税标准的公平性,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仅要兼顾个人的收入情况还要兼顾不同地区的薪资状况。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非常大的差距,这样的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人民收入水平带来了很大的差距,所以虽然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对于东西部收入水平偏低的居民来说,还缺乏一定的公平性。所以,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进行费用扣除标准制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不同省市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收入水平,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更加灵活化,保证纳税标准权威性的同时又兼顾其公平性。

5 结语

综上所述,作者在本文之中对新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全面剖析,希望能够给予大家一些启发。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以前的分类征收的模式改为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模式,相对于分类征收的模式而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能够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改变了此前税收负担不公平的情况,本文提出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相关改进建议,为相关纳税工作提供意见参考。

【参考文献】

【1】胡志文.浅析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影响[J].纳税,2019(07):11.

【2】衡亚男.税收法定原则下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研究[J].西部财会,2020(07):15-17.

【3】李飞.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及不足[J].会计之友,2016(10):89-91.

【4】王方东.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D].合肥:安徽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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