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红
摘要:日本从3世纪建国以来,并不是一个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国家,但是日本民族十分擅长对外来文化,也正是因为这个特点它从一个蛮夷小国发展到世界强国.其中最为显著的三个事例是在:大化革新、明治维新和战后改革这三次改革之中对于外来法律文化的吸收。从对与儒家文化的吸收,到对近代法律体系的吸收,再到对于民主文化的吸收,都反映了日本对于外来法律文化的成功借鉴。日本对外来法文化的吸收具有开放性、选择性、创新性的特点,并且能为我们带来有价值的经验。
关键词:法律文化;吸收;改革
追溯日本的历史,最早以国的形式出现的是三世纪中叶时出现的“大和国”。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日本经历了三次至关重要的革命或改革,分别是:大化革新、明治维新和战后改革。在这三次改革期间,日本吸收了优秀的外来法律文化,这对一国的法律、社会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大化革新
(一)大化革新的历史背景
大和国出现后不断地向外扩张,逐渐形成现在日本疆域,此时天皇是国家的实际统治者,此时的日本实行部民制。6世纪后,苏我氏打败原来物部氏,控制中央,扶持对自己有利的天皇。当时中小贵族兼并土地,垄断财富,社会矛盾空前尖锐。在同一时期内的中国,隋朝结束了南北朝的对峙局面,接着李氏推翻隋朝建立了在中国存在着重要影响的唐王朝。日本派遣僧侣、留学生来到唐朝学习其先进制度。这也为大化革新做了准备条件。
(二)大化革新的举措
在国内的政治危机以及国外优秀文化传播的大背景下,大化革新便以645年以大兄皇子与中臣镰足等刺死苏我入鹿开始了。大化二年(646年)元旦,发布改新诏书,新诏书的内容总的来说就是全面“唐化”——效仿唐朝的各类体系与制度。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日本新民法》中曾说:“日本法律属于中国法族者盖一千六百年矣,虽自大化改革以后经历极多巨大变化,而日本法制之基础仍属于中国之道德哲学与崇拜祖宗之习惯及封建制度。”[1]
日本大化革新之后进入了律令时代。儒学对于日本法律的影响甚大,这一时期,日本不仅在形式和内容上模仿中国法律,同时在内在精神方面,如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等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最为显著的体现应该是法律体系的儒家化。其中日本制定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相比较唐律,虽条目有所改动,但基本内容和原则未变,其中包含的儒家宗教、伦理观念也没变。《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都是模仿唐律令的典范,处处渗透着儒家法律思想的痕迹[2]。如《大宝律令》中的“八虐”就是来自《唐律》中的“十恶”,只是去掉了“不睦”和“内乱”[3],把“恶”改成了“虐”;而《养老律令》之中的“六议”则是唐律“八议”的简化,将“议功”、“议勤”合并为“议功”一项,又消除了“议宾”一项。这体现在,当时的人们倾向寻求私人和平了结,遵循民间习惯和儒家道德。穗积陈重在《日本新民法》书中谈道:“日本法律属于中国法族者盖一千六百年矣。虽自大化改革以后经历了极多巨大变化,而日本法制之基础仍属于中国之道德哲学与崇拜祖宗之习惯及封建制度。”例如,先秦儒家所倡导的亲属相隐法律原则也被日本所借用。
其次,日本按照我国古代传统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治理模式,在日本全国范围内推行了“王土”和“王民”的概念。废除了贵族私有的土地制度,建立封建国家的土地所有制,贵族奴隶主的私有土地一律收归国家所有,成为国家土地。废除部民制部民转化为国家平民(但奴婢除外)[4]。
然后,通过法律规定了土地以及徭役制度。在土地方面,实施了班田收授法,该法是以唐朝的《均田法》为蓝本制定的,其中百分之七十三都是移植均田制而来。《均田法》规定了政府按照户籍,给家庭内成员分口分田,以及按照其他标准分的田地等。在徭役制度方面,日本吸收了唐朝的租庸调制,吸收并沿用,规定了在土地制度上的田租、身庸、户调三者合一的赋役制度。
(三)对大化革新的评价
日本模仿唐律制定了一系列法典,也形成了以刑为核心的成文法表现形式和调整民事关系的习惯法组成了当时的日本的法体系。它废除了氏族贵族和皇室私有土地、部民的奴隶制度,确立了国家直接剥削班田农民的封建制度,同时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日本社会由此实现了自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转变。国家权力收归中央,有助于社会的稳定;班田制将土地收归国有,废除土地的私有化,这一制度抑制了日本当时已经日趋严重的土地兼并,缓和了社会矛盾,使农民在经济上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废除部民制,使部民转为平民,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这类人的法律地位。
二、明治维新
(一)明治维新的历史背景
掌握大权的德川幕府对外实行"锁国政策",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作坊内出现了"雇用工人"制,资本主义的萌芽出现了。它的出现,冲击了封建自然经济,从根本上动摇了幕府的统治基础。商人们感觉到旧有制度严重制约着他們的发展,于是开始呼吁改革政治体制。尊王攘夷运动的失败转变为倒幕运动。十八世纪,伴随着科技革命的兴起,西方国家携船舰利炮打开了闭关锁国的清政府的大门;1853年黑船事件的发生,德川幕府又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更加引来了社会强烈的舆论讨伐。
(二)明治维新的具体举措
司法独立在形式上受到了《明治宪法》的最高法律规范的保障。以德国法为蓝本得《法院构成法》规定了实行审检合一制,即法院有检察官和检事局组成,检察官独立于法院,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各级法院的法官均为终身制,不受刑罚处分,不得被罢免职务。可以说,明治宪政制度下已经开始了通过确保法官的地位来保障法官的地位[5]。
在明治维新爆发后,新政府颁布了“广兴会议,万机决于公论”的“五条誓文”,这表明了它放弃了权威政治的勇气和实行公议政治的态度,这样传统的政治价值受到了质疑与挑战。于是选举制度进入了日本国民的视野。明治政府在刚建立政权之际,就公布了第一个中央政府组织法《政体法》,其中就规定管理的公共选举。在第二年政府便对一定等级的官吏进行了选举。但是这项官吏选举制度只实行了一次,便仓促的消失在了历史潮流之中。即使如此,“选举”无意之间和广大民众碰撞,并激发出巨大能量,地方政府开始采用这种方式来产生重要的官吏。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民间宪政意识的觉醒,无论是从司法独立还是到“公选”,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日本人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
三、日本战后改革
(一)日本战后改革的历史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以后,美国政府公布的《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方针》,在这一政策中明确了美国占领日本的最终目标:(1)确保日本此后不再成为世界安全与和平的威胁。(2)最终建立一个和平且负责的政府,该政府应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并应支持《联合国宪章》的理想与原则。在这一政策中还规定了此后要对日本的进行包括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三个方面的改革。
(二)战后改革的措施
首先,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确立了国民主权的基本原则,但是宪法对天皇制度给予了保留。只是天皇只作为国家的象征而存在,仅行使宪法规定的国事行为,没有关于国政的权能。这是对日本近代天皇主权的彻底颠覆。其次,宪法还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原则。再次,宪法还规定了广泛的国民权利。这部宪法采取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对国民权利的限制仅限于不得滥用权利和自觉维护社会公益的义务。最后,规定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原则。这自然是为了彻底消除日本军国主义复兴可能所作出的努力。随着《日本国宪法》的出台,议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同时由于责任内阁制度的建立,日本资产阶级最终掌控国家政权,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度最终形成。
四、日本吸收法文化的特点
(一)開放性
开放性始终是这一活动的首要特点。由于日本的封闭性和历史文化的后进性,使具有强烈危机意识的日本人认识到他们需要借助外来先进文化来增强民族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没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日本同样地没有盲目自大的自我崇拜,当辉煌灿烂的唐文化传入日本后,强烈的新鲜感和好奇心驱使他们如饥似渴地吸收中国文化。西方的先进文化传入后,日本人大开眼界,毫不犹豫地掉过头来学习西方。二战后,虽然日本受制于美国进行改革,但是出于对强者崇拜的心理,日本对美国文化的被动吸收不仅没有抵触情绪,反而呈现出了良好的学习态度。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并没有自我文化为中心的自大,强烈的民族危机意识促使他们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正视自身文化的不足,清楚地认识到世界文化的先进性,并以一种开放包容的态度积极吸收外来文化来丰富和强大自己。从文化的视角来看,我们可以确定的说日本对于法律文化的吸收呈现开放性态度。
(二)选择性
从吸收外来文化的内容来看,日本对于外来法律文化的吸收并不是全盘的无条件的接受,而是在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学习。例如向德国学习医学,向法国学习理学,向英国学习工学,向德国学习政治法律等,形成了文化的多元性。再如,日本吸收唐法律文化非常之多,但是并没有吸收当时很重要的选拔官员的科举制度,这是因为当时实施的贵族荫位制本就可以让贵族子孙自动获得很高的官职,也就是说科举制度本身不适应日本当时的国情。另外,明治政府推广“殖产兴业”政策时,大量学习西方的知识技术,却没有接纳西方的思想,而是和本国的精神结合起来,制定了培养“和魂洋才” 知识分子的方针。总之,日本在吸收外来文化时能够按照自身发展需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种选择性使日本的文化思想和价值取向保持相对独立性。
(三)创新性
日本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因为吸收任何一种文化而被全盘同化,不管哪个国家的文化,一旦进入日本都会经过日本的选择、吸收、改造、创新使之适用于本国而被本土化,从而形成了独特的日本文化。日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选择地吸收当时的先进文化,使日本文化呈现出多元性。同时,日本对外来文化的取舍并不是简单的拿来或者复制,而是采取甄别的态度审视外来文化,通过选择,加以改造,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从而保持了文化的主体性。正是日本采取开放的态度积极吸收外来文化,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最终使日本成为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现代化的世界经济强国。因此,在经济文化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在与外来文化日益交流碰撞的过程中,要批判性地分析、借鉴其有利于中国发展的内容,有效地吸收外来文化中的精华。同时,不忘本国的传统文化,保持本土文化的主体性和独立性[6]。
五、日本吸收外来法律文化的经验
(一)综合吸收两大法系之所长
最早日本吸收大陆法系的法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因不适合本国国情,转而向具有相似国情的德国模式学习,走出了封建社会;再向美国学习其三权分立制度,学习民主,而实现了现代主义的民主。作为邻邦的我国,在对西方法律制度进行借鉴时,恰恰需要的就是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的甄别力,吸收借鉴适合自己国情的法律文化。
(二)妥善解决法律本土化问题
日本的法律移植属于自上而下推行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迅速建立与普通民众缓慢形成的现代法律意识之间存在落差。正如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川岛武宜所言:“在近代日本,其法律制度是近代型的,但国民的法律意识却是前近代型的。”于是,如何将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律制度本土化,缩小其与传统法律意识的差距便成了日本法学者面临的重要问题,学者们为此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三)对待外来文化谦虚宽容的心态
日本文化自诞生伊始,就是通过与域外文化元素的融合与嫁接实现更新的。从大化革新到明治维新再到战后改革,日本在其历史发展的转折期中,大多能够理性地对待外来文化的冲击,始终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有选择地输入外来文化,并加之消化继受,成为自己文化的一部分。同样对待外来法律文化,我们应该抱着宽容、谦卑的态度看待它,而不是一味的拒绝、抵触它。
参考文献:
[1]刘志松.日本人中国法律观的历史考察[J].日本问题研究,2011(1):29-33.
[2]刘科新.唐代儒学在日本的本土化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4.
[3]李青.法律转型中的外来法律文化--以中日法制的近代化为视角[C]//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法律变革国际法学研讨会,2008:190-199.
[4]刘明翰.“以唐为师”的日本--从大化改新到天平盛世[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18-23.
[5]魏晓阳.明治宪法对近代法律意识的突破及其局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4):66-73.
[6]李小俞.浅谈日本对外来文化的吸收[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4(4):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