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强
摘要:招投标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活动开展最为广泛的竞争方式之一,也是建筑市场及设备供应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必经之路,其对于控制项目成本、保证相关人员的廉政廉洁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此得到国家、企业及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相较于招投标活动出现的初期,在经济化建设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筑行业的竞争逐渐白热化,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也相继颁布、实施,这使昔日的垄断格局已被打破。这虽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推广和开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以对招投标活动的理论研究为切入点,列举并分析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加强落实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打击杜绝暗箱操作等几方面阐释了针对这些问题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招投标活动;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建设、发展与完善,招投标活动与相关制度也在不断推进实施。全方面的贯彻落实招投标法既可以为相关项目遴选出有能力的企业,又能捍卫建筑行业的公正平等。另外,公开透明的投标操作也能极大程度避免垄断现象的发生。但在招投标活动的广泛开展中,一些诸如虚假、规避招标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由此可见,对于招投标活动应予以规范、加强管理,才能保障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一、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相继颁布,意味着国家对于招投标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而与此对应的,也就暴露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这也严重影响和制约着该类工作的有效进行与推广。尤其是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私下签订等现象,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行业秩序。
(一)虚假招标,暗箱操作
在招投标活动进行时,为使已经内定的企业可以成功中标,往往会在编写制定的招标文件中做文章。其一是制定有倾向性的条款并限定一些特定资质、条件以圈定投标人,同时提高招标活动的审核门槛,从而淘汰其他企业,继而使内定企业得以中标。其二是前期预审之时并不按统一标准进行资格审核,而是随意变更招标标准,使其他有实力的企业失去竞标资格。此外,还有借助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如缩小范围、缩短时间等举措,使许多潜在符合招标条件的企业未能获知招标信息从而错过招标活动。其三是用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的手段排除潜在投标企业,对于原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内部操作,运用不正当手段让内定企业中标,破坏公平性。
(二)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在《招投标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即针对达到规定金额数额的项目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招标。为了规避这一公开招标的规定要求,一些企业钻空子打“擦边球”,借由将主体项目拆分,降低预算、巧立名目等手段,使项目金额控制在规定金额数额以下从而不进行公开招标。另外,还有企业以项目具有特殊性、进行招标会使项目成本提高、延缓工期进度等作为借口,化整体项目为小项目,从而达成不公开的目的。
(三)签订合同偷梁换柱
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合同有明确约束,因而在签订中有时并不能及时发现隐藏的违规现象。其一为投标人假借他人的资质进行竞标,因此中标后所签订的合同并非是实际中标的企业,而是冒用其假借资质的企业与投标单位所签订。其二为投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私下勾结,不按约定中标金额进行合同签订,而是使用“阴阳合同”。其中金额符合的一份用于相关业务的办理或监管部门检查留用,而另一份作为实际的交易金额进行支付与项目进行。其三为在投标活动中,一些企业本不符合竞标条件,但其通过伪造资质、营造虚假经营实力与范围骗取竞标资格。其四为一些企业通过结盟合作竞标的方式增加中标几率,而在成功中标后再进行利益分割;有的企业在中标后将项目以低一些的价格分包或转包给一个或几个本不符合招标资格的其他企业,通过赚差价的方式获取利益,但此举必然是项目质量大打折扣。
(四)评委会设定不合理,职责不到位
在招标中,评委会设定不合理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其一为职权设定的不合理。对于评委会的权利范围的设置远超其规定的职责,会严重影响招标活动顺利进行。其二为评委会自主裁决权利过大,使评标环节各成员间意见及给出的分值差距极大。其三为评委会主观性过强。在实际评标中,由于技术等原因限制,评标专家易受招标文件等影响,使评标过程失公,流于形式,从而失去了招标的意义。其四为评委会责任未落实,没有针对评委会的责任细化规定,因而在评标中不能各司其职,极易产生偏颇,影响招标活动的结果。
二、规避公开招标的危害
其一,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即为建立維持正常市场秩序,但一些企业出于一己私利,通过种种“钻空子”的方式避开公开招标,本身就是对市场秩序的挑衅与破坏。其二,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规避行为,主要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因而双方将对于利益的需求放在第一位,而对项目本身的责任与质量上的要求则为其让步,因而极易发生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掩盖质量问题等现象,使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其三,在缺乏公开监管的“暗处”,仅有少数“知情人”参与的项目进行中,极易产生权钱交易,继而滋生腐败现象。
三、应对招投标活动问题的管理措施
(一)加强落实法律法规,规划招投标活动
其一,如今我国在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中,并无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对于招投标的监管及违规行为处罚等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因而,如规范招投标行为,首要任务就是健全完善法规体系,实现有法可依。其二,对于已经实施的《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等进行广泛的宣传与培训,培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与法律观念。在招标中,招标单位需对参与人员进行不要的法律培训,并采取终身责任制,建立追责制度,从源头遏制违法行为,并强化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二)健全招投标监督体系,规范招投标行为
在国家层面应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上设置监管机构,对各招投标项目的公平公正性进行监督管理。其一,应明确机构内部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监管结构体系,并借由制定相关监管规定,规范加强监管力度。其二,选择责任感强、具备监管经验与技能的工作人员。在监管中,核实竞标企业的资质真实性,严惩违规行为,净化招标环境。其三,打破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旧例,借由规范完善项目市场,增强对进场交易的要求,从而使全部项目囊括入交易市场,继而营造出公平公正的市场大环境。
(三)严厉打击暗箱操作,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在有效监管下,对有内定投标、主张地方性保护等破坏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企业、相关人员给予严厉惩戒。公平公正使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也是一切招投标活动开展的基础与准绳。一则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行活动,并规范监管;二则应营造良性的市场环境,加强对破坏原则行为的惩治力度,以实现市场运行的规范化。
(四)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强化评委会建设
其一,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将信用信息与不良评标行为联系起来,使信用不良企业不能继续扰乱市场秩序。其二,应强化信息公开,将招投标活动尽量做到各环节的公开透明,并接受公众的监管与举报。其三,强化评委会的建设,将评委会职责细化量化,规范权利范围,使其能为招投标活动尽力尽责。
四、结语
以上可知,招投标活动常常存在暗箱操作、虚假招标等问题,具体应采取完善制度、打击违规行为、维护内部环境等方面进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