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职权。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开展了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对于丰富代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人大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督工作新思维、新举措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本文就进一步完善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作些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发挥了代表的主体作用。人大相关制度办法中要求,人大代表要通过视察、检查、调查研究、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开展约见活动做好准备。因此,为促成相关问题的解决,参加约见的代表势必要通过调查走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听取政府部门的反馈,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建议。这样既密切了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也进一步提升了代表的履职能力。同时,由于代表约见活动是一次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和安排下,以代表约见这种有效的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并由常委会在事后督促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落实,促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也较好地保障了代表依法履职的权利,更充分地发挥了代表的主体作用。
2.增强了人大的监督实效。开展代表约见活动,既是代表履职的一种方式,也是对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的一个延伸,通过在约见中强化督办,进一步提升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实效。例如,近年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结合约见活动的开展,将人大代表反映的社区干部工资待遇和社保、医保等问题作为约见议题,组织代表与相关部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并及时向同级党委进行汇报,引起了重视支持,为问题的解决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从而切实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实效。
3.推动了“一府两院”的工作。开展代表约见活动,搭建了“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部门与人大代表之间零距离的沟通平台。通过与人大代表开展面对面的沟通交流,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批评、建议,既增强了“一府两院”负责人自觉接受代表监督的意识,也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也增强了“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约见活动的开展,有利于“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更好地宣传相关政策和自身的工作,能促进部门与代表间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信任。
1.现有法规制度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代表法》规定代表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集中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只是赋予代表约见的权利,对代表约见作了原则性规定。各地制定的代表法实施办法,对代表约见也基本没有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2.对代表约见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缺乏后续监督措施。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如何反馈和督促约见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普遍缺乏问责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代表约见和人大常委会对约见建议、意见的跟踪问效工作带来困难,这样难免出现约见后的问题解决难、落实难,造成“一约了之”,致使代表约见工作成效不佳。
1.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约见意识。“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各级人大代表一定要牢固树立人大代表为民代言的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不忘初心使命,敢于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
2.不断完善代表约见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当前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在坚持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逐步完善代表约见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应细化约见的程序和内容,对代表可以就哪些问题提出约见,人大常委会如何把关、如何联系安排,以及约见问题办理程序与完成时限等进行具体规定;应明确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约见工作的后续监督职责,在约见活动结束后,形成以代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意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当场答复的内容、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措施与办法、完成时限等为主要内容的《约见会议纪要》,并安排适当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跟踪督查,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结果。
3.改进代表约见方式,拓展约见范围。一方面积极探索开展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的约见,并向乡(镇)人大代表延伸。代表小组约见可以以“人大代表之家”这一平台为基础,为人大代表提供更多反映群众意见、诉求的机会,从而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可探索尝试人代会期间的代表约见制度,丰富约见范围。
4.健全保障代表约见措施。一要加强培训,提高代表履职的能力和水平;二要统筹安排,加强指导;三要保障支持代表通过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四要建立健全代表约见问责机制。对代表在约见活动中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人大常委会要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
5.加强约见事项落实的后续监督。“约见”是手段,效果是关键。在活动结束后的适当时期,人大常委会还应组织相关工委,或组织代表和相关人员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代表在约见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对个别敷衍应付的政府部门负责人,要通过常委会领导约谈、问责等刚性措施予以批评纠正,对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真正体现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