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商标法已经经过了三次修订,第三次的修订中涉及到商标的申请、审查、管理和维权等多个方面。商标法的修订和完善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很好的助力,比如说,商标权的修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垄断私权的商标权尽量压制,使厂商、消费者和社会这三者得到有效的平衡,最终使这三者能达到一个相对和谐的状态。本文主要从第三次修订后新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强化和限制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并结合实际进行了一定的对比分析。
关键词:商标权;新商标法;强化和限制
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三个最为重要、最基础的法律之一是极其重要的。商标法的进一步修订,意味着我国逐渐对知识产权变得重视。特别是第三次商标法的修订,它表明我们国内也在对知识产权有着大量的需求,也就是说,它还体现了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很高的进步。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这次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绝对是一次意义重大的修订,它表明了我国的企业正在步入一个全新的以创造为中心的发展道路。如果说商标法的出台和前两次商标法的修订都是因为存在着外在的压力而进行的措施,而這一次的修订则可以说是我们国内的人民大众有着对知识产权的需要而进行的,换言之,这是内因在促使我国的法律进步,不是外在的压力促使我们不得不采取措施。因此,本次修订是仅仅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践性极强的具体行动,对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着很强的促进作用和榜样作用。
一、新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强化
(一)扩大可注册商标类型的范围
本次修订的商标法,与先前的商标法有着很大的区别。我们首先从可进行商标注册的对象来观察比较,新的商标对象扩大了原有的范围,商标对象不仅仅是普通的文字、阿拉伯数字、平面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视觉图像和文字元素,新商标法还将“声音”这一全新的商标对象加入到了商标对象的行列。而且声音也可以和其他要素一起,进行自由组合搭配。这条新法规意味着有更多的的活力会注入到我国的各个行业的发展中,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得更加繁荣。
另一方面,新商标法还对其他并未进行明确表示可以注册的对象采取了开放式的行为。比如说在部分国家和地区,气味也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那么按照目前我国修订的新法案,我国也可能会将气味这种颇具创新性的对象作为正式的商标注册。另外,在国外,比较先锋的企业还会选择以声音和动态图画相结合的方式表现自己的商标。其实只要企业可以使人们通过一个形象将商品和其服务区分开,那么这个形象在理论上就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虽然说新增的声音式的商标和可以开放注册的商标类型这两个特点对国内绝大部分的企业、商家来说并不是很熟悉。目前大家可能会更多地认为这两项条例只是对于那些已经拥有了声音、气味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外国商家有利,其实不然,这种改善可以为我国带来一定的良性竞争,我国国内的企业也可以想这些企业进行深度学习,打造出自己的先锋式商标。
(二)明确规定了各类程序时限
第三次修订是我国第一次对商标局、商标评审的委员会,以及其他与商标相关的审查机关,申请机构明确了对其工作的法定时限。比如说,审查人员在进行新商标申请的审查中,要保证他们会在 9 个月的工作日内将审查工作做完。就算审查机构出尔反尔,申请人也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定审查期限不可延长的条例进行合法维权,为自己的权力发声。该法律规律有效地提高了审查工作的处理效率。究其本质,我们可以明白这条法规是为了加强商标权的实际效果而存在的。
(三)重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首先,新商标法将提出异议的理由分成了两部分:绝对和相对。相关机关可以按照此规定有效地确定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是否真实有价值。这一条法规不是为了减少对于商标异议的数量,而是为了尽可能消除掉那些恶意的异议给并没有做出任何错误事项的商标申请人带来的权益伤害。当然具体的执行效果还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再进行因地制宜地处理工作。比如说,如果在异议的审查阶段,审查机构对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进行了初步的审查工作,将不符合本项要求的异议采取不予受理处理的措施,将这种不合规定、没有意义的异议提出进行筛选,那么本项条例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该问题,而如果按照原本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就不会在第一时间就审查该异议提出者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水准,而是只能到实质审查时才发现该异议提出者没有主体资格,而且其异议理由也是不合实际规范,这就会使商标的申请延迟、商标机关工作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二、新商标法加强了对商标权的限制
(一)转让限制
新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可以被随意转让。具体说明为∶新商标法规定对于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不同厂家的产品商标混淆或者是该商标对其他厂商有着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行为,商标局是不能批准的。这一规范可以说是我国商标转让历史上很重要的一条法规。我们以往的商标法对商标转让行为只是做一个简单的形式审查,即只要申请转让的文件都全了并且符合标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都有明确的表示,商标局就会认同该商标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但这就会导致商标转让行为会有很对的漏洞。因此,商标局必须严格按照新商标法对商标转让行为进行核查,他们必须明确各种转让情况的实际操作流程,然后规定好容易导致消费者视线混淆或会造成其他的不良影响时的情况,再制定与时俱进的工作守则。
(二)驰名商标不可在商业广告上滥用
当驰名商标被当作法律概念出现在商标法中,厂商总是会将驰名商标认定为是好产品、好服务的象征,驰名商标就变成了厂商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认为“驰名商标”可以帮助他们在商业广告中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加强推广效应。但是,驰名商标是用来保护该厂商的自有品牌的商标,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是没有联系的。而且之前的商标法并未规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就导致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很多,认定标准良莠不齐,缺乏权威性。这些缺陷就使得驰名商标的名声遭到损毁,其制度也受到了大众的不信任和批评,使驰名商标的制度的效果只能是大打折扣,甚至是反噬。
(三)商标通用名称化制度的取消
新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商品行业的通用名称时,该商标的原权利人可以采取注销的措施进行维权。这项规定是由于现实生活中有这很多恶劣的商标通用名称化的事件发生,比如说“蓝牙”“云盘”和“U盘”等,这些名称最早都是被厂商作为商标提出申请的。但是,由于权利人或权力单位自身的使用行为不规范,而且还容忍自身行业将该商标通用名称化,进行二次使用,最终就导致该产品的商标变成了通用名称,原厂商就不能获得专门的商标,更严重的是改厂商原有的商标会在注册后被强行撤销。商标史上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比如说广为人知的阿司匹林通用名称化的惨剧。因此,商标权利人一定要注意防范自己的商标被其他厂商通用名称化,绝对不能容忍他人擅自将本品牌的商标通用名称化。
三、结语
本次法律的修订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展开的一项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具体行动,这会为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的发展有很好的导向作用。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我国就更需要完备的权利平衡机制。那么商标权的修订和改进就是平衡私权和公权的一大利器,商标局更应该继续努力,使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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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晶晶(1983—),女,回族,陕西人,学历:硕士研究生,专业:经济学,职称级别: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