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不久前的一天晚上,我弟弟在小区散步的时候,被一只大型犬咬伤。尽管当时天色已经黑了,但我弟弟一眼认出了咬伤自己的狗是隔壁邻居徐某饲养的。弟弟从医院治疗回来后,到徐家讨说法。但徐某不承认,称除非拿出证据,否则无法证明我弟弟是被他家的狗咬伤的。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弟弟只能自认倒霉吗?
律师答:你弟弟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应由徐某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我国法律虽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但这只是一般情况,有时会出现非常不利于原告举证的情况,此时,就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的反面,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你弟弟举证困难,并不意味着合法权益就不能维护了。为了体现公平,应由徐某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饲养的狗没有咬伤你弟弟。如果不能证明,徐某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当然,如果徐某能证明是因你弟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徐某也可以不承擔或者减轻责任。
(据《法制文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