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迪
摘要: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带给我们更快捷的网络服务、大量的数据和巨大的潜在商机,不仅如此它更是一种可以改变我们的日常生活、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探索未知领域的科学方法。从规制网络犯罪的角度入手,大数据的运用对网络犯罪的发现、侦查、取证、治理、防控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作用。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犯罪;规制
一、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犯罪概述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
网络犯罪这个概念最初是由计算机犯罪演变而来,是计算机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将计算机犯罪与网络技术的特点相结合,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立法技术的不断深入,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人们耳熟能详的犯罪种类。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主体违反国家规定,以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讯网络为攻击对象,在网络空间实施的危害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的正常运行,对社会危害较大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有学说认为,网络技术相对普通的传统犯罪工具而言是一种新兴的特殊犯罪工具,根据其在网络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的必要工具和手段,即离开网络的使用,该犯罪将不能实施;另一类是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的非必要工具,即不必须使用网络手段。
(一)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1、普通网络犯罪形式
普通网络犯罪形式,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犯罪对象和以网络作为实施犯罪的媒介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破坏正常网络秩序和网络空间安全的各种犯罪的总称。普通网络犯罪类型一般表现为以下不同的类型,他们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不同,侵害的犯罪客体也有区别。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犯罪;二类是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三类是侵犯公民权利的网络犯罪;四类是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
2、电信诈骗型网络犯罪
在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涉及网络的犯罪频繁发生,犯罪类型复杂多变,近年来网络犯罪通常以网络诈骗类犯罪、网络平台类犯罪类型为主。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网络犯罪进行防控是遏制网络犯罪继续蔓延的必经之路。在不同类型的网络犯罪当中,尤其是网络电信诈骗类犯罪尤为突出。此类型犯罪以及网络为媒介,编造并发布虚假的信息进行欺诈,主要有网络传销、网络购物诈骗、网络中奖诈骗等表现形式。
3、“黑灰产业链”形式的网络犯罪
“黑灰产业链”形式的网络犯罪,是指通过黑色和灰色两条不同的产业链进行犯罪的形式,网络“黑灰产业”的规模相当庞大。“网络黑灰产业”的上游、中游、下游分工明确,有着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下游主要从事诈骗、窃取账号等行为;中游主要从事恶意注册、虚假交易、虚假认证等群体诈骗行为。其中最隐秘和最难打击的主要是上游产业,包括开发网络病毒、开发钓鱼软件等技术型犯罪行为。从实践中看,黑色和灰色产业往往是相互交融的,因此它们的利益相互交织。当下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分工明确、共享利益的黑灰产业链正不断扩张,这些产业的蔓延使得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大大降低,犯罪成本也相应减少,给侦查机关侦办案件和打击犯罪增加了巨大障碍,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犯罪的特点
1、犯罪团体呈现规模化趋势
根据近年来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网络犯罪团伙呈现出严密的组织化、高度的规模化的趋势。近年来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等形式的网络犯罪背后,都是有组织的犯罪团伙运营的。整个团伙呈现出公司化运行的特点,每个步骤明确,团体相互协作,有的人员进行宣传、有的人员进行技术保障、有的人员则负责具体实施犯罪,从犯罪的预备阶段、选择目标,到犯罪的实行阶段、获得不法利益、分赃销赃等各个阶段都由该团伙共同完成。
2、网络犯罪侵害面更广泛
隨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实施犯罪的人接触面变得更加广泛,其涉众特点更加鲜明、波及人数更多。与此同时,利用网络环境可以一定程度上隐匿真实身份,相比传统犯罪手段更利于实施犯罪。有相关数据研究表明,电信诈骗已经波及我国31个省区市,被害人覆盖各年龄段、各行各业。相较传统型犯罪,网络犯罪呈现出非接触性、无现场、国际化等特点,犯罪的分工也变得专业化,如何应对网络犯罪成为了各国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问题。
3、犯罪手段更加隐匿
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相对传统型诈骗犯罪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它的非接触性,犯罪实施者利用发送短信、网上银行转账等高科技手段将自己的真实身份隐匿,全程不与被害人进行接触,通过网络或者通讯工具等手段来诈骗被害人财产,再由其同伙来获取钱财。
二、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犯罪的成因
(一)大数据技术为网络犯罪制造了技术条件
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高技术型网络犯罪的产生成为可能,网络犯罪与科技的发展总是相互伴随而生的。此外智能移动终端和互联网的普及也使得网络犯罪愈加严重。当今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其次,由于技术等问题的影响,还不能使网络犯罪防控变得高效,会存在一些漏洞,这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最后,电子物证技术在固定证据和取得证据等方面有些落后。
(二)在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尚未成熟
在立法领域,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的特点,这使得制定法律法规的速度落后于网络犯罪不断变化的脚步。立法方面的漏洞,给了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立法内容的缺失,立法效力较弱,立法体系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这些都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司法方面,由于网络犯罪的非接触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使得刑事管辖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刑法的谦抑性导致对网络犯罪的预备阶段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打击;网络犯罪涉及范围大、涉案人数众多、多为组织化、集团化作案,因此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会涉及跨国跨区合作,但是从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来看,各国之间缺乏合作的具体措施,为打击网络犯罪增加了难度。
(三)各部门缺乏配合
负责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的公安机关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广电、电信、文化等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防范、处置联动机制。一方面是部分互联网经营部门在运营过程中未能做好相关信息的审核、监督、报告等防范机制,被不法分子利用其漏洞,从而得以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单位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及时搜集证据,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网络犯罪案件具有的非接触性的特点,其犯罪的整个过程是通过网络为媒介,被害人与犯罪实施者没有经过直接接触,因此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难度较大;网络犯罪案件一般属于团队作案,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并且保持单线联系,因此公安机关难以对整个犯罪团队一网打尽。
三、大数据背景下网络犯罪的治理对策
(一)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防控
要想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有效防控,必须建立大数据平台,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实现政府的科学決策、社会精准化治理,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分析网络犯罪的高风险因素,增加对高风险因素的感知、防范能力。公安机关应加强与政府相应职能部门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协作,加强防控工作的建设,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漏洞实施破坏。
网络犯罪防控成功的关键在于改变以往应对普通案件的办案模式,公安机关应当与金融机构、互联网管理部门形成合力,从源头对资金、信息、人员等关键要素进行管控。治理新型网络犯罪,必须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治理设施的软件、硬件建设,使其服务于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我国以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属地主义管辖原则。网络犯罪的实施波及范围非常广,超越了领土、领空、浮动领土等犯罪概念。网络犯罪的服务器通常架设在国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地通常是在国内。传统刑法概念中的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辅的管辖原则受到了影响。所以网络犯罪的立法管辖应该将管辖范围扩大至实施网络犯罪的终端设备地或者服务器所在地、网络犯罪所侵入的终端设备所在地、网络犯罪作案结果信息的终端所在地。
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像移动、联通、电信这样的大型网络服务商和电信运营商控制大部分互联网基础设施,他们既是网络安全的重要一环,又是网络空间的主要共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对网络犯罪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
(三)建立防控网络犯罪专业力量
网络犯罪属于高技术、高智能、高隐蔽性的犯罪,这就要求实施犯罪的人需要掌握一些网络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专业人才,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等监管部门必须掌握相应的知识与技术。公安机关的网侦部门,网络安全执法部门必须加强专业交流协作,建立联动式侦查模式。
打击近年来较为猖獗的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时,必须加强刑事司法协作。在涉及跨区跨国的网络犯罪案件时,应当通过国际条约、国际协商等方式,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对网络犯罪展开跨区跨国联合打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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