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贸易术语是用一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交易地点、确定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国际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在我国国内贸易的运用相对较少,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该惯例对于只进行国内贸易的商人而言并不熟知,另一方面在于对该国际商业惯例的本身含义及性质的误解。本文将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特点做简要介绍,对其进行正确解读,对国际贸易术语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的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内贸易;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也被称为价格条件,是用缩写字母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责任、费用和风险上的划分。将三个大写英文字母组合置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理论上,这一专业术语常被称作国际贸易术语。此惯例在长期贸易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所以又被称为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由于各种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无规律性、区域性存在的可能,并且国家之间存在必然的文化差异,贸易方之间亦存在利益冲突,导致不同国家甚至不同港口对同一贸易术语的权利义务解释存在差异,为避免此类贸易纠纷的发生,国际商会制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一国际通行贸易标准。
(二)特征
国际贸易术语出自国际贸易惯例,为较多国家的法律界和工商界所熟悉和接受,具有广泛的国际通用性。其次,仅用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来囊括交货地点、风险承担、手续办理、单据交接、费用支付等较为复杂的含义,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除此之外,它还具有规范性、开放性、科学性等特点。
首先,贸易术语具有规范性。法律具有规范性,惯例同样如此,此处的术语规范性又称术语确定性,由于本身具有确定的内容,可以对国际贸易起到间接的规定作用;其次,贸易术语具有高度概括性。包含的法律意义较为丰富,高度概括价格条件、运费、保险、报关、进出口手续、风险划分等内容。国际贸易术语是标准商用语言,通过术语规则的载体呈现;再次,贸易术语具有国际通用性,又称普遍接受性。在长期反复使用过程中形成,但国际贸易术语规则的出现绝非偶然,从典型的三类版本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以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7个不同版本已逐渐构造出国际贸易术语规则体系的框架,贸易术语的国际通用性正是其存在的核心价值,更是其规则体系未来发展的趋势; 再次,贸易术语具有高效率性。从一定程度上来看,使得效率极大提高,缩短了贸易双方的磋商时间,削减了贸易双方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对贸易条件理解的障碍,从而促进贸易合作。即使出现贸易纠纷,在法律途径上也能够控制风险范围,通过预防风险、预估纠纷损失来促进贸易的成交,贸易双方能够运用国际标准保障贸易程序的期待可能性,并且贸易双方若是选择2010贸易术语新版本,则国内外贸易均可适用;最后,贸易术语具有科学性。不管是从法理角度还是经济学角度,抑或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比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国际贸易术语的设置均具有科学性这一点毋庸置疑。通说认为,贸易术语是一项贸易实践产生的技术。应用国际贸易术语对于贸易双方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磋商环节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当其适用于国内贸易时,理解其理论含义并认识到其在实际操作中的理论含义,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理论发展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早期版本的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其缩写为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是从贸易习惯中得来,而习惯是相似的行为所归纳而生。
在古代,商人在航海业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必须亲自到国外购买物品,最早产生的贸易术语是FOB。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和贸易方式的变化,典型的定期班轮使运输与交易逐渐分开,因此产生CIF术语。当时的时代背景及世界格局造成卖方船舶的运营成本上升,风险加剧,故卖方不安排保险与运输而采用FOB的概率较大。二战之后,新兴的海上运输业和保险业发展迅速,《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版本在美国、欧洲地区的适用较为广泛,实际上,CFR是在CIF的基础上产生的术语。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FCA、CPT、CIP作用也在扩大。每次贸易实践中出现问题在达到一定程度后均会引起国际商会注意,进而修改,前后有十次之多,将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来看。现有最新版本不代表杜绝了贸易问题的再度出现,只能说明贸易术语规则的发展又前进了一步。世界范围内区域性贸易不断增多,无关税区进一步扩大促进国际贸易术语发展,诸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有关清关手续在2000版修改之前的通则中对进出口关税与清关义务均有具体规定,尽管贸易实践中不会出现大的认识错误,但2000版通则依然对无关税区方面专门作出具体说明。
为了能够适应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重新修訂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的总数从13个减少到11个,DES、DAF、DEQ、DDU这四个术语被取消,并增添了两个新的术语,DAT和DAP。实质上是将DES、DAF和DDU这三个术语合并为DAP这一个术语,另用DAT代替DEQ,并且将DAT所适用的运输方式由水上扩展到一切运输方式。《2010通则》中的 11个国际贸易术语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任何运输方式都能够适用的术语,包含了EXW、FCA、CPT、CIP、DDP、DAT和DAP;其二是仅在水上运输方式中使用的术语,包含了FAS、FOB、CFR和CIF。2010贸易术语新版本存在众多创新之处,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国内贸易无区别化。常情况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被理解为适用于存在跨境运输的国际销售合同中,进行跨越国境运输是国际贸易的标志,但目前,类似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之间或其内部的贸易无需过关手续,并且随着贸易领域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进行决策、加工以及销售一系列都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完成,如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贴牌加工、轻工业生产等贸易形式。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趋向于按国际统一化标准进行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本均可适用于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
三、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区域集团国家间的贸易合同,另一种是一国之内的纯国内贸易合同。
首先,国际贸易术语在区域集团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的运用。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区域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国家与国家之间边界形式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欧盟、东盟等区域性贸易集团,集团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的边境手续的办理不再是必要的,内部成员国之间的货物买卖,其实与国内贸易并无差别。这与国内贸易中适用贸易术语存在着共通性,因此根据国际贸易术语2010新版本,其成员国之间对已经这样“国内化” 的买卖合同便可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在实际贸易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合同的性质依然是国际贸易合同,因而对术语的适用与国际贸易中完全一样,只是当涉及到术语的买卖双方的义务时对部分相关义务不需承担。当前,我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加坡等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均已生效,这也意味着在与这些国家所进行的协定中的商品贸易在应用国际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相关义务的变化。
其次,表现为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的运用。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与美国不同,国际贸易术语是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由国际引入到我国国内的国际商业惯例之一,因而我国国内贸易没有运用国际贸易术语的习惯,实现普遍推广,需要商业运作的不断成熟及人们对惯例形成统一的认识。国际贸易术语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运用主要是具有国际贸易经验的一些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子公司之间,他们对国际贸易术语有一定的认识,并为了贸易的便利化及义务的明确而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进行使用,EXW在我国沿海地区的使用便是最好的说明。
四、国际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应明确其版本。在国际上,定义贸易术语的版本不尽相同,实际参照和应用情况还没有得到有效的统一。《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术语FOB的解释有很大出入,《2010通则》较《2000通则》在贸易术语数量、分类、风险界限和内外贸适应性等方面都有所变化。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同于國际法,只是得到经常遵守的惯常做法,它对贸易当事人没有强制力和约束性,贸易双方可以明确适用或者排除。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所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贸易术语的混用、误用现象仍然存在。这就需要贸易合作双方在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时对贸易术语的适用版本进行说明和讨论, 以达成一致意见, 以免给日后的履约留下隐患。其次,考虑国内贸易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术语包含的贸易术语有十几种,在国内贸易中进行选择首先要考虑的是运输方式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术语2010版相比2000版新的特点还在于其分组方式的变化,按照运输方式进行划分为贸易双方进行术语选择提供 了便利。我国传统上进行术语使用以FOB、CFR、CIF等术语为主,这在国际贸易术语2010版中明确指出为只适合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这与国际贸易以海运为主具有一定的联系。但目前国内贸易运输方式主要为陆上运输,这也就意味着在术语的选择上更应突破传统而选择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例如国际物流行业突飞猛进, 交通运输方式不断发生变化, 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现代化的运输手段越来越普遍。这就要求外贸企 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不再拘泥于传统,而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与运输方式更契合的术语,将FCA、CPT、CIP这类术语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并逐步接受和启用DAT、DAP等术语。 最后,要与国内法律相适应。在国内贸易中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首先应符合该国国内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在应运国际贸易术语,因其性质术语国际贸易惯例,故在法律适用方面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发生冲突时则只能适用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国际贸易惯例是无法单独适用的,必须与国内法结合使用,才能做出更为公平的解释,使争议得到更有效的解决。国际贸易术语在合同应运中只对与交货有关的事项进行规定,从事贸易所涉及的其他商业问题也就必须由法律来进行解释。例如国际贸易术语中每个术语都确定了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交货两项重要义务,至于在何地、何时提供货物,提供多少货物等只能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而且国内法也为当事人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提供解释依据,如我国《合同法》所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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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廖娟(1997.10-),女,四川省阆中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