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琵琶鬼”现象始于傣族,傣族人认为其是一种邪恶之鬼,会给所在区域带来灾祸。随着社会的发展,“琵琶鬼”部分“迁居”到哈尼族村寨里,并不断变换着自身内涵以适应哈尼族的民族文化。不少哈尼族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拥有不被他人所期待的一些特征而被污名为“琵琶鬼”,被指认为“琵琶鬼”的群体权益则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文章从污名化的视觉探析了“琵琶鬼”的缘起、现状和成因。
关键词:哈尼族;“琵琶鬼”;污名化
污名一词最早是用来指代烙在奴隶、叛徒等身体上的烙印,象征持有印记的个体品德败坏,作风不良,是社会身份低贱的人。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首次将污名由个人层面扩展到群体层面,将“污名”阐述为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由于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有缺陷的缘由致使个人特征受到了损害,造成了身份的缺失,个体的身份被污损、价值受损;污名化就是社会赋予某些个体或群体以贬低性、侮辱性的标签。①戈夫曼认为,有些污记是先赋的,有些污记则是自致的;污记在某种程度上贬低了个人或群体的价值,限定了他们的社会地位,损害了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声誉。
一、“琵琶鬼”的缘起
“琵琶鬼”是由傣语“披拔”根据语音汉译过来的,最早出现在傣族社会里。“琵琶鬼”是傣族公认的一种恶鬼,傣族人认为其会给所在地区带来不详和疾病,酿成灾祸,早些年往往集中全寨之力驱逐他们,不少研究追根溯源得出傣族社会里的“琵琶鬼”是痢疾“替罪羊”的结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变迁,专属傣族村落的“琵琶鬼”也部分“迁居”到哈尼族村寨里,并变换着自身情况以适应哈尼族社会,跟傣族的琵琶鬼有相似之处又有区别,现根据笔者在云南西双版纳景洪市M镇实地调研情况对哈尼族社会中的“琵琶鬼”现象进行论述。
何为“琵琶鬼”?据当地人描述,“琵琶鬼”是人鬼一体的特殊群体,一般情况下跟正常人无异,只有在特定的时候才会显现出形态原型。②即大多时候,“琵琶鬼”跟常人一样正常的进行劳作和社交活动,只有在“鬼”需要进食和害人的时候才会显现原型。据当地多名村名“亲历”,③琵琶鬼是一种喜欢在夜间出行,眉心会发出指头大小的荧光绿,披头散发,很难看出真实面目,会变幻成诸如家禽、鸟兽等各种形态,能飞会走的奇妙东西,但不论以何种形态出现,其加害或食用过的东西上都都保留着人牙啃食的形状。
综合当地民众所述,“琵琶鬼”分为“黑琵琶鬼”和“白琵琶鬼”其中“黑琵琶鬼”喜食人和各种家禽的血,“黑琵琶鬼”会通过钻人肚皮,咬人心肝的形式害人,致人生病甚至死亡,也会吸食母畜和幼崽的血使其死亡。被加害的对象一般通过寻求当地草医获得治疗,但是治疗效果受草医的医术、“琵琶鬼”的厉害程度和发现速度等因素的影响。“白琵琶鬼”喜食散发臭味的死鱼烂虾和臭肉。“琵琶鬼”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得越来越厉害,害人的方式越来越隐秘。但基本情况差不多,笔者在本文统称为“琵琶鬼”进行论述,访谈过程中笔者询问各个年龄层次的村民,均反馈“琵琶鬼”的起源没有切确的时间和地点,大多说法为从有人类的时候就有,哪里有人,哪里就有“琵琶鬼”,且他們中的大多人表示是从长辈那听来的。也有少数人说是先辈和是傣族“琵琶鬼”通婚,诞下后代,从此在哈尼族社会里传播开来。
二、“琵琶鬼”的现状
被指认为“琵琶鬼”的群体是坏人的刻板印象早已在当地人内心扎根,人们虽然不会刻意逃避、苛责他们,但是在一些群体性活动中总是或多或少的表现出疏远。当地对“琵琶鬼”的指认具有专断性,通常只要有超过一人指认就能坐实其“琵琶鬼”的身份,通常情况下以个人的经验为判定依据,并视其为早已既定的、先在的东西。一旦被指认,就只能终生为“鬼”,人和鬼两者同生共死,直到生命结束。“琵琶鬼”甚至会传染给配偶或遗传给后代。当地的“琵琶鬼”身份兼有先赋的和自致的两种形式,先赋的主要是从父母那里遗传而来的,当地有一种说法,夫妻双方不论其中一者或二者是“琵琶鬼”的话,一旦他们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孩子,那么当他们的第二个孩子结婚后就自然而然的变为琵琶鬼,但如果他们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那么孩子就能避免变为“琵琶鬼”的命运。自致类型的主要是通过和“琵琶鬼”婚配或长期生活导致的,当地人讲述如果一个“正常人”的配偶是“琵琶鬼”,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也会变为“琵琶鬼”;同理如果关系较好的朋友间有一个是“琵琶鬼”那么另外一个变为“琵琶鬼”的可能性也会增大。一个人一旦被指认为“琵琶鬼”,会严重影响到交友、婚姻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给被指认的对象带来很大的困扰,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其情绪、认知、性格、行为等。
“琵琶鬼”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普遍较差,“琵琶鬼”这一标签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人际交往,一旦被指认为“琵琶鬼”,他们原有的人际关系网络会受到冲击,因为跟他们过多交往会引来灾祸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人们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观念远离该群体以独善其身。之前的亲朋好友为了避免被殃及,很大程度上会逐渐疏远他们;后续的人际关系也会受到波及。“琵琶鬼”的声誉也经常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寨子里农闲时,人们经常三五成群的在一起消遣时光,人多就避免不了嘴杂,人们谈及的话题会比较广泛,而惊异的神鬼事件往往能最大限度的引起人们的好奇心,根据劳作的需要,当地人经常在夜间去割胶,人们往往会添油加醋的谈及自己的奇遇,因为是单独出行,谈及的经历往往缺乏佐证材料。加之社会群体认知的偏差,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往往造成信息的失真,被波及到的对象的声誉就会受到损毁。
三、被污名为“琵琶鬼”的成因溯源
笔者观察了当地被冠以“琵琶鬼”身份的群体,他们身上具有很多相似的的地方,要要么是拥有别人求而不得的东西,如皮肤白嫩,长相甜美帅气或是拥有超过当地绝大多数家庭的财富,条件优越;要么是具有别人所痛恨的品质或东西,如性格蛮横,待人不友善等。笔者认为“琵琶鬼”是当地社会构建出来的一种身份符号,由于受到污名的群体所具有的体貌、行为,社会表征等具有某些不被当地社会期望的特征,使得他们被迫蒙受“琵琶鬼”的污名,被贴上不受他人欢迎乃至痛恨的标签,致使被污名化的对象在日常生活中遭受不公正待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贬抑、偏见、歧视和指责。厘清被污名化的缘由对我们正确看待该现象和认识当地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实地调研分析,笔者认为该群体被污名为“琵琶鬼”的三个个重要原因为:一是基于人们的神鬼祖信仰和万物有灵的观念,坚信确有鬼神之事使得人们不排斥鬼神之说。二是别人的嫉妒该群体掌握了很多别人认为他们不因得的东西,或是普通群众得不到的东西,引发了其他人仇富、妒美的嫉妒心理,或是痛恨他们身上有本民族难以接受的品性,认为他们愧为同一民族的人以至被冠以“琵琶鬼”的污名。三是污名者宣泄不满情绪,指认他人为“琵琶鬼”带有明显的情绪宣泄目的,指认他人为“琵琶鬼”是为了宣泄私人恩怨或是自己的嫉妒之情,本着自己不好过也不想别人好过的想法来提升私人幸福感。
鬼神信仰的传统提供了基础。哈尼族自古以来就信仰自己本民族的传统宗教,推崇万物有灵的观念,认为万事万物都有自己的神灵,他们认为世间有鬼神一事跟人们每天要进食是一样的平常的。他们能接受鬼神的传统给“琵琶鬼”的存在提供了基础。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偶发性事件,由于现有的知识不能为其提供科学的解释,人们便将目光投向宗教,认为是鬼怪作祟。平时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情,如活泼可爱的孩子身上惊现青紫的牙印且孩子哭闹不止,早晨起床发现昨天活蹦乱跳的牲畜已经咽气,放在厨房中的新鲜肉类突然腐臭变质等,他们认为这些事件有违常理,科学解释不清。他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得到的解释不足以说服他们,他们便从宗教中去寻求解释。于是认为是“琵琶鬼”在他们疏忽的时候来咬了他们的孩子和牲畜,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来把新鲜肉类里面的精华吸食完了导致肉类腐烂;他们在闲谈时别人模糊其词的讲述更加坚定了他们的想法。
嫉妒引发指认。早期的哈尼族人民在资源匮乏的条件下为了求生存,大家共同劳作,共衣共食,各家之间几乎不存在差异。大集体、大家庭生活方式使得共财的想法深入人心,不少哈尼族同袍将个人的就是集体的,均分所有人的劳动成果的观念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不能否认这在当时促进了生活资料的平衡,缓和了生活中的贫困与艰辛。随着橡胶种植业的发展,当地人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文化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但共享的传统依旧被不同程度的保留下来。时至今日“生分熟食”的饮食习惯在哈尼族地区依旧占有一席之地,即获得的食物,生的时候大家平均分配,熟则见者有份,不难看出在不少哈尼族人民的观念中还残留着一定的农村公社所有制的均分想法,不少人在潜意识里觉得大家还是应该没有太大差距。从古至今的大集体观念,大家是同一家人以及互助、共享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当地哈尼族人民求平均的心理。但社会现实是人们单门立户,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小的集体,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竞争。这时候个人的欲望、需求、目标等的实现就跟个人能力大小挂钩,能力有大小,人们的生活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拉开了差距,这时候不少人就会得“红眼病”。当看到个别家庭的生活蒸蒸日上,充满现代气息的住宅、车辆和用具一应俱全,反观自己还是老样子,而且别人没有和自己共享优越的生活。这时候就会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羡慕嫉妒的情绪占据了他们的内心,他们会自觉不自觉对的怀疑别人是不是发了不义之财,是不是做了什么十恶不赦的事情。综合生活中捕风捉影的说法就会给他们按上很多莫须有的罪名,冠以他们“琵琶鬼”的说法就是其中的一项。同理,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肤色和外貌各不相同,稍加對比就会发现有的人外貌更加出众,而有的则略显平庸,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当人们对美貌之人的赞誉之词溢于言表时候,不乏会引起部分姿色平庸的人心理不舒服、不自在。在遇到一些契机的时候相貌平庸的人就会给别人的美貌定罪。冠冕堂皇的说是因为吸食了人和动物的精华滋养出美貌来的。
为了宣泄不满情绪而污名化他人。在长期的生活中,不如意不顺心的事情时有发生,当焦虑、不满、嫉妒的情绪长期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时,往往会使人变得烦躁、多疑。人们为了舒缓内心的郁结之气往往需要一个释放负面情绪的排气阀,(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赛的的功能冲突论认为冲突具有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排解社会不满情绪的功能)需要给自己苦闷的生活找个理由。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护短、推脱的心理,我们往往认为是他人的原因造成自己不幸。为了逃避是自己的不够努力、不够上进、没有把握住机遇等主观原因造成自己不如意的现实,人们将原因归结为看不见摸不着的神学领域来安慰自己,这时便不得不给“琵琶鬼”的美好生活按上罪名。
四、去除污名化的思考
将普通人妖魔化为“琵琶鬼”的现象反映出了一定的社会症结,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情绪的集中体现,它影响了本民族的互动与团结,同时易于引发人们间的误会和隔阂,致使人们发生口角之争乃至小规模的打斗等。去除污名化的现象以消除这种潜在的和不可控安全隐患对该地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和义务教育的推广,人们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已有不少人通过口头辩解及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开惩治对抗“琵琶鬼”的事件已经减少,但是暗地里议论和刻意疏远该群体的情况依旧存在,面对该情况,我们不仅要思考去除污名化的途径,也需要关注被污名化的群体,给他们提供帮助实现个体的增能。
注释:
①欧文·戈夫曼.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M].宋立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50.
②鬼需要进食的时候,鬼控制了身体,他们只顾满足自己,不会顾及被加害的对象跟自己的关系,当地流传着不少琵琶鬼咬了自己孙子孙女的情况)
③(三名村名在访谈过程中说他们曾经在夜间出行割胶时在路上遇到琵琶鬼)
参考文献
[1]欧文·戈夫曼.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M].宋立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50.
[2]赵桅.傣族文化分类下的“琵琶鬼”现象解读——以西双版纳傣族为例[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02):56-59.
[3]刘芳.曼桂的前世与今生——一个傣族“琵琶鬼”寨的自我建构[J].普洱学院学报,2013,29(01):66-69.
[4]赵桅.傣族“琵琶鬼”现象的起源历史浅述[J].民族史研究,2010(00):279-293.
[5]杨杨.云南巫蛊研究报告[J].花城,2006(06):23-42.
[6]夏之乾.谈谈“放蛊”及其类似习俗产生的原因和危害[J].贵州民族研究,1984(04):113-120.
作者简介:李秀林(1994—),女,汉族,籍贯:云南·昆明,学历:2019级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云南民族大学社会学院,研究方向:宗教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