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悬疑剧《隐秘的角落》热播,其中扑朔迷离的案情,隐藏着满满的法律点。
利用手中他人犯罪的证据索要钱财,属于什么性质?
剧中,朱朝阳写警告信给张东升,说自己手中有他犯罪的证据,希望他不要继续犯罪。张东升根据线索,找到朱朝阳、严良、普普三人,提出可以出钱购买证据。严良想到普普生病的弟弟,就开口向张东升要价30万元。
敲诈勒索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犯罪人利用被害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敲诈其财物,也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
具体至本案中,朱朝阳3人以持有张东升犯罪行为证据并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其索要30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但在具体的处罚上,还需要考虑其刑事责任年龄。
诱导他人杀害自己,双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张东升被警方怀疑之后,起了轻生的念头。他告诉朱朝阳自己杀了严良,要朱朝阳杀了自己,朱朝阳拿着张东升递过来的武器刺傷他的侧肩。张东升继续诱导他,叫他杀了自己。
教唆的表现形式一般为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意在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结合本案的情况,张东升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犯则需要分析其唆使朱朝阳杀害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实施犯罪,这涉及到刑法理论中“不可罚的教唆行为”。
简言之,对于教唆人自己实施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犯罪嫌疑人唆使他人窝藏自己或为自己作伪证的行为),如果教唆人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的,不能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责任。即,张东升希望借朱朝阳的手达到自杀的目的并不构成教唆犯,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作为被教唆人的朱朝阳如果实施了相应行为,则有可能属于故意杀人。(《法制日报》20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