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案例】李某所在小区的一块空地被开辟为停车场后,物业公司按1800元/辆/年收取“停车保管费”。李某属于已经缴费的小区业主之一。一个月前,其将小车驶入指定位置后不久,即被7歲的幼童小寒砸坏了前挡风玻璃。面对李某的赔偿请求,物业公司认为系小寒人为所致,应由小寒父母担责;小寒的父母认为他们当时并没有在场,更没有教唆过小寒,加之小寒年幼无知,无法判断是非,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李某究竟应当向谁索要赔偿?
【法官说法】李某既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也可以向小寒的父母索赔。
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保管费”并将小车驶入小区停车场,即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物业公司的核心义务之一,就是必须保障小车的完好无损。在李某已经按要求停车,对小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自然必须对小车遭受的毁损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小孩的父母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与之对应,实际侵权人小寒无疑对损害存在过错,小寒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小寒放任不管,就小寒所造成的损害,在小寒自身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无疑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再一方面,李某具有索赔对象的选择权。
如前所述,本案同时涉及到合同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两种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你既可以选择物业公司依据保管合同作出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选择小寒的父母赔偿。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基于损害毕竟是因为小寒所造成,有权向小寒的父母追偿。
(据《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