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春荣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从而保证代表大会所拥有的权力能连续不断地实施和发挥作用。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产生与职权
1931年11月19日,“一苏大会”闭幕的前一天,大会举行全体会议,选举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对业经各代表团审议同意的63名候选人逐一表决。63名候选人全部当选,由他们组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组织人民委员会,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行政机关,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布告第一号》发布,公布“一苏大会”选出的中央执行委员63人的名单,以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结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布告第一号》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受全国代表大会的付托,当竭全力执行大会制定的政纲、宪法、劳动法、土地法等,一切法令和决议,建立巩固而广大的革命根据地,创建大规模的红军,组织大规模的革命战争,使革命在一省或几省首先胜利,以至于取得全国的胜利。”
1934年2月1日,“二苏大会”召开的最后一天,大会选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提交的候选人名单,向大会提出了经主席团审议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人数,并经大会表决照数通过。之后,主席团推举罗迈介绍每位候选人的姓名、性别、籍贯、民族、党团关系及现任职务,逐个征求代表的意见。其中有5名候选人受到代表质询,经解释说明后才通过。只有一名候选人,因代表们对其工作历史不明而落选,大会当即进行递补。最后,大会进行总表决,选出了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新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当选中央执行委员的有博古、刘少奇、毛泽东、项英等175人,当选候补中央执行委员的有邓子恢、张爱萍、罗荣桓等36人。大会还选举滕代远、蔡畅、董必武等35人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委员。
2月3日,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由毛泽东主持。会议首先讨论并原则同意了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之后正式选举中央政府领导班子。鉴于中央执行委员会半年才召开一次,为保证决策立法的时效性,中央执行委员会新设主席团为执委会常设机关。会议选举毛泽东、项英、张国焘、朱德、张闻天、博古、周恩来、瞿秋白、刘少奇、陈云、林伯渠、邓振询、朱地元、邓发、方志敏、罗迈、周月林17人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毛泽东连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连任副主席。会议还选举张闻天为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不再担任此职。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除了无制宪权外,与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相等。其具体规定最早见之于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1930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未提交“一苏大会”讨论通过),后见之于“二苏大会”后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1934年2月17日)。除条文略有区别外,其实质内容基本相同。兹以1934年公布的为据详列如下:
(一)颁布和修改宪法(此项为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专有权)。(二)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外订立各种条约及批准国际条约。(三)制定法院的系统组织,并颁布民事刑事及诉讼等法律。(四)颁布劳动法、土地法、选举法、婚姻法、苏维埃组织法及一切单行的法律。(五)决定内政外交的大方针。(六)改订国家的边界。(七)確定地方苏维埃的权力,并解决地方苏维埃间的争执。(八)划分行政区域,并有建立合并改造或解散地方政权机关之权。(九)对外宣战与媾和。(十)制定度量衡和币制。(十一)发行内外公债。(十二)审查并批准预算决算。(十三)制定税率。(十四)组织并指导海陆空军。(十五)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民的公民权,及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其他国籍人民的居留和公民权。(十六)宣布全部或一部分的赦免。(十七)制定国民教育一般原则。(十八)选任和撤销人民委员会的委员及主席。(十九)规定工业农业商业及交通事业的政策和计划。(二十)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中国境内各民族订立组织苏维埃联邦共和国的条约。(二十一)有撤换和变更下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委员之权。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虽为中央执行委员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但其职权并不完全等同中央执行委员会。职权主要为:
(一)监督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命令及决议之实施。(二)停止或变更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的决议和法令之权。(三)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之权。(四)颁布各种法律命令,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所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之权。(五)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各省苏维埃之间的关系问题。
此外,主席团还可以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临机处置一些特殊情况和紧急事项,但须以不违背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法律法令、决议决定为前提,并于事后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请予追认。
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
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忠实履行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付托,为广大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掌住权、用好权,在行使职权上主要采取了如下几种方式:
颁布、修改、解释通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偶及境外)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法制文书,使各方面有所遵循、有所约束、有所禁止。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决议形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关于婚姻条例的决议、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关于实行劳动法的决议案、对于实施“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的决议等。以训令形式颁布的法规法令有: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关于变更和补充居民与苏维埃代表的比例标准、关于动员对日宣战的训令、为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劵事、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为革命群众借谷供给红军、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判裁条例、关于在人民委员会下设立劳动与战争委员会、关于战争紧急动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审计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雇用辅助劳动暂行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关于捕杀叛徒孔荷宠的命令等。中央执行委员会修改的法律法规有: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取代1931年颁布的婚姻条例)。中央执行委员会解释的法律法规有:对于《军事裁判所组织条例》解释和运用、关于选举法的两个疑问——黄达同志给二苏大会准委会的问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关于没收条例说明书等。
从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选任人民委员会的委员及主席,并可视情撤销。人民委员会从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担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须按时向它们做工作报告。两届人民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第二届未设副主席),以及人民委员,都是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并委任的。另外,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以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法律的效力;还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监督国家预算之执行。这些顶层设计,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保证苏维埃政权的代表性、纯洁性和权威性。
指导各地苏维埃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并进行日常检查巡视,及时总结工作,既肯定成绩、宣传经验,也承认不足、提出改进要求。1932年3月,中央执行委员会派员检查瑞金全县工作,经过详细讨论后,于3月29日作出长篇决议,“以指示和纠正以后工作”。这个《中央执行委员会检查瑞金工作后的决议》公开发表在1932年4月6日出版的《红色中华》上。决议肯定瑞金县在执行财政条例和统一财政训令、肃反和扩红工作上取得的成绩与进步;同时,还指出瑞金工作存在着执行各項政策有偏差,各区乡政府充满事务主义并有贪污腐化现象,选举运动中也有发动群众不够、区苏和县苏对选举工作领导不力等问题。决议在最后部分作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对瑞金工作的14条指示。同年6月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关于批准江西省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各种决议案的决议,认为它与“全苏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所颁布的各种法令和决议没有什么冲突,可以批准”;并指出,江西省苏新的执行委员会应当在实际工作中把这些决议案切实去执行,使之全部实现,要极力避免“把决议成为历史上的观瞻和研究的材料之弊病”,要“不使省苏大会的决议成为具文”。此外,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还给不能通达的湘赣省工农兵代表大会拍发指示电(《红色中华》1932年6月9日),给会昌县苏主席团发去纠正会昌工作错误和缺点的指示(《红色中华》1932年8月4日),给石城县苏维埃政府发去工作指示(《红色中华》1932年8月30日)等。毛泽东亲自对中央苏区的春耕生产、查田运动做总结,项英对于都事件的查处做总结,梁柏台对选举运动做总结,吴亮平对合作社运动做总结,等等。他们的总结摆事实、讲道理,很有说服力,成为各地改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与效力的指导性文件。
继续改选和改造地方苏维埃政府,开展节省运动、检举运动,大力反贪污浪费反官僚主义,以建立坚强而有工作能力的政府。1932年9月20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继续改造地方苏维埃政府问题的第15号训令(《红色中华》1932年9月27日)。训令指出有的苏维埃政府还有阶级异己分子隐藏在内,官僚腐化现象在一部分地方苏维埃政府内生长着,贪污现象还很严重,政府的工作方式大都用命令方式,强迫群众去执行。“这些严重现象和错误,表示地方苏维埃之不健全,还不能有力的担任领导革命战争的任务。”为此,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地方苏维埃政府继续实行改选和改造,从改造中洗刷出去非阶级的异己分子及一切对革命战争工作消极怠工的分子,驱逐贪污腐化官僚等分子出苏维埃,吸引积极的新的干部,建立坚强而有工作能力的苏维埃政府,去实际执行领导革命战争的任务和工作。为实现这个目标,临时中央政府一手抓节省经济,一手抓严惩贪腐。1932年3月2日,项英在《红色中华》发表《反对浪费,严惩贪污》的署名文章,严厉谴责浪费和贪污是“罪恶”“反革命行为”,是“苏维埃政府的羞耻”。毛泽东在“二苏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贪污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从1932年春起,中央苏区即开启了节省运动,是年冬又开启了检举运动,进行广泛深入的反腐倡廉斗争,直至中央红军长征前夕。这场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很多经验,为我们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中央执行委员会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应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按照这个规定,第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报告时间是1934年1月24日下午与25日上午。
在做这个报告前,毛泽东不仅充分听取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汇报,而且深入江西兴国长冈乡和福建上杭才溪乡作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刻思考,写出4万多字的文稿。毛泽东做的报告分五个部分:
(一)目前形势与苏维埃运动的胜利;(二)帝国主义的进攻与苏维埃政府对于反帝运动的领导;(三)帝国主义国民党的“围剿”与苏维埃政府反对“围剿”的斗争;(四)两年来苏维埃各项基本政策的设施;(五)苏维埃在彻底粉碎五次“围剿”争取全国革命胜利面前的具体战斗任务。
报告以大量事实说明:只有苏维埃与红军才能救中国,苏维埃的民主制度表现出最宽泛的民主主义,苏维埃是空前廉洁的政府,苏区是自由光明的新天地。全场与会代表及旁听人士对毛泽东的报告给予一阵阵的、长时间的、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大家的信任与拥护。
代表分组对毛泽东的报告进行热烈讨论。1月27日,毛泽东根据讨论情况作了《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报告的结论》。结论分两个部分:一是针对讨论中出现的不正确或模糊的认识,进行纠正与澄清;二是针对大家讨论中没有着重注意的问题——关于群众生活同革命战争联系起来的问题及工作方法问题,展开详细论述。后来收入《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的《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一文,就是据此整理的。
值得一提的还有,“二苏大会”原计划于1933年12月11日广州起义纪念日开幕,后因各地选举未结束而延期。毛泽东在这个会期前夕题词:苏维埃是工农劳苦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机关,是革命战争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题词对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功能、任务进行了简洁而精准的概括,不失为大会的指南。这个题词手迹公开发表在1933年11月6日出版的《青年实话》第二卷第三十二号。同时发表的,还有项英纪念中央政府成立二周年的题词(由此可知毛泽东的题词也有纪念中央政府成立二周年的意思)。
中央执行委员会旧址分布在瑞金叶坪、沙洲坝和云石山三地,目前均已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责任编辑 / 彭月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