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零售药店药品流通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2020-08-31 14:01冯大志
介入医学杂志(英文) 2020年4期
关键词:质量管理问题

冯大志

【摘  要】零售药店在当前的药品行业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其作为流通终端环节,必须做好必要的流通质量管理工作,针对当前药品流通问题,做好应对准备工作,确保获取的药品具有较高的质量。随着药品流通系统日益复杂化,需要明确在药品流通期间实施质量管理工作时,面对的主要问题,而后通过合理化的方法来完成流通管理工作,消除药品质量隐患,确保药品实现正常经营。

【关键词】零售药店;药品流通;质量管理;问题

零售药店在运输与获取药品时,必须在运输期间将必要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好,积极应对当前运输系统中的问题,做好监督管控工作,为药品物流的有序发展贡献力量。一些药品需要较为特殊的存放环境,否则在运输过程中,其质量将会降低,药性也会产生变化,为了确保零售药店能够获取高质量的药品,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必须要关注药品流通期间的各种质量管理相关问题,并采取有效对策加以应对。

1 药品流通过程中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1.1 仓储条件的问题

我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第(二)款规定,“储存药品的相对温度为 35%~ 75%”;第(四)款规定,“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第(六)款规定,“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 5 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 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 10 厘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药品标示的贮藏条件要求,分别储存于冷库(2 ~ 10℃)、阴凉库(20℃以下)或常温库(0~30℃)内,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均应保持在 45% ~ 75%之间。以上这些规定明确了药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各项细节要求。

对于零售药店而言,必须按照标准化药品存储药品,进行药品保存工作,但是进入到流通环节中,物流单位进行托运药品的活动,并未满足仓储要求,缺少专门保存药品的库房,也没有设置必要的药品仓储设施,如冰箱与空调等,在卫生管理方面也存在明显的问题。被运输的药品可能基本保持裸露的状态,摆放时,也未按照种类与批号,随意摆放。受到太阳直射的影响,在夏季,地面最高温度为50℃,如果遭遇降雨量较大的季节,也只是简单地用塑料布等遮盖物来暂时遮挡药品,一些药品在还未抵达零售药店时就已经变质,具体变质时间可能是出厂后。因此在流通药品期间,需要先关注并解决仓储方面的问题,确保出厂后的药品能够保持原本的高质量与药性,不会因受到仓储环境方面的影响而出现变动。

1.2 运输条件的问题

责任意识不强。物流公司在托运物品时,不外乎使用集装箱车、大货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来运输,而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重效益,轻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付出,从而出现大部分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与其他货物混装、混载的情况。需要长距离运输的,还会在几个物流公司之间倒转。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然而药品在途中被弄得“面目全非”的情况屡见不鲜。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对涉及上述问题药品进行处理时,物流公司往往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进行查封扣押,并且要求必须通知接收当事人到场,办理提貨手续以后方可对药品进行处理。但接收当事人在接到提货通知后,往往拒不到场,或者等执法人员离开后再提走药品,甚至有的提货人放弃货物,这为以后的查处工作增加了难度。

1.3 人员素质的问题

人员素质层面的问题给流通活动中的而质量管控工作造成阻碍因素,物流单位的工作者对于流通药品相关的法规制度欠缺了解,对于流通管理工作的认识也不到位,尽管如此,但是并未形成学习意识与动力,因此这部分知识存在缺失的问题,不能对药品的质量或者真假进行精确识别。监管工作部门针对物流人员的工作不足之处,进行批评与指导,但是改进效果并不好,甚至有的人员完全没有变化。一些物流公司参与药品流通活动时,并未遵照药品专门的货运要求,未提前考察托运单位是否具备必要的证明材料与经营资质,提货方仅仅将身份证明与提货单展示出来,就可以直接放行药品,导致违规违法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顺利进入到药品市场中。当前经由物流单位负责托运的药品中,假劣型药品已经占据了相对较大的比重,同时无证经营的情况也非常严重。

2 提升药品流通质量水平的可行对策

2.1 做好联合巡查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单独执法能力不强,应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物流公司药品的联合巡查力度。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物流公司运输药品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物流公司进行不定期巡查,尤其是对物流公司托运的包括药品、易制毒类等危险品的巡查。联合检查组要形成常态巡查机制。这样,会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2.2 对相关法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目前实施的法律、法规赋予了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对药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执法权,但并未赋予执法人员在药品“流动”环节的执法权,这个存在于“体制外”的盲区给药品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困扰,也为药品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针对物流托运药品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进一步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在铁路、物流公司、邮局等存在药品流通、存储地带的执法权。可采取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同时,对这些单位托运药品的行为做出全面、具体、严格的规定,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2.3 优化顶层设计工作

对流通系统中的药品展开管理工作,必须要注重顶层设计工作,药品安全是当前社会中的重大问题,不仅要购买者本身的健康与利益切实相关,同时还直接关系着政府的执政与社会的安定,因此要从多个方面实施顶层设计工作,针对一些带有高危性质的物品,如本文所探讨的药品,进行流通时,选择单独立法,对委托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益进行确定;针对药品流通活动与相关物流单位提供扶持性政策,提升其自我管理能力。

3 结束语

零售药店不仅仅要重视药店内部的质量管控工作,同时还要了解流通期间,药品管理工作中现存的问题,以此来提升应对药品安全风险的能力,以科学化的方式来预防各种流通问题,化解消除已经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通过系统化的方式来优化药品流通系统,充分发挥出法治思维的作用,真正地保障药品质量与用药安全。零售药店还需针对流通质量管控需求,继续完善流通体系。

参考文献

[1]於佳雄, 宋晓玲. 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中问题、原因及对策[J]. 医学美学美容, 2019, 028(009):190-191.

[2]何金秋, 江舟. 我国农村药品流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物价, 2019, 000(002):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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