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珍 李世伟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公益”的网络募捐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2016年9月“罗尔事件”的出现,网络募捐一度成为讨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将以“罗尔事件”为切入点,明确网络募捐的涵义、类型,剖析网络募捐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
【关键词】罗尔事件 网络募捐 网络募捐平台
一、“罗尔事件”的始末
2016年9月7日,罗尔5岁的女儿罗一笑在幼儿园体检中查出血小板偏低,体检结果疑似白血病。9月10日办理入院,当天罗尔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首发与罗一笑相关原创文章《我们不怕讨厌鬼》,便有网友对其进行打赏。12日,罗尔暂停公号打赏功能,宣布将此前文章全部赏金捐给贫困白血病儿童。14日,罗一笑确诊白血病,罗尔恢复打赏,截止至9月21日微信打赏获得达到32800元。11月21日凌晨, 罗一笑病情加重,进入深圳市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11月25日,罗尔发表的《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开始刷屏,他在文章中写道:“他没有选择公益捐款,而是选择卖文,每转发一次就可以获得小铜人公司一元的捐赠。”这句话让微信的打赏功能变成募捐功能。打赏金额当天就达到了每日5万元的上限。11月27日,“P2P观察”公眾号介入,转发罗尔的文章《耶稣,别让我做你的敌人》,开通打赏,次日16点累计赞赏101110.79元。此后,罗尔又发表多篇相关文章,至11月30日凌晨,打赏总额已经超过200多万。11月30日上午网友质疑罗尔名下除了深莞两地三套房产外,还有两辆汽车和一个广告公司,医院花费每日不足5000元,自费比例也只占14.48%,医疗费用的负担远不像罗尔所说的那么沉重,罗尔被迅速卷入舆论漩涡。罗尔事件前因后果在网上再度引发讨论,面对舆论的失控,深圳市民政局开始介入。12月1日16:55,善款最终处理办法落实,经深圳市民政局、刘侠风、罗尔、腾讯四方面协商,将所获资助共计2626919.78元原路径退还给网友。这一事件中暴露了网络募捐中存在的求助人恶意募捐以及法律监管问题。
二、网络募捐的涵义及特征
(一)网络募捐的涵义
网络募捐,又叫网络众筹,是指捐助人借助网络对求助人进行募捐。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网络募捐因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属于慈善募捐,它是一种个人求助行为。网络募捐根据捐助对象和捐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益网络募捐和私益网络募捐。公益网络募捐是指捐助者通过零散的捐助途径,借助多个网络平台对具有相同属性的不特定人群进行捐助,媒体人邓飞等人发起的“免费午餐”计划就是一种典型的公益网络募捐。私益网络募捐是指特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立足于特定状况,借助各种网络平台,将求助信息提供给广大公众,以寻求社会各界帮助和支持的非营利行为。“罗尔事件”中罗尔的求助行为就是典型的私益网络募捐。
(二)网络募捐的特征
首先,网络募捐相较于传统的募捐方式,操作简单。捐助人只需要借助一台手机、电脑等设备,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募捐的全过程,奉献一片爱心。其次,网络募捐的范围广、速度快,求助信息在网络上一经发出,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引起公众的关注,有捐助意愿的人可以在第一时间给予帮助,实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三、网络募捐现存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募捐求助信息真假难辨
“罗尔事件”中,罗尔对其自有财产和其女儿医药费用的隐瞒,对于捐助人而言,就是一种欺骗。捐助人基于善意而信任所看到的求助信息,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网络募捐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二)对网络募捐的善款管理不到位
据相关媒体报道,有至少70%以上求助人在网络募捐中虚报治疗费用,超额筹款,这必然将导致募捐款项有剩余。而实际上,大部分捐助人无法知悉款项的具体用途、是否有剩余等情况。求助人以及网络募捐平台从中不当得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可能得不到帮助,公益的目的就得不到实现。
(三)网络平台的审核力度不够
对于个人求助信息,“现阶段通行的做法是,由社交网络平台对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予以核实,但实践中,部分社交网络平台对其法律责任予以规避”。平台普遍存在管理不完善、形式审查不到位、监督不严格的情形。
四、网络募捐问题的对策
(一)制定网络募捐方面的实施细则
目前我国针对慈善募捐制定了《慈善法》,但在网络募捐方面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这使得网络募捐中的不当行为未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惩治,在成本极低,利润极高的情景下,出现网络募捐问题的概率大大增加。因此,细化对网络募捐的法律规范,使其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公示网络募捐善款的使用情况、对审核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设定法定义务。
(二)明确网络平台的审核义务
网络求助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风险提示义务,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承担审查责任,并且至少要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要求求助信息发布者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病历资料或者其他受灾证明材料、家庭和个人财产状况说明。“网络求助平台应对发起求助、善款募集、善款使用全过程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和监督义务。”在求助人骗捐、严重违约等情形下,网络求助平台还可经授权代表赠与人行使筹集款物追偿权。
(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机制
在网络募捐活动中,不管是求助人还是网络平台,在法律监督上都处于真空状态,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监督体系。为此,应当利用网络平台行业自律、捐助人知情权、社会舆论监督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五、结语
社会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个人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网络募捐为急需帮助的个人带来了一份新的希望。对于网络募捐,我们不能因为它现存的问题而因噎废食,要加快完善相关措施,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章玲玲.从“小凤雅”事件谈网络募捐法律监管的完善[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03):120-121.
[2]李立娟.慈善法规范网络募捐乱象[J].法人,2016(04):7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