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东,吴笑谦
(北华大学,吉林 吉林 132013)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快车道,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也在政治学、法学、党史党建等领域吸引了更多学者的目光,按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设定的目标(1)到建党100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的深入研究,正是潮头。当下关于党内法规的研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党内法规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如研究党规的法理意义[1],党内法规的法学性质[2](P74-86),党内法规与国内法衔接的[3];二是关于党内法规自身理论研究的,如党内法规问题意识[4],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5];三是关于党内法规效果与作用评估的[6];四是关于党内法规研究学科体系和学科定位研究的[7]。总的来说,党内法规的研究已经呈现轰轰烈烈之势,但这些研究基本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研究。研究党内法规,如果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建的组织制度,作为反腐倡廉,维护党风党纪的制度,作为与法律共同治理国家的制度,这个研究只能是党内法规研究的初窥门径,而如果将党内法规作为保证中国共产党秉承马克思主义理论、坚持为人民服务,追求最广大人民利益,坚守初心,坚持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的良法善行的制度保障,实现中国人民走上中国道路实践的研究,才可以算上党内法规研究的登堂入室。所以,必须将党内法规置于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坚持追求自身理想、价值,不忘初心的视角,才能确定党内法规研究的制高点,才能形成党内法规研究的合适语境、理论谱系,才能改变当前党规研究中的自言自语、自说自话的状态。
正义的视角是从善的伦理道德的出发,而不是公平和平等出发。从这一点来说,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与西方正义观是有区别的:西方的正义观,是个人主义观点下的公平和平等,是追求所谓的完全的公平和平等,这种公平和平等观发展到所谓的后现代主义,就完全体现批评信仰,反对崇高,否认一切可能形成人与人的差异的观念,这种观念就是建立在所谓西方的公平和正义,使所谓的个人主义走向了极端;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追求人的自由和平等,主张未来社会是“人的自由而全面解放”,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不否定人的崇高,不否定人的精神,而西方个人主义观下的自由和平等,是要把人的类属性建立在所谓人的自然属性的最低层面,只有这样,他的个人主义才有依据,他的个人——无论何种意义的人才能公平和平等,而马克思主义的人是具有相当高的道德伦理标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是以“善”为内容的,而西方正义观是以“平等”为内容的。
1.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是追求无产阶级利益的正义观,是超越于物质的正义观。其核心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为他人的“善”,其研究手段是唯物主义方法
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贯穿着马克思全部理论,也贯穿着本人研究的一生。马克思在青年时期,从事法学研究时,就致力于解决人与人的不平等,马克思在《莱茵报》时,看到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制度和关于林业盗窃法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时,就开始撰文批评这一社会制度。马克思发现,在这种制度下,是不可能消除不平等的,资本主义制度内的人与人的不平等,是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造成的,要实现人与人的平等,就必须突破资本主义制度的框架,在资本主义制度以外研究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跳出资本主义制度,从历史的长河中去观察资本主义产生的源起,从物质财富的演变去探寻资本主义产生的基础,从而分析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这样马克思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突破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框架研究,发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形成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从而得到了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就是马克思的正义观,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国家是追求公共善的场所;第二,反对单一追求个人物质利益的活动,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第三,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符合正义的标准和价值。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就是马克思正义观在政治领域的体现,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政治正义观,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研究政治正义,追求政治正义,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个不正义的社会,为了矫正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就需要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消灭一切可以产生不正义的条件,从而建立起不需要正义的——不存在不正义的社会。在未来的社会,政治正义的表现就是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社会组织形式,为人成为人创设各种社会制度。
2.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是发展的正义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观
人类历史是永恒不变的,还是不断发展的,是不是未来比现在更好,这是一个发展观的问题,也是一个发展正义的问题,如果我们认为,未来社会发展的会越来越好,会给更多数人带来福祉,历史并没有终结在今天,那么发展就是一个正义的、善的行为。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分析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得到的结论就是,人类未来的社会的发生和发展都是不断前进的过程,这一不断前进的过程是由生产力—生产关系辩证作用决定的,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形成的现实社会关系研究,才能摆脱那种先验和虚假设定的正义观。
历史唯物主义的确立,使马克思主义获得了解释政治社会发展的科学认识,人类社会不是直观、静止、非历史的,一切社会制度都是生产关系的表象,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人类社会是人类不断实践的结果是物质生产实践的过程,认识主体和客体最终要统一与物质生产的实践过程中,正义不是主观意识观想的结果,而是实践,人类实践的结果,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批判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因为资本主义正义观持有者将资本主义社会视为人类社会的顶峰,资本主义正义观的持有者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观就是资本主义的自由,这种正义观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永恒不变的自然状态,资本主义自由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动力,为了维护这种自由,这种自由所形成的正义观,资本主义学者在头脑中勾画出自然状态下的“丛林法则”,并将这种自然正义视之为神圣。在这种自由观和正义观下,资本主义学者无法解释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公共性危机”等问题,也无法面对人类进一步的发展,正如福山曾经认为“历史已经终结”,但是在《政治的秩序和政治的衰落》承认了西方社会制度的存在的不可消弭的问题。
当代西方自由主义正义观是建立在工业革命的基础上的。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摧毁了封建贵族的统治,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这个生产力的发展是建立在民众普遍接受教育的前提下,技术的突破不同于社会科学,它不依赖家族的荣誉和血统的传承,也不依靠富庶的家庭背景,它依靠的人类社会劳动和劳动力教育普及的基础上形成的灵感和灵机一动,这些灵感和灵机一动被资本主义视为出现在个人原子主义的社会关系基础上,为了保护维系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概率,这就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就是理性、平等和自由的前提。公平、平等是保证科技发展的前提,因为现代的任何手段也没有办法确定技术的突破是在哪里出现。谁也无法确定,哪一种个人会为科技革命做出显著的贡献,这样,要保证生产力不断地发展,要实现和保证工业和科技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就需要平等的公平的环境,来保证不错过每一次的技术革新和革命。这也就形成了与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保护原子式个人主义科技创新的生产关系。
我们可以理解资本主义基于个人自由的原子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但这绝不是历史的终结。资本主义社会注定是人类历史的过程,以科技为代表的生产力发展已经不是个人原子主义所能带来的,与之适应的生产关系也要发生变化,爱迪生、诺贝尔等人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一生创造无数发明和专利的时代一去不返,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已经开始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现代科技的突破往往依靠团队的分工和协作,而主宰科技发展的则是群体智力的集中、庞大资金的集中和国家的力量。我们看看今天影响我们每个人生活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发展,均已经变成了集体智慧、庞大资金、国家力量(甚至小的国家力量和资金都难以为继)角逐场所。由此可见,那种建立在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的价值标准、正义观念必然要进一步发展。
中国没有经历过科技革命的自由资本主义启蒙时期,所以原子式的资本主义社会没有条件形成,新中国成立之初就面临资本主义的围追堵截,面临国外的科技封锁,而且社会已经度过了那个依靠天才实现科技突破的年代,所以中国只能依托集体的力量和国家资本进行群体技术更新,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发展观和政治正义观也必然先为中国人民所掌握。
3.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是劳动正义观,是追求人本质的正义
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与西方学者的正义观有着根本的区别。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作为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就不可能是人的自然属性,正义就是人与人的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秩序和秩序的伦理价值,自然状态的人是不可能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只有自然关系,无正义可言。所以正义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从产生这种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也就是从劳动入手,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入手,才能形成正确的正义观。
劳动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马克思主义理论又被称为劳动的理论,这种观点反映了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判断。从历史唯物主义来看,马克思主义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来解释世界,解释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换言之,人的本质就是人在劳动中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基于这个认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也是基于劳动是人的本质正义观。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反映了他关于劳动正义性的观点,人们通过劳动,创造了满足自身需求的物质,同时创造了满足其他人的需求,同时,劳动促进了人不断前进和发展,使人由原始的人变成了现代的人,劳动形成了人的一切关系,并构成了人的本质,人通过个体劳动,形成了群体劳动,实现了群体的、他人的利益,这就是一种利他的、善的精神的体现,是正义的体现。
马克思关于劳动的正义观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部分中处于理论基础的地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研究劳动是怎样决定人与人的经济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劳动者的哲学,是劳动者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的“物”不是别的,就是劳动生产创造的“物”。科学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未来社会的形态研究,从这些角度来看,马克思的政治正义也是建立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因为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一切社会关系都体现在围绕劳动的社会关系,那么正义就一定是弘扬劳动的正义,政治正义一定就是推崇劳动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结构。
马克思继承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批判资本主义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和不正义性,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和前资本主义社会,通过人身依附关系和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实现了奴隶主对奴隶、地主对农民、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奴隶主、地主、资本家通过私有制不劳而获,否定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就在经济基础上确立了人与人不平等的根源,所以这样的制度不是正义的制度,这种社会也不是正义的社会,要想建立未来的正义的制度和社会,就必须建立起以劳动为衡量社会伦理、行为规范的社会制度,消灭劳动的异化,恢复人类劳动的本质,进而追求人的本质,这就是科学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劳动价值论将劳动作为解释价值的源泉,其最终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解释社会财富的增加,劳动价值论运用劳动解释价值,最终的落脚点是将劳动作为产生一切社会关系的原点,用价值规律解释符合“正义”的理想社会的规律,用伦理的观点来表述劳动价值的原则。根据劳动价值论,确立社会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是确定未来社会是否“正义”的标准,而一个社会制度是否能够根据劳动价值论,通过劳动来实现人的类本质,则是这个社会“政治正义”的评价标准。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缘起于马克思恩格斯开始创制的党纲和党章,1848年《共产党宣言》是工人阶级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它提出了工人阶级未来社会的最高目标和共产主义社会的道德和伦理价值,确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观点,1871年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则是工人阶级围绕着《共产党宣言》的第一部工人阶级的行动章程,在这之后,为了保证党纲和党章的实施,出现了保证党纲和党章实施的党员的纪律,关于党员纪律的规范的出现,标志着党内法规的开始,党内法规作为实现工人阶级政党理想的内部规范,开始出现在政党文件中。当第一个工人阶级政权——苏联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后,工人阶级政党党内法规,如雨后春笋般地成长和丰富起来。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形成的,1921年党的一大制定了第一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纲领》,党内法规的概念则源于1938年毛泽东的《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他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实行起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在毛泽东的基础上,刘少奇在六届六中全会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会后通过了《党的组织机构的决定》《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纪律》《各地党委的工作规则和纪律》等三部“党规党法”[8](P14,192)。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内法规的提法一直沿用,但也没有从官方和理论上去研究它的内涵,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将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的关系进行了粗线条的概括:“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9](P1-23)
如果说之前党内法规还仅仅被视为党内组织的纪律和生活制度的新生事物,那么在1990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之后,党内法规的发展进入了相对规范的时期,主要表现在:一是党内法规的前后矛盾的情况得以避免,这说明党内指导思想日趋统一,在组织工作方法和原则上,意见一致(2)八大、九大、十大、十一大,党章出现过前后矛盾。;二是党内法规有了固定的官方概念解释,《暂行条例》第二条从制定主体和法规范围两方面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指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三是开始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2006年胡锦涛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之后,党内法规进入体系建设的进程中。
2013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将《暂行条例》中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这一概念阐释还是属于包括制定主体和法规管辖范围,属于官方的法定概念。
党内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的蓬勃发展,使其学术的价值和意义凸显,官方的法定概念不能满足党内法规学研究的需求,关于党规的学理解释开始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比较有代表性观点的,有魏治勋、李林、刘长秋等人。魏治勋认为,因为党规和国法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所以党规的界定应该是为党的活动和行为而制定的制度规范,并建议将党规的规范化名称为“党的规范(体系)”。在这个概念基础上,魏治勋将党规的概念分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的党规概念,对应法规文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第二层次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二条中的法规概念(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对应规范性文件(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第三个层次是不成文规则,对应约定俗成的党内政治惯例[10](P67-74)。刘长秋认为,党内法规的概念源于毛泽东,在党的十四大修改的党内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正式确认,他认为,党内法规的“党”有三个意蕴,分别是:中国共产党;与党建相关,以管党治党为目的;由党制定和实施,“内”针对党内关系,“法”是指用来管党治党、有着法律威严与效能的规矩,“规”表明了党内法规在法治体系中的定位[11](P134-140)。李林认为,党内法规是由党的特定主体依照程序制定,体现党的意志和要求,调整党内政治、组织、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等重要关系,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行为规矩的总称,党内法规是坚持理想和目标的制度桥梁,是保证党领导建设和发展的合法性的基础,是治国理政的方式,是从严治党的体系[12]。
从中共一大的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的纲领性文件开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已经发展成为具有一个庞大体系的家族,有学者统计,截至2012年,全党出台了2.3万多件党规和规范性文件[13](P123-131),这些党规和文件涉及党的生活的全部,亟须进行理论的研究和梳理。
党规作为工人阶级政党的组织行为规范,是约束党组织和党员,使工人阶级政党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不折不扣地与国家政治制度结合的纽带。它一方面围绕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的思想形成党的规范;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制度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的思想和原则贯彻到政治体制中,使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的国家思想、国家管理理论与国家制度建构一致。
马克思主义正义就是马克思的伦理观念,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建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基础上,其形态表现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现象,其内涵是主张个人德性与社会德性的善的一致性(4)马克思的正义观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主张劳动是人的本质,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人人热爱劳动,尊重他人劳动,这既是个人德性,也是社会德性,这种自强、互惠、友爱就是善的伦理观念。,其追求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解放”。马克思主义的伦理正义观念与国家制度实践相结合,就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
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与实体国家结合,经历了三个过程阶段:第一阶段是巴黎公社时期;第二阶段是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后,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时期;第三个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这三个时期结合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通过工人阶级政党,实现了对具体政治制度的构建和实践。
工人阶级政党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与具体政权结合进行社会主义尝试和实践,必须依靠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工人阶级要想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与政权结合,离不开工人阶级政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规范,党规就是组织制度和组织规范的具体化,党规维护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形成政党组织力和领导力、指导工人阶级政党革命行为,既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形成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保障。
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制定了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行使国家领导权和行政管理权,实现了社会制度和个人行为的统一,公共之善和个人德性的统一,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转化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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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是政党政治正义的体现,党规是确保政治合法性的伦理基础。党规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与政治体制相结合,形成政治制度的道德基础,既保证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要求,也实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伦理道德的要求。从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出发研究党内法规,制定党章和党规,要重新认识党内法规的道德引领作用,制度的规范作用和违规的惩治功能,这不是构建一个完备的党内法治体系所能涵盖的,它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顶层设计,任重而道远。
目前,研究党内法规的群体主要来自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法学等三个学科,研究的角度基本限定在党内法规的法学方法研究、党规学研究、党内法规的评估研究等方面。这些研究将党规视为党领导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手段,将党规的制度化体系建设比照法律的体系化建设,现有的研究虽已风风火火,但总的来说研究的角度还不够宽泛和深刻,束缚了党规研究的层次。党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运用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中国道路的组织规范,必须将党规的研究置于践行正义的视域,置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优势的高度,相关的研究才能有的放矢,才能为理论自信提供自我确证。
党规将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与国家的权力共同体、中国人民的命运共同体联系起来,它是中国共产党的行为规范,是将马克思主义政治伦理与社会主义政治体系构建桥梁和纽带。
“马克思的政治思想就其精神实质来说是伦理政治谱系的一环,因为其对现代政治提出了最高的道德要求”。马克思挖掘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本质,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权正义”[14](P31-36)。资本主义的“法权主义”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耦合,资本主义倡导张扬个性的自由和解放,在政治体制上力图摆脱一切对人的制度束缚,鼓吹民主政制的“小政府”,由于资本主义无法实现“善治”,不能保证政治道德的崇高,又无法用政治伦理来区分人性的良莠不齐,所以鼓吹包容一切的“中性”民主政治体制,这种民主体制割裂政治伦理与政治制度。
“政治正义作为政治结构中最深层的价值观念,为现实政治生活确立价值原则,决定着政治体制构架,运行机制和政治行为诸要素”[15](P4-20,204)。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不仅是哲学、政治学学术上的正义理论阐释,还是直面当代中国正义问题需求,在当代中国,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的动力,一方面来源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另一方面,“是党和国家将公正提升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要求的价值判断”,“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正义'问题的整体认识发生了变化,即从探寻以公正为重要标签之一的高质增长的发展方式转向以公正为设计标准的制度建设的新阶段……正义渐渐成为建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基本尺度”[16](P86-95,2)。由此可以看出,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只有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的视角下,才能说明中国道路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彰显中国共产党的道德崇高性,并确立政权和国家的伦理性。
西方学者对资本主义文明的探源研究既形成了资本主义社会学理论的主要思潮,也造就了大量的经典作品,其研究理路给我们的理论工作者带来很多启发。例如,诺斯的《西方世界的兴起》、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文明》《经济与社会》、弗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福山的《历史的终结和最后的人》等,这些著作从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兴起的原因,通过各种必然与偶然的现象,说明资本主义社会兴起与发展的历史必然。我们探究中国的社会主义崛起和中国革命的演进,就应该学习这种思路,“这种研究思路启发我们去研究一种文明在革命中所形成的独特的制度结构以及这种文明的价值担纲者的精神气质,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思考中国共产党独特的政治支配结构以及中国共产党人独特的精神气质到底如何形成的?这种结构和气质与中国传统文明之间有着怎样的交互影响?这种结构和气质是如何影响中国革命实践的,又给中共在新中国成立后留下了怎样一种复杂的历史遗产?”[17](P1-39)
党内法规的研究就应该从研究中国共产党独特的精神气质入手,着眼于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够成为具有这种独特气质的文明与价值担纲者,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主义文明形成的渊源与传承,中国共产党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接受了什么思想,又在哪些方面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等等。
很多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研究在党的十八大兴起的原因,是从严治党的结果,是党内法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构建的结果。这种认识过多看重党内法规的“禁止”功能,虽然有一些道理,但并不全面。只能说党内法规的研究的兴起源于以上原因,其研究的顶峰应该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气质特征和社会主义文明担纲者独特政治文化的形成路径。
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学和党内法规史研究最贴近说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文明。党内法规、法规学和法规史也最能有效说明中国独特政治文化形成。应星指出,政治文化包括政治正当性、组织架构、程序惯例、符号仪式和方法技术,研究中国政治文化要将研究放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苏俄革命、中国革命这一史学的纵向过程中,也要放在中国传统德治秩序崩塌、民族危机和现代化发展需求的横向的社会断面中[17](P1-39)。我们这里认为,这也就是党内法规及其相关学科研究的问题意识所在。换言之,只有说明中国共产党能,才能说明马克思主义行和社会主义好。
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研究党内法规和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作为党组和党员的行为规范,需要研究党内法规与社会道德规范的关系。
1.党内法规与法律关系协调分析。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研究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我们要正确认识党规与法律的区别何在,然后才能准确地协调党规和法律的关系。
首先,党规追求的正义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是基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最大的善,是个人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统一,党内法规追求的公平和平等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基础上的公平平等,是“小康路上不让一个人掉队”,是追求共同富裕这种意义上的公平和平等。而法律追求的正义最多是矫正的正义,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原子主义上的基于多元化共存的平等和公平,其正义观也不过是所谓程序的公平。
其次,党内法规与法律的伦理价值追求不同,党内法规追求的是群体的道德,是建立在集体主义基础上的,是以利他主义为集体行动指南的;而法律是建立在实证主义上的,是在预设的伦理价值基础上的基于个人主义的行为规范,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法学受到西方法律的个人主义自由和平等所影响,强调的是基于个人、保护个人自由的平等和公平,一些法学理论不是建立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不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去研究社会主义法学,在法学的研究中摒弃了道德,使法学变成了一门技术科学。有学者指出,现代法学受到实证主义的影响,过多地关注法律的内部构成和实际效用,逐渐放弃了法律的道德和价值的思考,法学家在研究法律时往往抑制道德冲动,“在法和国家科学中盛行的是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而这两者对道德观持不信任态度,在有些地方甚至明确地拒绝道德观”[18](P69-76)。
最后,党内法规引领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而法律仅仅是告诉人们什么是“不法”。党内法规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制度,其行为规范要求高于一般的社会行为标准,共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在政治体制上,影响其他党派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也应该是社会成员的楷模,而法律上的违法和犯罪,仅仅是社会行为的禁止规范,是道德的最低限度,起到的指引作用更多地限制在“不为”而不是“应为”。
我们认为,将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将党内法规与法律的内涵、价值、属性、思维逻辑比照,而只是在制度建构的层面上,将党规的内容体系建设加以完备的过程。如果套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去解释党内法规,无论是软法说、国法说,都不会对党内法规形成正确的解释,比较二者,除了条文的外在形式上相似,还在蕴含的正义观念以及指向的公平、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内涵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所以,用法学的思维和方法来研究党内法规,就不能够将党内法规作为引领中国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中国梦和走中国道路的顶层设计去研究,也就不能凸显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领导的作用。可以说,法学与国家是“毛”和“皮”的关系,但党规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建设国家的“精神与灵魂”,是党对“大脑”进行保健的规则。
2.党内法规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党内法规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时期,不仅仅是革命的守则,还引领民族文化发展,形成现代社会生活的规则,在清除封建糟粕、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方面发挥着引领作用。
党内法规不但是规,而且是引领政治道德和行政道德的规范价值,并且通过规范政党行为,影响社会价值,形成社会主义伦理与道德规范。党内法规与中国革命和新中国一起成长,其内容包含中国人民对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认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实践思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结合的道德伦理;还有在摸索中国道路形成中的现代化社会价值规范。党内法规通过规范、约束执政党的行为,将它蕴含的理论和观点,输出成政治伦理和政治体制,并扩散传播影响社会一般规范,进而鼓励或者约束人们的行为。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并将这一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体系的划分,可以用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构,搭建法学方法的党内法规体系,但从学理的角度,从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去研究党内法规,确立党内法规的研究框架和体系,确定党内法规的学科属性和地位,就需要探讨新的研究架构。目前,主要涉及的一是研究指导思想与框架;二是学科构建;三是学科内容体系构建。
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观视域下研究党内法规。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党规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党规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要坚定马克思主义思想;另一方面,进行深入革命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研究党规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发,党内法规的分析框架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出发,而党规又体现了政党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政治体制、社会制度结合过程,事关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所以研究党规必须从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入手。从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的视角,确立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学科体系和分析框架,才会使党内法规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才符合理论需求。
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视域下研究党内法规,从学科体系上,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这样归类将党内法规的研究置于在国内最主要的学科视野下,马克思主义理论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政治正义包含在哲学领域,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从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研究党内法规,就是把党内法规研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世界观来观察;政治经济学提供了分析阶级社会的方法,为执政党提供经济批判的武器,形成了党规伦理价值的规范准则;科学社会主义是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性质、特征和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法规必然要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内容,党内法规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实践形成的。据此,将党内法规划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能够实现党内法规研究的高屋建瓴。
部分学者认为应该从法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去进行党内法规的研究,目前看来不太合适,前文已经表述,如果从体系建设的角度来说,法律体系上尚有借鉴作用,但是党内法规的正义观、公平、平等、自由的内容与法律蕴含的内容相差较大,尤其法学的研究,总是力图摆脱伦理与价值的影响,与党内法规截然不同。法律的本质本来就不能从他的本身去理解,要从物质生产的生产关系去挖掘,党规的研究如果比照法律,就会出现本末倒置。目前来看,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放在政法院校或者法学专业,不一定有利于党内法规研究。
把党内法规放到政治学学科研究可能比归属法学学科更合适一些,因为政党本身就是政治学的研究内容,但却不符合中国特色,因为一方面党内法规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党的规范中的体现,另一方面,政治学的研究在近年来出现了力图摆脱政治伦理、贴近行政技术研究的势头,不适合进行党内法规的研究。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研究党内法规,研究的脉络和框架符合图1和图2的思路:
图1 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视域下党内法规的思想脉络
图2 党内法规体系研究框架
1.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党内法规研究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党内法规,并不是简单地解答中国共产党党章党规的内容如何、党章党规对党员的约束如何,而是要回答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合理性、合法性等涉及人类发展命运的问题,是要回答如何进行中国国家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问题。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秉承的理论是否能够前瞻地发现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否能够把握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最终要在党的内部组织制度和规范中体现出来,所以,党内法规制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依据,党内法规的研究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角来进行。
2.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的原则。研究党内法规,目前,关注党内法规的一级学科主要包括政治学、法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这些学科对党内法规的研究开展的还不够,而且没有囊括党内法规研究的所有方面。当前,我国实施党政一体化的国家管理体制,党内法规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组织行为、管理艺术等许多方面,所以亟须拓展党内法规的研究视角,将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和研究方法借鉴到党内法规的研究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3.从中国共产党组织和党员独特气质和精神品质形成的视角研究的原则。党内法规的研究,不仅仅是研究如何约束党员,更重要的是要揭示中国共产党党组织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发扬道德模范的引领作用,带领中国人民走在社会主义的大道上的原因。研究党内法规,与法学研究不同,它主要不是针对违规行为和违规党员的矫正,而是要发现中国共产党党员进行“自我约束、率先垂范,先天下忧而忧、后天下乐而乐”的品质和气质的形成的原因,是研究如何通过党内法规促进这种品质和气质的不断养成。只有从这个原则去研究党内法规,才能说明中国道路、中国制度形成的原因,才能向世界展示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品质。
1.唯物主义方法。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方法论,具有坚决的革命性和彻底的科学性,坚持运用唯物主义是保证党内法规研究不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方法论,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组织规范,也是保持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组织制度,这一组织规范和组织制度不能脱离唯物主义,不能背离中国共产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只有坚持运用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才能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角度正确把握社会发展的规律,才能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2.集体主义方法。集体主义方法与集体主义原则对应,与个人主义方法论相反,主张在党内决策和社会选择中坚持集体利益为导向。在党内,集体的利益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评价标准,在党外,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最大化的行动标准,这种按照集体利益最大化衡量党员和党的组织行为的标准就是集体主义方法论。研究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党组织的发展与创新,就应该依据这种集体主义方法,这种方法论表现在党内法规上,就是党章中的“党除了工人阶级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3.规范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的方法又被称为价值判断的方法,是优化组织行为、形成良好组织风气的一种组织建设方法。这种方法根据组织运行状态和组织行为,对组织的行为做出是非曲直的而价值判断,以回答组织的本质是什么。党内法规的研究要坚持规范分析的方法,党的法规、组织等制度不仅要回答中国共产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还要回答为什么的问题,研究党内法规运用规范性分析方法,就是在党内法规的研究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作为价值评判的前提和标准,然后再回答怎么做、如何做的一系列问题。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正义去研究党内法规,对党内法规学、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从政党的层次去解释中国道路,去分析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执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研究领域,它既凸显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当代价值,又说明了党内法规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