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2020-08-28 08:23林炳坤郭国庆
国际贸易 2020年6期
关键词:一带一带一路科技

林炳坤 郭国庆

农业科技合作是“一带一路”(1)本文所指“一带一路”国家为137个与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协议的国家。农业合作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质量,解决“一带一路”国家饥饿和贫困问题的有效措施,是促进科技要素跨国流动、打造“一带一路”创新共同体的关键举措。鉴于农业科技合作的重要性,研究“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及其发展态势,分析“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推进“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策略,不仅有助于加强各国对合作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而且有助于优化合作方式和合作模式,促使合作成效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推进“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必要性

“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源远流长,早在汉武帝时期,中国使臣就曾沿着古丝绸之路,从中西亚带回葡萄和苜蓿等作物,并将冶铁和掘井等生产技术带到中亚。农作物品种和相关农业生产技术的传播交流,有力地推动了古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农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新时期,大部分“一带一路”国家仍未彻底解决粮食安全问题,贫困现象依然存在,且面临的全球性不稳定因素逐年增加,具有开展农业科技合作、提升农业生产能力、消除饥饿和贫困的强烈意愿(孙致陆等,2016;袁晓慧,2019)。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合作,符合“一带一路”国家的利益诉求。

(一)农业科技合作是建设创新之路的重要内容

2017年5月,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提出将“一带一路”打造成创新之路的发展目标。这为明确“一带一路”合作方向,提升各国综合竞争力,实现古丝绸之路的现代化发展,提供重要思路。从世界创新版图来看,“一带一路”国家创新能力普遍偏低(葛鹏飞等,201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2019年全球创新能力水平前20名经济体中,只有中国来自中等收入经济体,其余19名均为高收入经济体。前20名中只有新加坡、韩国和中国是“一带一路”国家,其他“一带一路”国家创新能力大多处于中等或中低等水平。可见,“一带一路”国家整体科技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创新能力不足成为制约“一带一路”国家发展的主要因素。

推进“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有助于实现各国优势科技资源互补,提升各国创新能力,为创新之路建设提供动力支撑(韩振国等,2018)。现代农业技术是在集成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卫星遥感遥测技术等前沿技术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和智能化的科技体系。发展现代农业技术,不仅有助于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对增加国家研发投入和专利数量也有促进作用。因此,加强“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推动农业领域人才、知识、技术和资本等创新要素跨国流动,能够有效推进各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强化科技对“一带一路”国家农业发展的驱动作用。

(二)农业科技合作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从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农业产出数据(见表1)可知,2018年全球农业增加值前10名国家中,有5个是“一带一路”国家,分别是中国、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俄罗斯。但从谷类单位面积产量情况来看,全球排名前10名的国家主要由比利时、荷兰、爱尔兰、美国等发达国家组成,“一带一路”国家中,除中国单产水平接近排名第20位的日本外,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俄罗斯等国家谷类单位面积产量远低于排名前10位的其他国家。其中,最突出的是蒙古、索马里、尼日尔、纳米比亚等国,其谷类单位面积产量还不到中国的10%。可见,虽然“一带一路”沿线有许多农业资源丰富、农业产量大的国家,但受人口基数大、农业科技落后、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等因素制约,其农业生产效率还处于较低水平,与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龚斌磊,2019)。因此,强化“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能够促使各国农业科技水平和农地生产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对推动各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表1 2018年全球农业增加值前10名国家

(三)农业科技合作是应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客观需要

进入21世纪,SARS冠状病毒(2002—2003年)、H1N1流感疫情(2009—2010年)、埃博拉疫情(2014—2016年)、新型冠状病毒(2019年年底至今)等全球大流行病相继暴发,全球生物性公共卫生事件进入高频暴发期(罗必良,2020)。目前对于重大流行病的处置,主要采用隔离的方案,对畜禽实施大规模捕杀,对人则实施完全的隔离治疗。这些措施对农业部门造成巨大影响:一方面,捕杀畜禽给养殖户带来巨额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限制人的社交距离,则减少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投入,影响农产品产出。“一带一路”沿线有许多农业大国,并有大量农业就业人员。世界银行2019年统计数据显示,有69个“一带一路”国家农业就业人员占就业总数比重超过20%,特别是布隆迪、乍得、尼日尔、莫桑比克、尼泊尔、几内亚、老挝、埃塞俄比亚等26个国家,其农业就业人员占就业总数比重超过50%。因此,每次防控疫情所采用的隔离策略,都给“一带一路”国家农业生产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减少疫情带来的冲击,应进一步强化“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推动免耕播种、工厂化育秧、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溯源、兽用疫苗等领域技术在各国农业部门的推广和应用,确保疫情期间各国农产品的数量供给和质量安全,增强“一带一路”国家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发展态势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在各国共同努力下,农业科技合作稳步推进,表现为合作机制和平台不断完善,合作路径和模式逐渐清晰。其中,机制是发展和深化农业科技合作的保障,平台是开展合作项目的载体,路径是实施合作的思路和方向,模式是实现合作目标的手段。在日渐完备的合作体系推动下,“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成效逐渐凸显。

(一)合作机制和平台不断完善

2015年3月,我国多部委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了加强“一带一路”科技和农林牧渔业合作的目标。2016年9月,科技部牵头拟定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将农业作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首要领域。2017年5月,原农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外交部,共同发布了《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强调“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并提出合作具体方向。在上述文件及相关措施推动下,“一带一路”国家逐步构建起了涵盖政府协商、知识分享、技术转移、金融支持、人员交流的合作机制体系,并同步打造相应平台(见表2)。

表2 “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机制和支撑平台

从整体运行情况来看,现有机制和平台能够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多渠道、多层面农业科技合作提供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和载体支撑。受此推动,“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呈现出日益频繁的发展态势。但从内部协调情况来看,“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机制体系还存在合作主体协作不足、整体管控缺位等问题,亟需建立合理高效的内部联动机制,促使政府、农业企业、学术组织和金融机构等合作主体的协同效应得到有效发挥。此外,已经建立的协商机制和交流机制主要依托线下平台,受时空限制和全球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如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一带一路”线下沟通机制基本停摆。为持续有序有力推进各项“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需要加强线上合作机制建设,为各类组织和专业人员提供跨时空的即时交流平台。

(二)合作路径和模式逐渐清晰

借助不断完善的合作机制和平台,“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沿着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条路径持续推进,并逐渐形成技术转让、合作研发、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四种主流合作模式。其中,技术转让指“一带一路”国家农业技术供需双方,按照约定价格销售和购买相关农业技术的商业行为,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其他技术成果。合作研发是合作方共同投入人才、资金和设备,合作研究与试验相关农业技术的科研活动。技术示范是通过示范和推广方式,实现技术从领先一方向落后一方转移的技术交流活动。人员培训是通过短期交流,向农业从业人员传授农作物生产和农机使用技术的合作方式。

现有合作路径和合作模式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农业科技合作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法,产生了不少代表性成果。但从合作主导力量来看,还存在政府对各种合作模式介入程度过高、市场作用未得到充分激发的问题。未来应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各种合作模式中的角色,推动“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稳步发展。根据四种合作模式适用条件和发展目标,技术转让模式应采取高市场和高政府介入的发展思路,因为技术跨境流动不仅要有交易双方的合作意愿,还需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合作研发应主要由市场主导,政府不应过多介入,因为企业比政府更了解市场需求,基于企业层面的合作,能够研发出更具应用前景和市场价值的农业技术。技术示范更多地表现为单向、垂直式的技术输出,是具有援助性质但不具盈利可能的技术合作,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一般不会考虑这种模式。人员培训主要目的是推广较为简单的农业技术,一般不涉及利益分配和技术保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农科院校主导即可取得预期成效。根据上述分析,得到“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路径与模式矩阵(见图1)。通过该矩阵,各类主体可以基于合作诉求,选择适宜自身特征的合适路径和合作模式。

图1 “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路径与模式矩阵

(三)合作成效日益凸显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发布5年来,“一带一路”国家农业科技合作有序推进,逐步形成以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为主的网络体系。分布于亚、欧、非大陆的合作子网络,通过日渐完善的合作机制、平台、路径和模式,在农业科技层面展开多种形式的交流,取得显著成效,表现为农业增产、生产技术提升、农业科技人员数量增加等(刘传春等,2019)。比如,亚洲区域,各国依托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和中国—中亚科技合作中心等合作平台,采取技术转让和合作研发等方式,开展密集互动。2015年至2018年,东盟10国和南亚6国年均农业增加值取得较大增长(见图2)。哈萨克斯坦借助中国技术和资金,培育出具了有较高产量和抗病虫害能力的马铃薯新品种。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合作,还成功培育出了亩产达到319公斤的冬小麦,比当地小麦品种平均亩产高出144公斤。在阿拉伯国家地区,青岛海水稻研发中心与迪拜合作,2018年试种出了平均产量达6.66吨/公顷的海水稻,高于全球水稻4.54吨/公顷的平均亩产水平。方正计划将海水稻培育和种植技术推广到整个阿拉伯地区。在非洲,中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中国和阿署合作,派出400余名农业领域专家,为“一带一路”贫困国家农场主和农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将其培养成当地科技特派员,通过他们推广现代农业生产技术,促使受援国家农业得到显著发展。

图2 2010—2018年南亚6国和东盟10国农业增加值

三、“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处于较好发展态势,取得的成效逐渐凸显,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农业技术标准不一致、研发类科技合作比重偏低、关联性技术合作不足,不利于“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深入推进,亟待突破。

(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抑制合作意愿

“一带一路”农业技术跨境流动,包含无偿性合作和有偿性合作两方面内容。有偿性合作交易内容通常是较为前沿的生产技术,因此有偿性合作成为提升“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层次的重要方式。而有偿性合作的顺利推进,需要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保障,否则技术持有方将失去合作的动力。从“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现状来看,支撑农业技术跨境有偿流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建立,主要有两方面因素起制约作用。一是“一带一路”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刘亚军等,2018)。《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评价的141个经济体中,有103个是与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协议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平均得分为4.06,与第一名6.5分存在较大差距,排名全球后50%国家的占比高达56.31%。可见,“一带一路”国家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偏弱,这增加了农业科技跨境流动被复制的风险,降低了技术持有方参与科技合作的积极性,抑制了“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发展进程(温军等,2019)。二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比如,我国兽类疫苗已出口到亚洲和北非多个国家,这些疫苗企业大部分只在国内申请技术专利,但到海外市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明显不足,存在被侵权的风险。

(二)农业技术标准不一致减缓合作进程

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需要跨越的一大障碍是农业技术标准。农业技术标准是从事农业科学研究,以及农产品生产、检验、流通必须遵守的规范和指南(马一德,2019)。农业技术标准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维持农产品质量、保障国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许多国家根据自身需要,建立了有利于国内农业发展的技术标准。比如,中国确立的农业技术标准已经超过1万项,涉及国家农产品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两个方面内容。农业技术标准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对标准制定国而言,建立和输出农业技术标准,能够使其农产品和农业技术市场空间得到有效提升,进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杜传忠等,2019);另一方面,技术标准的过度使用,往往产生负面效应。相关数据显示,以标准为主要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占比高达80%,技术标准成为制约农业合作的主要因素。“一带一路”横贯亚欧非大陆,各国地理、气候、经济发展水平、农业发展理念存在较大区别,使“一带一路”国家制定的农业技术标准呈现显著差异。这不利于“一带一路”国家农业标准的互认互通,也不利于农业科技要素的跨境流动,对“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深入推进存在消极影响。

(三)研发类合作比重偏低影响合作层次

联合研发是突破技术边界、提升合作质量的重要模式。从合作现状来看,“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模式还较为简单,聚焦在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和技术转让,联合投入创新资源,研发关键农业技术的项目偏少(陈欣,2019)。《中国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分析报告(2019)年度》数据显示(见表3),2018年中国农业对外投资企业中,经营单一类别业务的企业共有498家,涉及农业、加工、科研、品牌、仓储、物流等领域业务。其中从事农业的企业数量最多,达到408家,占总企业数量的81.9%,而主营科研的企业仅有18家,占企业总数的3.6%。中国是“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主要发起者和参与者,从中国农业对外投资情况可以推知,联合研发活动占“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比重偏低,“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层次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表3 2018年中国农业对外投资企业业务类别分布情况

(四)关联性技术合作不足限制合作范围

“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另一局限是关联性技术合作不足,农产品的市场潜力未得到有效发挥。

从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中国—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一带一路”主要技术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可知,当前“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聚焦于产前和产中环节,产前环节合作重点是种子生产、树种培育和繁育、环境改良、农药助剂等领域技术,产中环节着重关注病害防控、生产管理监控、智能灌溉、智慧农业等方面技术的合作。而有关产后的农产品流通、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冷链物流、农产品溯源、农产品跨境电商等技术合作还较少涉及,限制了“一带一路”国家优质农产品的内部流动和跨境交易。产后流通和销售是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加的关键环节,对促进“一带一路”国家农户增收、带动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同时增进农产品溯源、无接触配送等技术交流与合作,能够确保紧急突发事件期间的农产品配送及其质量安全,从而改善农业易损性特征,促使“一带一路”国家抵御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四、推进“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策略

针对现有问题和挑战,通过构建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技术标准合作、推进联合技术攻关、增加关联领域技术合作四项措施,将有助于破除制约“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的障碍,从而调动“一带一路”国家参与农业科技合作的积极性,促使“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一)构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升各层次主体合作积极性

一是完善“一带一路”农业知识产权交流与协商机制。一方面,通过国际会议和双多边战略对话等方式,交流各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推动各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范围和程度等方面逐步形成较为一致的做法;另一方面,通过制订国际条约,并推动各国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律,从而形成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约束机制。二是设立农业知识产权合作协调机构,负责落实合作倡议和协议、拟定合作计划、协调合作矛盾等。协调机构应由各国政府部门、科研机构、涉农企业、法律机构等组织人员构成,目标是形成政府和各类社会群体共同参与的跨国协调机制,努力的方向是逐步减少各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差异。三是建立“一带一路”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主要功能是发布各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各国企业提供有关农业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检索和查询服务,分享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四是增强各国政府对国内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通过境外专利申请补贴、境外专利抵扣税收等方式,提高企业向国际组织和合作项目所在国家申报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二)强化农业技术标准合作,减少农业科技要素跨境流动的阻力

一是提高农业技术标准合作的战略地位,充分利用现有合作机制,在“一带一路”合作文件、WTO框架协议、自由贸易协定(FTP)中,加入农业技术标准合作的条款、义务和承诺,形成升级版或创新版双多边协议。二是探索符合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原则的合作模式。考虑到“一带一路”国家农业技术标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各合作群体可根据实际需要,从标准输出、标准互认、标准共建三种模式中选取适宜的合作方式,逐步实现技术标准的对接和标准体系的兼容。其中,标准输出模式的使用原则是不损伤标准输入国家的利益,标准互认模式的适用条件是各方农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相似性,标准共建模式的应用前提是合作各方缺乏优势标准,共建标准有利于提升各国农业科技整体实力。三是组建“一带一路”农业技术标准联盟,在协调政府、农业协会、农业企业和国际标准组织利益基础上,充分整合各方创新资源,逐步实现打破现有农业技术贸易壁垒、引领“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发展的目标。四是构建农业技术知识共享平台,将其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农业科技知识转移和整合的载体,促使各成员国在相互学习过程中不断增进了解,达到降低沟通成本、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标准制定能力的成效。

(三)推进联合技术攻关,提高农业科技合作质量

一是夯实基础研究,依托“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开展生物学等农业基础科学合作研究,推进生物学与农学、数学、物理学、化学和药学等学科的交叉,形成完备的农业基础知识体系,为现代农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强化应用研究,充分利用农业基础研究成果,联合攻克优良作物品种筛选和培育、作物高产栽培、土壤肥力提升、生物灾害防治等技术难题。三是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项目,引入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弥补农业科技研发资金缺口,改善各国公共部门研究能力不足的现状。私有部门可通过研发项目外包、项目赞助、共建实验室、人才培养和交流等方式参与“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私有部门在风险防控、技术供求对接、成果转化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其有效参与能够促使“一带一路”农业科技合作获得更大成效。四是完善智库建设,创建“一带一路”农业科技智库专属网站,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交叉领域研究人员加入其中,不断提高智库专家的数量和质量,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四)增加关联领域技术合作,拓展农业科技合作内容

一是推动农产品溯源管理技术合作,建设“一带一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查询系统。采用一物一码技术,记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相关信息,构建“一带一路”区域农产品召回机制,增强农户和涉农企业质量意识,保障农产品供给和消费安全。二是加快5G技术应用合作,加大5G技术在“一带一路”国家智慧农业建设中的应用,实现种植技术、农业管理、劳力管理智能化,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劳力投入,提高农业产量和农产品质量。三是强化农业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合作,通过收集和分析“一带一路”国家农业环境、资源、生产、交易等领域数据,确定“一带一路”国家农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预测未来具有潜力的农业发展方向,提高各国农业生产对接市场需求的能力,促进各国科学、合理、有效发展现代农业。四是联合开发区块链技术,推动区块链技术在“一带一路”农产品流通和支付领域的应用,确保农产品物流和跨境支付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为“一带一路”农产品跨境电商快速发展提供驱动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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