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申诉到再审:陈有西律师为顾雏军案许荣华案耗时费力

2020-08-28 10:42陈东升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7期
关键词:顾雏军大案荣华

本社特约记者 陈东升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决定再审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三起大案:广东顺德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刑事案、江苏扬州牧羊集团股东许荣华股权争议民事案、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刑事案。

到今年6月1日,三起大案都已经宣判结案:张文中案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顾雏军原判三项罪,去了虚报注册资本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两罪,第三罪去了一半6300万的挪用资金无罪,认定了另外一笔挪用资金维持一罪。6月1日,江苏高院宣判二审结果,维持南京中院一审原判,许荣华11年前在邗江看守所里签订的转出股权协议,被认定构成了第三人胁迫、利用公权力胁迫、受让人恶意串通,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违法无效。股权判回给了许荣华。

最高法院决定再审的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这三起大案,有两起案件是京衡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著名律师陈有西参加辩护和代理承办的。作为受委托律师,陈有西为顾雏军案前后申诉辩护了七年,为许荣华案前后帮助申诉了八年,随后正式出庭代理诉讼四年。

值此案件尘埃落定之际,陈有西律师在西子湖畔接受了《法制日报》高级记者陈东升专访,就这两起轰动全国的大案是如何发生的、律师在冤错案纠正中所起的作用、冤案何以得到纠正、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法治该如何更好地保护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等问题,逐一回答了记者提问。

陈东升:请简要介绍一下这两起轰动全国大案的基本情况。

陈有西:最高法院决定再审的三起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案,两件是我参与办理的。

>>陈有西律师 作者供图

顾雏军错案的直接原因,来自中国证监会向公安部移送犯罪线索,未经稽查,未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仅凭广东证监局的不实报告,2005年6月30日向公安部发了一份《关于将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雏军等人涉嫌犯罪行为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函》。

在该函中,证监会列了顾雏军八项大罪。1.侵占、挪用累计33.2亿元;2.诈骗累计2.078亿元;3.诈骗国有土地或侵占利益;4.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格林柯尔虚构注册资本;5.编制虚假银行票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6.伪造身份证、公司印章;7.开设账外秘密账户;8.涉嫌挪用8033万元用于非法目的。

7月29日,广东公安机关对顾刑事拘留,并一直关押侦查不同意取保。关押期间五家上市公司都被转让收走和退市,顾雏军血本无归。

经过侦查和广东两级法院审判,查明上述罪状,大部系虚假诬陷,最终以虚假注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资金三项罪,判刑十年,实际坐牢七年三个月,五个上市公司和他从国外带回中国创业的1.7亿美元,至今仍然全部丧失归零。

经过这次再审,最高法院组成的五个大法官和高级法官、两个助理法官组成的七位法官的大合议庭,审理四天,再认定虚假注册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不能成立,无罪;挪用资金两笔,排除了法庭上辩论最激烈的一笔6300万,不认定,无罪;另一笔仍然认定,维持了半个罪五年。

其实另外这一笔的认定,顾雏军和我们辩护人,仍然是不服的。因为有毕马威会计行的权威审计证据证明,格林科尔系对科龙系,直到案发,都享有债权。是收回借款,而不是挪用资金用于注册公司。由于是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基本上再纠正已经不大可能。即便如此,也已经足以证明,当初中国证监会移送案件的荒唐。列举的八项大罪,完全是捕风捉影,一条都不能成立。

对于一个五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一个回国投资的企业家,这种查处完全是一个悲剧,活活摧毁了一个欣欣向荣的制造业集团。而当时甚嚣尘上的所谓国有资产流失的污蔑谣言,已经被法庭审理完全揭穿。从2005年被捕,到2019年部分平反,顾雏军十四年创业黄金岁月,毁于冤狱。

而证监会、公安部之所以会听信这样的不实举报,其深层的背景,是当时全国性情绪的对民营资本的歧视和仇视,民营企业的原罪论。认为回国创业的短短五年中,顾就有了格林科尔、科龙电器、亚星客车、美菱电器、ST襄轴五家上市公司,2005年1月登上“胡润资本控制50强”的榜首,推定是中国体制漏洞,改革出了问题,导致私营资本暴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2004年8月9日,某经济学家复旦大学演讲《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直指顾雏军在收购活动中卷走国家财富。将企业完全平等谈判的交易,货真价实的资本付出,收购亏损上市公司,说成是欺诈性并购,掏空了国资。将顾雏军依靠经营管理的增值和国际市场拓展的成功,说成是对国有资产的掠夺。科龙并购,成了“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将导致国资严重流失”的典型事例。这股否定国企改革的思潮,对当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顾雏军是从国外带了1.7亿美元进国内创业的,经过公安侦查,没有一分“权贵资本”。科龙在并购前是一个严重亏损的香港上市公司,根本不存在一分国有资产流失。也没有任何官方权力人参股,没有一分行贿受贿。所以,很多人以为顾案是办案机关办案失误,其实我们国家对民营经济歧视仇视的意识形态,才是导致顾雏军错判的真正思想基础。

同顾雏军错判完全来自公权力不同,江苏扬州的牧羊集团股东许荣华的股权被非法夺走的错案,则起因于民营企业内部之间的争夺,祸起萧墙。

股东之间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和占有财产,私权利利用关系网,运作调动了公权力人士,全方位地动用纪委、工商、公安、检察、仲裁,把一个事实非常清楚的强迫看守所签订的不平等合同,生生维持了十一年。许荣华喊冤十多年,两度被扬州公安、湖南公安错抓错关,不屈不挠,仲裁七年,诉讼四年,终于获得全胜。拿回了看守所出让的股权。但是,股权项下的资产,十一年中已经被实际占有者管理掏空,股权也已经被恶意处分抵押,只是赢回一个空壳。民营企业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艰难,两案可见一斑。

陈东升:您是什么时候介入许荣华案的,在推动案件纠正过程中主要进行了哪些努力,取得了哪些突破?

陈有西:顾雏军案2005审判时的辩护人不是我,我是从他七年多监禁出狱后,2013年才接受委托介入申诉的。6月和助手邬晓东律师一起,写出了25000多字的申诉书,最高法院立案后交办广东高院再审,拖了四年。最后最高法院直接自己提审。正式辩护词长达65000多字,前后六年。

许荣华案是2011年北京一次论坛上认识,帮助他进行法律分析和仲裁分析,2016年正式参与代理撤销违法仲裁决定的诉讼,再代理撤销看守所协议索回股权的诉讼,两级法院前后四审。在许被湖南洪江公安抓捕后,京衡又派出两位律师去辩护救人。前后帮助八年,正式代理四年。两个案件前后都有很多律师参与,我是主办律师之一。两案都付出了巨大的精力。

顾案的意义在于,为民营企业洗清了诬陷不实之辞,揭穿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谎言,将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展现在全国人民面前。揭露了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中不依法办事存在的严重问题,司法机关歧视民营经济、先入为主、不能依法独立办案,直接导致的严重后果。印证了我一直在揭示的“民营企业家都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个发人深思的命题。

许案的意义在于,开创性地确立了“第三人胁迫”“公权力胁迫”产生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判例。中国民法中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构成胁迫无效,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大量判例。而对于等三方胁迫,特别是公权力胁迫,构成无效情由,以前没有判例,许荣华案件开创了先例。

>>顾雏军 作者供图

我们在南京中院一审的代理词中提出,邗江检察长受权力人指使,到看守所胁迫许荣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才告知他不予批捕,取保放人,这一行为构成第三人胁迫、公权力胁迫。两级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都采纳并在判决中确立了这个原则。判决书中正面评价了这个行为,确认无效。江苏高院判决中,进一步确认第三人参与恶意串通,确认了公共权力参与综合胁迫。这是意义重大的判例。

江苏高院对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的解决,进行很好的提示:“本案系发生于民营企业家之间的纷争,依法解决纠纷才是正途,遗憾的是范天铭、李敏悦不当利用公权力在对方失去人身自由后,迫使许荣华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协议,这种做法不仅突破法律底线,也造成了双方十余年的讼累,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也影响了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陈东升:在推动顾雏军案纠正过程中,您又进行了哪些努力,取得了哪些突破?

陈有西:我很少做申诉案件。因为很多申诉案劳而无功,耗时费力,律师时间上耗不起。这三个案件能够立案复查再审并改判胜利,是非常难得的。一是案件原判确实错误明显;二是当事人一直顽强喊冤;三是新闻媒界一直关注;四是有重要的领导关注关心;五是有高水平的律师写出了扎实的法律意见;最重要的,是民营经济举步维艰,企业家的生存环境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注。

如果不是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保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转变观念,想用判例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这三大案要立案都是困难的。有最好的律师也没有用。我们要获得这两案件改判胜诉,都是很难的。所以顾雏军、许荣华判后都说,感谢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重视。

陈东升:听您介绍之后,我感到这两起案件并不十分复杂,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裁决。现在的最终判决也已证明当初公检法的许多认定是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是需要纠正的。

>>左图∶许荣华在自己创办的福尔喜公司门前

既然如此,这两起案件为何成了马拉松官司?许荣华案从2009年到今天纠正,审了11年。顾雏军案从2005年到今天纠正,审了6年,导致出现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因素导致这两起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成了需要最高法院决定再审的全国性大案?

陈有西:申诉案件,在任何国家都是很难的。因为对于生效判决,为了树立司法权威,一般不会经常翻烧饼。我们国家翻案多,平反多,是因为错案多。是因为当初审理判决的时候,法官缺乏独立客观的权力,案件形势影响多,权力干预多,案件判决时,就不是根据事实、证据、法律原则,而是根据当时的形势和领导的意志,出现了完全违背事实真相的判决。

顾雏军案件当时判决的时候,佛山中院、广东高院已经把主要的证据十多份审计报告,全部认定为违法无效,不作为证据使用。审理的法官的直接逻辑,本来应该就是无罪,到看守所给顾雏军宣判时,当面就说他们没有办法,请顾理解。公安阶段,也就曾经想同意取保候审,撤销案件,民事方式解决,由于是证监会、公安部移送交办,广东有的权力人坚持要办顾雏军,把科龙公司拿回给自己看中的企业,中央有关人指令要求侦办、判决,第一线的法官根本没有办法,只有强判。

许荣华的案件也一样,检察长到看守所去逼人签股权转让协议,自己没有一分好处,这在任何国家都是匪夷所思的;纪委关押另外两个股东徐斌等十多天,威胁他们转让股权,直接干预民营企业股东间的事务,干涉经营自主权,自己也没有任何好处,为什么?是因为有更大的权力人在背后指使,徇情枉法,不顾基本的党性原则和法律原则,故意去制造冤案。一错十一年。都是背后有丑恶的权力在起作用。观念一变、形势一变、错案曝光,后遗症就会突显,更大的权力出来伸张正义,标志性的案件,就不得不平反,给天下人一个信号。

顾雏军的案件错判,来源于公权力强势,社会意识形态的消灭民营资本、打击富豪的企图。先入为主,未审先定。中国证监会的八条大罪转办,公安部的直接交办,直接导致了错案。

许荣华的案件,则来自吏治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民营企业内部的纠纷,私权利的领地,公权力是不应该也不能介入的。它不是国有企业,党委政府、司法机关,根本不能去干预。有矛盾纠纷,到民事法院打官司就是。牧羊商标的使用,有“上岛协议”明确股东间的约定,任何公安工商检察人员一审查协议,都会知道不构成犯罪。完全可以到民事法庭上去解决。但是由于背后的扬州市实权人物的授意,工商干预了,公安抓人了,检察长成了马前卒,纪委“双规”了不是党员的两个股东,民间的仲裁委把一个争议仲裁拖了将近七年。一切迫害手段都动用起来了,导致了十一年的冤案。

由于长期的消灭民营经济、仇视民企、限制民企、原罪论、利用论、退场论,仇富红眼病,认为富人肯定不仁,富豪肯定巧取豪夺,企业家怎么看都是有毛病的等社会情绪,也间接地导致了顾雏军、许荣华等人衰落遭难的命运。造成了中国民营企业家人心思走、不想创业的大趋势。

陈东升:我一直坚持认为,虽然有时候正义也会迟到,但无论如何,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在您看来,许荣华案、顾雏军案最终得以纠正,主要有哪些原因?

>>右图∶许荣华于2009年申请了仲裁,裁决结果于七年后出炉。 以上照片均为资料图

陈有西:最主要的原因,是对中国民营经济的基本看法的改变。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是中国经济成分多元化,平等发展和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四十年。我们原来的社会主义理论,有三大支柱,即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现在通过四十年改革,这三点都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公有制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中央要求毫不动摇地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贡献率已经支持了国民生产总值的75%以上、财政税收的75%以上,劳动就业的85%以上。中共十四大时,已经修改宪法,取消了计划经济,写上了市场经济。现在是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并重,按资分配的比例早就超过了按劳分配,资本获利已经受国家法律保护,叫“财产性收入”。

正是由于这些思想观念的改变,才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中国四十年改革开放,才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才有了跃居全球经济体实力第二的地位。但是,随着中国实力的提升,一些人忘乎所以,以为中国已经是世界老二,民营经济、外资经济,只是利用一下的临时措施,可以消灭了。2018年,出现了民营经济临时论、民营经济退场论,又开始了新的一轮国进民退。公开摧毁民营经济的经济大案,已经不断发生。社会宣传当中,要求消灭限制民营经济的情绪甚嚣尘上。大批民营资本和民营企业家人心思走,不敢在中国再投资创业创新。大批外资企业撤离中国。

中央看到了这种危险,经济学界、法学界一直在警示这种危险,呼吁保护民营企业家。中央开了民营经济座谈会,为民营经济正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保护支持民营经济的三个毫不动摇。

中央政法委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保护座谈会精神,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一直强调对民营企业家犯罪要严格把好罪与非罪的关,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多次强调民营经济保护,多次发文布置,复查纠正民营经济的错案,树立信心。

三大案的复查再审纠正,某种程度上是这样的大环境促成的。当然,当事人的长期喊冤坚持、律师的专业水平的帮助、全国经济界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呼吁、全国网络媒体持续不停的舆论推动,都综合促成了这些错案的平反。

陈东升:错案已经纠正。但从中吸取的教训又有哪些呢?您认为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改革,真正建立起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陈有西:三大案的再审判决,彰显了中央保护民营经济的决心,体现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对防止下一步民营经济错案的发生、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促进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外流资本回流,会产生一些积极的作用。但是,中国民营经济的冤错案,这几个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还有很多的案件,根本走不到社会聚光灯下,根本没有机会获得再审,更不可能获得中央这样直接的关注重视。鉴别复查平反民企错案,其实还没有真正开始。重庆唱红打黑处理的数千企业家,真正获得再审改判的寥寥无几。

三大案宣传轰动示范效应,远大于实际的成果。顾雏军案件最高法院改判二个半罪无罪,已经相当不容易,但是这个留有余地的尾巴半个罪维持,同样是有问题的。我认为顾雏军是完全无罪的。他曾经同我说,如果最高法院判他无罪,他会把还在国外的资本再投资到中国,努力东山再起,在中国的先进制造业上创出新天。他还把狱中的思考,写了一本书,叫《引资购商》,对中国招商引资进行了重新设计。判决出来后,他万念俱灰,再也不想创业,把余生都要放在继续喊冤上。我劝他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不大可能再有改判的余地,他仍然不甘心。许荣华也一样,十一年申诉,两次被陷害入狱,已经摧垮了他的身体,重病在身,再也没有创业的可能。

迟来的正义当然是正义,但是迟来的正义对于有限的人生来说,对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国际机遇来说,都是无法再挽回的逝去的时光,再难回到从前。所以,司法公正没有如果,只有现实。

中国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路线,不能再折腾,必然旗帜鲜明地坚持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国家制度,为民营经济正名,为民营企业家正名,坚持司法的依法独立审判权,坚持司法的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为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坚强的不动摇的司法保障。权力要退出对司法的直接干预,让位给专业的法律队伍,去执行已经制定好的国家法律,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解决私有财产权的总纲,通过大力宣传和贯彻这个法律,为中国民营经济筑起一道坚固的保护城墙,有恒产者有恒心,稳定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让中国的民营企业家能够安居乐业,创业创新,为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动力。

在记者看来,每一个问题都值得思考,每一个回答都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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