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乡村振兴的耦合协调发展研究*

2020-08-28 14:40军,张
关键词:耦合农民制度

郑 军,张 璐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1];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将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此加快推进农村产业现代化,推动乡村全面振兴[2]。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础,确保农民群众长期稳定增收是振兴乡村的重要条件。2019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鉴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使其在化解农业风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3]。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是一国农业保险政策的结构和实施方式,包括体制体系结构、组织制度等方面[4]。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反映农业保险为整个农业产业提供风险保障的程度[5],是保险功能的集中体现。在金融组织理论的研究中,农村金融的效果与效率受到金融组织制度的影响,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保障水平与效率与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密不可分。从保障水平层面来看,目前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一般以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深度来衡量,即农业保险密度和农业保险深度。从效率层面看,农业保险的组织效率可理解为在农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农业保险的市场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即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之比[7]。农业保险通过组织制度创新提高参保农户的风险保障,加大赔付保障效率,保障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进而推动实现乡村振兴的进程。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得到飞速发展。2019年保险保费收入42 645亿元,同比增长12.17%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672亿元,同比增长17.48%[8]。然而,我国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乡村振兴之间是否存在耦合协调关系?若存在耦合协调关系,不同区域下,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各指标与乡村振兴的耦合度如何?今后又应如何创新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这些问题亟待通过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给出答案。

一、农业保险相关文献综述及本研究理论依据

(一)研究综述

乡村振兴首先是乡村经济振兴,而乡村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乡村金融的作用。关于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是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相互独立,二者长期内无效应[7];第二种是金融增长对经济发展存在正效应[8]。关于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之间的关系,国内学者通常从区域层面进行研究。有研究表明,对于不同区域而言,农村金融的增长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有所差异。就中西部地区而言,短期内,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负面的,而在长期内是积极的[9]。就长三角地区而言,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存在正向影响[10]。农村金融主要通过制度创新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进而助力乡村振兴。制度是为经济服务的,其作用在于减少信息成本,减少阻碍经济活动的因素[12]。农村金融组织制度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分支。国内学者主要从组织制度主体和组织制度形成与完善三个方面对农村金融组织制度进行研究。就主体而言,有学者提出农村金融的“双重四元组织体系”[13]。就组织制度形成与完善而言,有学者指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形成是伴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同步成长的[14],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应当尽可能地兼顾各地区的实际需求,完善制度体系建设[15]。

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作为农业金融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金融组织制度的基本特征。国外学者主要从农业保险组织制度的效用入手,根据组织制度的差异研究农业保险风险保障能力的不同。已有研究主要针对农业保险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功能来进行农业保险组织制度的创新[16-18]。国内学者主要从不同国家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形态入手,根据各国政治经济环境的不同,研究不同国家、区域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已有文献表明,每一个国家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皆能体现出其自身的特色,如美国采取“政府市场结合模式”,通过补贴纯保费、再保费对农业保险施以资金方面的支持;日本采取“合作性模式”,政府不直接参与直接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不参与农业保险经营[19];中国则通过采取“较高管制水平下的商业竞争模式”[20]。《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在统一的制度环境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不断进行调整[21],最终使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用得到显著提高。如北京市采取自由竞争模式,即当地政府不限制各家商业保险公司来本地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保险公司[22];浙江、海南采取联合共保方式,即政府组织各家保险公司并以其中一家为主,其余为辅,共同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联合承保[23]。

在不同阶段,学者对于农业保险组织制度的研究侧重点有所不同。国外的研究者经历了从研究创建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到根据现实国情完善本国农业保险组织制度的过程[24-25]。国内研究者主要从各省实际出发,研究促进本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制度。基于有的省发生过较大灾害损失,有学者提出加快建立中央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26];基于投保农户意愿以及农村现实需要,有学者提出加速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保费覆盖面,加强农业保险保障水平[27]。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户以及农村产业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有所差异,所以要求农业保险紧跟时代潮流,创新组织制度,完善保障体系,进而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总体来看,关于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和乡村振兴耦合协调度研究,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还有待丰富完善。虽有学者研究了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的耦合关系[28-29]、农业保险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的耦合协调关系[30],却鲜有学者研究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和乡村振兴的耦合关系。本文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展开研究:第一,从区域层面测度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的耦合协调水平,这是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产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关联度研究的一种拓展;第二,尝试性探究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耦合协调演化过程中所呈现的特征,继而得出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耦合协调发展的演变规律;第三,在耦合协调模型的基础上,利用“增速”测度不同区域下耦合协调度的变化速度,系统地衡量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在不同区域、不同阶段对农村产业兴旺与农民生活富裕两系统的影响程度。

(二)本研究的理论依据

制度创新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重要理论。在现实生活中制度非均衡是常态,效能高的经济组织应当在制度上做出明确的安排,推动组织的继续发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制度是制度的重要分支,所以在制度非均衡状态下,对金融组织制度进行创新是不可避免的要求。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通过对现有的组织制度进行不断优化改良,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组织效率,充分发挥保险保障的作用。乡村振兴的关键在振兴,旨在实现农村产业现代化;依靠的主体是农民,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农村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30]。乡村振兴作为农业保险的制度环境,决定着农业保险组织的制度安排。因此,农业保险为实现农村产业现代化、农民生活富裕进行组织制度创新。农业保险组织制度绩效又体现为其与农村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的耦合度,即相互依赖程度,耦合程度越高,代表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农业、农民生活的关联程度、积极作用程度越大,进而意味着对振兴乡村的推动作用越大。

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组织应当在其制度上不断创新,发挥其效能。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支柱,其效能的发挥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很大。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以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来衡量农业保险的效果。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可分解为农业保险保障的广度及深度。农业保险广度是通过测度投保了农业保险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标的所占比例来衡量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农业保险保障深度通过测度第一产业增加值中受保险保障的比例来衡量农户收入受保障程度。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越广、程度越深,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扩面成效以及提标成效越明显,保障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发挥对农村产业以及农民增收的积极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实现的进程。

不同的金融组织制度安排可以实现不同的经济绩效,有效率的金融组织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形式,其组织效率可以类比金融发展效率指标,即在农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农业保险市场投入与产出的比例。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赔付分别体现了对农业生产风险管理的投入和产出,故以此衡量农业保险组织效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农业保险的组织效率越高,其实现的经济绩效越高,既促进了农民增收,也为农业产业振兴提供了坚实的保障[31]。农业保险通过组织制度创新,提升保险保障水平与组织效率,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农户增收,进而实现农村产业兴旺以及农民生活富裕两大目标(见图1)。

图1 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支持乡村振兴的作用机理

二、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耦合协调发展的实证分析

(一)相关假设

由于制度系统之间具有独立、互斥和耦合三种相关关系[32],基于金融深化、制度创新理论,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之间具有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耦合关系。因此,提出合理假设:

假设1: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战略存在耦合协调关系,且同农村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两系统的耦合协调水平以及耦合协调度的增速不同。

假设2: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各区域耦合协调度及其增速受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其特征与经济发展特征相似,具有明显的“梯度化”。

(二)耦合协调度模型

对于不同系统间耦合协调程度的研究,已有学者利用耦合模型对金融制度创新与发展进行研究,且得到了较为科学的实证结果[33]。耦合协调度可以综合反映系统间相互作用强度以及各系统发展水平,因此本文采用耦合协调度模型分别测算不同时空下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系统与农村产业兴旺系统、农民生活富裕系统的耦合协调程度。具体建模步骤如下:

1. 熵权赋值

根据信息论基本原理,信息和熵分别是系统有序和无序程度的度量,二者大小相等,符号相反。若指标的熵较低,意味着它具有较大的权重,在整个评价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可用熵权法分别计算指标权重,继而对指标权重进行加权,使得评价结果更为准确。

2. 耦合度

由上式不难推断,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系统与农村产业兴旺系统和农民生活富裕系统的耦合度取值在[0,1]之间,且耦合度越大表示两系统间的相互作用越强,反之则相反。

3. 耦合协调度

(三)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在选取研究评价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相互关系的指标时,参考贾晋[36]、孙璐璐[37]等人的研究成果,共选取八个指标(见表1)。

表1 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看,农业保险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其保障的基本职能。根据以上理论依据,通过保障水平来衡量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后的成效,通过组织效率来衡量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后发挥职能的效率。以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来体现渗透度,衡量保障程度。密度大、深度深的渗透度更优,其保障杠杆效应越高。组织效率是指社会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从事管理活动的产出同消耗的比率关系,所以可以采用农业保险赔付率衡量组织效率。人均农、林、牧、渔业人均产值能够客观体现出农村产业现存规模,机耕占比和复种指数能够反映农村产业现代化程度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引用这三个指标构成农村产业兴旺系统,既可以分析农业生产现状,又可以根据已有数据推测农业的未来发展状况,有利于测度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产业兴旺的耦合协调度。1958年,加尔布雷斯在《丰裕社会》中提出“生活品质”的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生活品质同效用和分配有着密切关系[38]。本文以食品消费占家庭生活消费的比重即恩格尔系数和耐用消费品拥有量来衡量生活品质。恩格尔系数越低,说明家庭可以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即富裕程度越高。

表2 2009—2019年八个指标数据

以上数据主要来源于2009—2019年的《中国保险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和各省份统计年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农业人口既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人口也包括从事农业以外活动的人口,如乡镇企业工人等,所以对于人口数据的选取,本文采用的是各省农、林、牧、渔从业人口数值;由于时间久远,有少量原始数据难以获得,对于不可得的数据采用均值法计算而得。

另外,在实证阶段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耦合协调度水平参考唐晓华等人[39]的做法按表3标准进行归类划分。

表3 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耦合协调发展判定标准

三、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耦合协调发展的实证分析

(一)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耦合协调度的总体分析

利用 Matlab软件测算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的耦合度C1、C2和耦合协调度D1、D2(见表4、表5)。2009—2019年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产业兴旺系统、农民生活富裕系统总体发展一直保持平稳增长态势,2009—2017年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两系统之间由初始的失调衰退逐渐提升到优质协调发展阶段,2017年攀升至优质协调发展阶段。总体上,农业保险与农村经济基本实现了自身的平稳发展,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对农业产业化、农民生活水平的影响是同向的,但对后者的影响程度略大于前者,分别为0.705 8、0.741 3,其与农村产业兴旺耦合协调度的增速略大于与农民生活富裕系统的增速,分别为23.242 6%、21.893 0%,由此验证了假设1。

表4 2009—2019年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产业兴旺耦合协调度及综合评价

表5 2009—2019年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民生活富裕耦合协调度及综合评价

由表4、表5可知,2009—2019年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间的耦合协调发展呈现出差异性特征。其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两系统皆于2011年跨过耦合裂痕迈入初级协同发展阶段,其中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农村产业发展的耦合协调度在2011年增长率达到最高,为124.23%;与农民生活水平的耦合协调度在2011年增长率达到最高,为93.26%。自此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两系统的耦合协调度一直处于不断提高的状态,并分别于2017年和2016年步入优质协调阶段。考察期内,其与农村产业的总体耦合度为0.662 6,略低于与农民生活水平的总体耦合度0.670 1,这也侧面反映出我国由于城镇化率的提高、政府补贴力度的加大,使得对农民增收的直接效用大于对农村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可以看出,2009年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农民生活水平的耦合协调度略低于与农村产业发展的耦合协调度,随后在2010年有一个小幅度的赶超,最终与农村产业发展的耦合协调的发展速度相对均衡,与两系统间耦合协调度的波动基本保持在6%左右并呈现出良好的同步发展耦合趋势(见图2)。

图2 2009—2019年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乡村振兴耦合协调度折线图

从农村金融发展支持农村产业兴旺的角度分析,农业保险与农村产业化水平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强化农业现代化,夯实农村金融发展的最佳途径[40]。农业保险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内部利益组织的形成和完善,有助于促进农业产业现代化的提高;相应地,农村产业现代化激发了农业的保险意识,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所以构建合理的农业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2010年国家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拓宽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形式,并在一些城市进行试点,如北京等。因此2011—2014年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两系统之间为协调发展阶段。而后国家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加速推进城镇化建设等,效果显著。2016年末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7.35%[41],2017年末我国城镇化率升至58.52%[42],释放了发展新动能,使得我国农村产业飞速发展,农村金融有效发挥作用。所以2016—2019年,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产业发展的耦合协调水平达到优质协调阶段。

有研究表明,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生活水平,尤其是农民的收入提高之间存在门槛效应,在不同的门槛水平上影响程度不同[43]。这是由于在金融约束的条件下,穷人因资本积累的劣势陷入“贫困陷阱”,无法达到财富门槛水平从而无法获得高额回报,富人由于资本积累的优势可以享受高收益的回报,因此金融发展严重影响着社会收入差距[44]。2009—2011年,我国城镇化程度较低,城乡分布不均、收入分配不均,且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尚未完善,导致了我国在此期间内农业保险与农民生活水平的耦合协调度波动较大,且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中国金融发展通过门槛效应机制影响了农民收入水平。随着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提出加快农业农村的发展、加大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我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经济皆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有所发展,农业保险与农民生活富裕的耦合度已逐渐发展至优质协调阶段。

由表4、表5数据和国家近年来出台的针对乡村振兴的各项政策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可知,为实现乡村振兴,我国应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农村供给侧改革,充分利用农村金融振兴农村经济,发挥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即加强对农业保险组织制度的创新,使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同农村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两系统的耦合度逐渐上升,最终实现全国各地区的耦合水平皆达到优质协调阶段(见图2)。

(二)基于区域层面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耦合协调度的分析

2009—2019 年我国31个省市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两系统的总体耦合协调程度逐步增强,但由于不同区域农村经济基础及农村各方面发展的速度不同,使得各省市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两系统间的耦合协调程度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性。为进一步探究不同空间下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农村产业兴旺和农民生活富裕两系统间耦合协调的演进规律,借鉴洪兴建对中国区域的划分[45],将全国31个省市划分为八大经济区域,以便更直观地探讨各区域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两系统间的耦合协调差异,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区域发展政策(见表 6、表7)。

表6 2009—2019年各省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系统与农村产业兴旺系统耦合协调度

表7 2009—2019各省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系统与农民生活富裕系统耦合协调度

沿海三大经济区2009—2019年间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产业发展的耦合协调度的均值为0.45~0.60,处于过渡区域(见表8、表9、图3)。紧随其后的是黄河、长江中游、大西南以及东北经济区,基本处于过渡区间,耦合协调均值为0.40~0.50,虽与沿海三大经济区处于同一区间,但其耦合协调均值较集中分布在0.40~0.45,故其耦合协调水平仍落后于沿海经济区。最后,大西北经济区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处于极度落后地位,耦合协调均值最低,为0.30~0.50。2009—2019年间沿海三大经济区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和农民生活水平系统的耦合协调均值为0.50~0.60,处于过渡区域。黄河、长江中游、大西南以及东北经济区,耦合协调均值为0.40~0.55,处于过渡区域。大西北经济区的耦合协调度均值为0.35~0.60。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同农民生活的耦合协调度略高于同农村产业发展的耦合协调度。大西北的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明显不如其他经济区。《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带动西北地区农村的发展,但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两系统的相互提升作用仍然较弱,尚未形成良性的耦合互动。

表8 2009—2019年八大经济区域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协调度

农业保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助推器,旨在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户收入。然而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区域发展很不平衡,这导致了区域农村经济的非均衡发展[46]。中国区域经济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保险区域发展的不均衡。三个沿海经济区率先跨过耦合裂痕步入协调发展阶段,并且三大沿海经济区无论是农村金融、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还是农业保险与两系统的耦合协调程度的演变都具有相似性。农村、农业与农民收入整体发展速度较快且相对均衡,农业保险与两系统间的耦合协调水平波动差距保持在6%左右(见图3)。保险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相互促进,即经济发达地区的保险规模和效率相对较高,反之则较低[47]。东部和南部沿海经济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在资本与技术方面远超其他区域,表现为农村产业现代化程度和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对较高。由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效应,所以经济发展得越快,农业保险的需求越高、资源越丰富。故三大沿海经济区域的经济快速发展推动了农业保险发挥保障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户收入的积极作用,而农业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反过来又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如此产生良性循环。

图3 2009—2019年沿海经济区域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系统与农村产业兴旺系统、农民生活富裕系统的耦合协调度

长江中游、黄河中游、大西南经济区在2009—2019年农民的收入对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两系统间耦合提升的贡献度略高于农村产业发展的贡献度,但农村产业发展的速度略快于农民收入的提高,所以随着农业保险不断地演进变迁,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两系统的增速发展逐渐呈现平衡趋势(见图4)。农业保险与农村产业化水平二者之间的协调健康发展需要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发展协同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之一,并且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存在重要相关关系[48],经济水平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对较好。新型城镇化为公共服务提供物质基础,公共服务是新型城镇化的内在动力。城镇化过程中带来的农业产业化会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产生影响。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不断深化推进,长江中游、黄河中游和大西南经济区农村城镇化率逐渐提高,农村产业发展水平稳步提升,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中部的城市化率为54.3%[42],促使农业生产的上下游环节会有譬如农产品责任险等新的保险需求,这使得区域内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农村产业发展的耦合协调度逐步提升,与农民收入耦合协调度的差距在逐步缩小。

图4 2009—2019年中部地带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系统与农村产业兴旺系统、农民生活富裕系统的耦合协调度

大西北、东北经济区一直未突破初级协调发展阶段,未呈现出良好的耦合协调性(见图5)。由于自然环境、地理位置以及发展的侧重点差异,我国东北、大西北经济区的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户收入水平较其他经济区相比仍处于落后状态。2017年我国东、中、西部的城市化率分别为67%、54.3%和51.6%[42],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东北、大西北经济区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和农村产业化发展耦合协调度水平的差异。中国不同区域之间农村金融对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影响并不是简单线性的,农村金融的减贫效应存在明显的门槛效应。当人均收入水平未达到财富门槛时,金融的发展对于扶贫呈现负效应;反之当人均收入跳出“贫困陷阱”时,金融的发展对于扶贫呈现正效应[49]。东北、大西北地区经济基础较为薄弱,更易受到门槛效应的影响,就农业保险而言,这两个地区的农业保险机构出于风险防控的角度会提高金融服务的门槛,一旦农民遭受自然灾害将难以得到保障,从而使农民收入受到影响,造成一种恶性循环,使得东北、大西北的农村发展受阻。如北京地区的两系统耦合协调度为0.874 1,而贵州、云南等地分别为0.351 4和0.388 6。

图5 2009—2019年北部地带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系统与农村产业兴旺系统、农民生活富裕系统的耦合协调度

由以上图、表结果及分析可知,各经济区域由于自然环境、地理位置以及发展的侧重点存在差异,故各经济区域在发展中的优势和不足不尽相同,国家应顺应各经济区域发展特点,推行相关政策来加强各地区优势的发挥,弥补其不足。例如,对于农村金融、经济皆发展较快的三大沿海区域,可在保持其发展优势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以保证其快速且优质地发展;对于长江中游、黄河中游、大西南经济区,可坚定推行“中部崛起计划”,推进农村城镇化、公共建设和服务完善化,使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同农村产业兴旺系统的耦合度逐渐上升;对于大西北、东北经济区的农村发展,可加大帮扶力度,扩大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及力度,以政府为主导帮助其实现乡村振兴。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耦合协调度模型研究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中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耦合协调关系,得出以下三个结论:一是我国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产业兴旺的耦合协调度与农民生活富裕的耦合协调度皆由初始的失调衰退阶段发展至优质协调阶段。且与农村产业兴旺的耦合协调度略低于与农民生活富裕的协调度,但其发展的增速却略快于农民生活富裕系统。二是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各区域耦合协调度呈现由内陆区域向沿海区域逐步提高,由东至西逐渐减弱的分布状态。三是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提高以及政府补贴力度的加大是促进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两系统耦合协调度提升的主要动力。《中国农业保险保障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再创新高,接近24%[50],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我国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与两系统的耦合协调度也稳步提升,至2019年已发展至优质协调阶段,并仍处于发展的态势。

针对以上结论,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创新提出建议,以期促使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一是在保持发达地区经济化发展优势的同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推动其经济发展达到国家发展中等水平。可通过适当的政府引导,加大欠发达地区农村正规金融资源的供给;降低农业保险机构的金融服务门槛,辅以政府补贴,以期实现金融的减贫效用。二是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驱动,加大对保险的损失补偿,加强宣传,进而增大农业保险的需求。加大对农村产业的资金投入,建立有效的金融机制,解决农业融资难的问题。发挥农村市场的储蓄动员效应,提高储蓄投资转换率和投资投向效率,以此推进农村产业现代化,进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三是加大逆周期因子的调控作用,使农业主管部门的预期脱离贫困陷阱,从而加大对低收入农户的资金援助,打破恶性循环,将更多的资金转移到欠发达地区、低收入农户,农业的融资数量与规模都得以增加,进而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户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八大区域分别为东北综合经济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南部沿海综合经济区(广东、福建、海南)、东部沿海综合经济区(上海、江苏、浙江)、黄河中游综合经济区(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长江中游综合经济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大西南综合经济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大西北综合经济区(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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