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2019 年第12 期第9 页)
57.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可以是经济合作社(联合社),也可以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5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群众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对于撤村并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慎重开展探索,原则上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向原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副本和公章。
5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改革如何制定改革方案?
有条件的地方(主要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改革,应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成员界定、股权设置、收益分配制度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交付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0.哪些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纳入股份合作制改革范畴?
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并结合湖南省实际,可以纳入股份合作制改革范畴的资产主要包括: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份;③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⑦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用于经营的资产。
61.资产很少或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做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 号)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 号)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
对于集体资产数额很少或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集体,当前改革应侧重做好几方面的基础工作:一是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查核实,摸清集体资产家底,分类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二是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为后续开展有关改革夯实基础;三是全面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实现共建共管共享;五是扎实抓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有序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盘活利用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等工作,多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待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深化相关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