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建峰 王国丽
目前,很多地方正在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在这一阶段,建立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一项重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一种特殊民事主体,具有较强的社区群众自治性,该组织的正常运作必须通过规范其自身的“小宪法”——组织章程来实现。但从一些地方看,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过于简单、内容不够完整,甚至少数集体经济组织生搬硬抄其他组织的章程,不契合本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实际。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笔者认为,现阶段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这部分可以作为章程的总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名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效程序。
这部分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边界和权益,是章程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对本轮改革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结果的确认;已确认成员身份保留、丧失的规定;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员获得成员身份的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一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年满18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成员代表会议在成员会议闭会期间按照成员大会的授权行使职责。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应当分别按照成员大会的授权行使职责。在章程中,要重点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机构的职责、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成人员的选举产生办法、候选人未当选时有关组成人员的补选办法、任期期限、任期中因种种原因离职人员的补选办法、罢免有关人员等具体内容作出详尽规定。同时应当明确各机构的议事决策程序、方式方法、形成决议票数等。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动产与不动产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份额或股份形式量化到成员名下。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应当明确章程制定日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数量;确认本轮改革中量化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形式、数量、方法和股份设置的种类、标准;明确成员拥有集体资产股份的管理方式和流转范围、方法,成员户拥有集体资产股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总额占有比例的上限规定;明确因发生新增可量化的集体资产事项,将新增资产量化到成员户的方式方法,以及因发生已确权到户的集体资产减少事项,减少成员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对应资产量的方式方法;明确成员户对拥有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明确对成员户拥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的继承权;明确成员户使用其拥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融资时登记备案的程序方法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具有特别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履行好职责,就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规范管理集体资产需要建立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明确是否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委托乡镇代理;明确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依法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集体统一经营,按照成员意愿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或集体统一经营,根据实际明确提升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管护、使用方式方法,为成员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
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和成员财产性收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经营管理的根本目的,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章程中要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按照成员持有股份比例分配集体收益,把成员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明确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的方法、程序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办法;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方法,统筹安排好公共服务开支和集体经济发展再投入;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福利费的提取方法、比例,对确定发放福利的对象、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章程,要把附则作为主要内容的组成部分,对章程的生效要求、修改修订规则、解释权等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