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公益慈善发展规划 全新时代(节选)

2020-09-01 12:03王名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
至爱 2020年8期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民法典

文|王名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

认识《民法典》的重点在于发现民法的中国特色,探究其规范功能、其面对的社会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强烈的未来导向、包含在制度安排中的明确的改革取向,《民法典》是具有战略意义和时代特色的,它给我们未来改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既有包容性、前瞻性,又合乎时代特征的制度框架,它定义的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把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区分开来,这一点可谓力度很大。

落实《民法典》的过程中,首先是要深化改革。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事业单位成为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民法典》明确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就是非营利法人。《慈善法》颁布后,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已经非常明确,之所以至今没有落地,原因很多,在今后的工作中,社会服务机构需要尽快落地。

此外,《民法典》第90条中提到,“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句话含蓄地指明了人民团体的改革发展方向。我认为,人民团体的大多数还是要走向合法登记的途径,只有极少数属于特例的纳入免登记制度,人民团体的改革也要提上议事日程,不能游离于深化改革之外。

《民法典》的上述规范,不仅在经济以外的社会领域合理地分配了社会交往关系中的利益与风险,而且也意味着国家充分尊重社会的活力和创新。

编纂《民法典》,本身就是国家法治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的产物。饱含着14亿中国人民意愿、承载着5000年中华文明精粹、凝聚着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民法典》,必将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大制度保障,成为新时代中国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它的践行,将有力提升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民法典》是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制度安排,有些组织的公益性现阶段尚未完全彰显出来,比如事业单位,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必将日渐凸显。通读《民法典》,能够发现公益慈善不限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中提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也是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的。

对于公益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民法典》进行了更为细致明晰的指导和规定。这意味着公益组织必须尽快建立严谨的法律思维,才能不断完善组织治理结构,提升组织治理能力,在未来的中国社会发展格局中争取到更广阔的前景。

可以说,《民法典》为公益慈善发展规划了一个全新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的达成目前还面临很多挑战,但方向和目标是明确的。

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民法典》的制度安排具有里程碑性质,为全民深化改革给出了蓝图和目标,且对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非常具有建设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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