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驾撞墙致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村民陈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了邻居李某家房子的外墙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附近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陈某驶入的岔口下坡路路口宽10米左右,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撞击花坛的交通事故。
但陈某家属却认为,墙也有责任。于是将李某与为李某提供建房用地的当地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及村委会并没有对陈某实施侵权行为,二者就房屋及花坛的建设行为与陈某死亡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酒后驾驶系法律禁止的行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在雨夜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其醉酒后仍选择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农村建房的业主及村委会是否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能等负有保障义务?
建造过程中理应确保建筑物不影响他人通行,不存在安全隐患,村委会在批准提供建设用地时理应对此尽到审查和監督义务。此案中,陈某发生事故的岔口下坡路路口宽10米左右,此建筑布局并未影响正常通行,亦不存在发生事故的安全隐患。
(《人民法院报》20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