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潮 庞丹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模式也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从极少数变成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但在这种新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各种不正当竞争层出不穷,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权益,还极大的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了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有必要针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合理的建议,抑制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环境的含义
简单来说就是电子信息技术再加上商务活动就是电子商务,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的广泛和综合应用而产生一种特殊的经济形态。电子商务是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互联网相互作用产生的产物,但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外延的范围还没有确定,所以目前大众对电子商务都有着不同程度的理解,目前对电子商务最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将其规定为通过电子通信网络进行产品广告、销售和分配的一种活动。电子商务的活动具体包括网络商务信息发布的宣传行为、电子支付等等一系列的活动。对于电子商务环境,环境就是指围绕着某一个事物并对该事物产生某些影响的事物本身以及所有的外界事物,具体到电子商务环境来说,就是电子商务环境包含着电子商务本身以及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条件。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个部分就是行为的主体,从广义上来说,就是指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也就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从事着电子商务经营,并且通过该经营而盈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不仅仅包含那些以电子商务环境为媒体推销产品的电子商务产业,真是有一些自然人也通过电子商务环境去盈利。
第二部分就是指行为的违法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指的是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假冒商标、损害商誉、虚假广告、经营垄断等其实都属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所以,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经营者一旦做出了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行为,就可以视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部分就是指行为的客体,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的一系列不正当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与其公平竞争的其他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一些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通过非法手段为自己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严重侵犯到了另外的一些遵守法律规范、遵守电子商务道德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导致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服务得到排挤,通过此方式使其的服务因为去缺乏竞争力而减少了数量,提高了价格,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还极大的损害了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大大的破坏了电子商务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四部分就是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并不仅仅指的是已经发生的危害,也可以是尚未发生但存在着危险的行为。由于电子商务的产生互联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极快,影响范围大,所以一旦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如果不及时制止,就会导致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子商务的出现,意味着开启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与传统的商务模式也有着较大的差别,再加上电子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虽然这些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该行为也违反了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稳定有序的秩序,因此也应当被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误导消费者搜索信息的不正当竞争
目前,淘宝就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成功的一个平台,消费者从购物,到货比三家,再到结账,虽然消费者并没有直接与卖家当面付款,但结账金额也已通过平台转到经营者的账户,这与平时线下的购物方式相比只不过多出了一个平台,所以消费者在寻找商家这一过程中仍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一些商家為了自身的利益,就会利用某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来抢夺商业交易机会。就比如一些经营者通过抢注域名来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域名就像是一个地址一样,通过这个地址我们才能找到自己的目标。一些经营者就利用这一点,将知名品牌的域名抢先注册,引导着经营者进入其店内,如果再将自己的某种外部特征设置成与其他品牌相似,就会在视觉上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进行了错误的消费,以此来提高自己的交易机会。再比如一些经营者利用计算机技术,在某品牌的源代码中加入自己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搜索某类品牌时就会弹出自己的店铺或者是交易链接,从而导致消费者错点链接,以此来提高自己的交易机会。
(二)挟持网络舆论进行不正当竞争
电子商务环境下,经营者利用“网络推手”或者“网络水军”或者“网络打手”等挟持网络舆论评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由于现在网络的言论自由,法律对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就会利用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充当一般网民发表意见,左右网络舆论意见,挟持网络言论。就像淘宝的评价一样,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第一反应都是去看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评价,如果好评很多,消费者就会对该产品产生信任。某些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就是观察到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便雇佣一些水军来充当一般的消费者去进行好的评价,使得该店铺出现大量的好评,从而导致真正的消费者信以为真,从而下单购买。但这些水军并不是固定的人,都是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随机雇佣,所以并不好彻底根除。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在企业竞争中是最常见的一种状态,电子商务中也不例外,一些有心的经营者利用某种计算机技术,将与其竞争商家的邮件截取,从中获得交易数据。比如在淘宝购物中,消费者为了能够正常准确的收到自己的包裹,都会向商家提供自己准确的住址和电话,这些信息就有可能成为某些经营者窃取对象,再加上淘宝店家自己对这些信息的保护不到位,这些信息轻而易举的就会被竞争商家获取,再通过给消费者发信息等手段,逐渐来获取自己的交易机会。再比如,现在微博朋友圈盛行,人们可以在其中自由的发表评论,没有任何拘束。但当你在微博互动时,你的大部分信息就已经公布在外,再加上一些员工发表的不宜的言论,很大程度上会泄露商业机密。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本就是一个复杂的环境,在这个复杂的环境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逐渐增多,但并没有那个企业在电子商务中是处于垄断地位的,所以某些经营者为了能让自己位于别人之上,也会去通过某种计算机技术将正在使用网站的客户信息复制到自己的网站中,这样当客户再次使用时,两个网站就会同时出现,以此来增加自己网站的点击率。
三、国外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法律机制现状
(一)美国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
美国是相对于全世界来说较早使用电子商务,也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用来规范电子商务法律的,但在一些已有的单行条例中也可以看到对电子商务法律的规定,例如《商业秘密法》等,再加上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对电子商务法律的规定主要以判例原则为主,这一制度也对规范电子商务法律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迅速,如果以成文法来规制电子商务的话,由于成文法的稳定性,使得成文法对电子商务的规定往往赶不上电子商务在实践中的发展,导致制定的规制电子商务的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导致问题层出不穷。而判例法具有紧跟时代的特点,再加上法官在其中加入很多符合时代的原则,能够及时的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反不正当竞争。
(二)德国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法律体系较其他国家来说相对比较健全。为了适应近几年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以及出现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德国也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来规制这一行为,比如将新型的电子商务营销方式纳入到民法典中,再比如,颁布了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不仅凸显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体现了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来规范商业秩序。在新法中甚至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规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条规定的出现,从而使得电子商务中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有效的规制。
(三)日本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日本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市场法律竞争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小视,日本的政府也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用来规制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出现了大量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当时日本并没有一个能够规制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就导致了日本当时的市场经济出现了混乱,大大扰乱了市场的发展。于是日本政府在1993年对《不正当竞争防治法》进行了修改,比如在该法中增加了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增加了救济范围救济手段等等。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的飞速发展,日本的电子商务也逐渐崛起,随之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国内也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进行修改,以此,来实现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
四、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面
目前,我国大部分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都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另外《商标法》等也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制也不仅仅限于经济法的范围中,我国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对该行为的规制,甚至在司法解释中也对该行为的规制进行了补充。由此不难看出我国一直都在规制不正当竞争,但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也一直存在着漏洞。
2.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困难
相对于传统的竞争关系,对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的界定需要一些技术手段,所以就导致了该关系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电子商务环境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大部分时间还存在着一个第三方平台,所以对于该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十分困难。因为在传统市场上,这夺取甚至替代同领域的交易机会存在的少之又少,再加上电子商务需要借助于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所以虽然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传统市场和电子商务中的也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傳统市场中的行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中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往往是免费的,虽然电子商务表面看似没有竞争关系,但作为流量入口,再加上经营范围较广,一旦访问量提高,广告收入自然就会加快。部分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为了提高自身电子商务网站的访问量采取的策略行为,均会构成竞争行为。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电子商务竞争关系的描述较为模糊。
3.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完善
在司法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即是需要被侵权的一方来证明自己被侵权,这就要求被侵权人掌握着侵权方对其侵权的证据,但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又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互联网的特点就是隐蔽性以及传播快,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使得被侵权人根本无法掌握实施侵权一方的侵权行为以及信息。况且在传统的不正当竞争中,被侵权人的举证都有一点个的困难,更何况是在互联网以及电子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此外,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对被侵权人的赔偿标准,但这一条规定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中,域名被抢注,因恶意软件受到侵害,但由于互联网传播的速度极快,就会导致受到侵害的人数众多,很难确定赔偿范围,再加上在这方面举证的困难性,都会导致现行的赔偿制度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实施情况较低。
(二)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建议
1.完善不正当竞争法律
目前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 2 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只能简单的看作是一般性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法律指引,但由于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使用上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时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案例,这些案例都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的典型案例,通过对其的归纳和总结,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找到规制的办法,尽快的纳入到法律法规中。目前我国政府正是对电子商务与互联网发展全力支持的时候,必将会加剧网络市场的繁荣速度,也就意味着电子商务会在现今稳定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所以更应该完善相关立法,在电子商务发展前期产生的一些案例也具有指导作用,只有完善立法,才可以在一定基础上更稳定的发展电子商务。
2.完善司法工作
司法者的专业素质也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司法者在裁判电子商务案件时,并不能只是单纯的依靠之前的专业知识进行裁判,因为电子 商务案件较其他案件来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需要裁判人员对电子商务有着一定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专业的知识来对法律进行适用。除了司法者的专业素质以外,要想更好地规制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电子商务更好地发展,就要完善司法程序,就比如举证责任方面,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由于互联网的隐蔽性较强,所以很难实施。应当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被侵权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但侵权的一方,也就是被告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时,由被告一方证明自己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这样对于原告来说又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收集证据的困难性,因为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一些证据大都为電子信息,且都在被告一方,所以被告收集证据要相对于原告简单一些。
3.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效能
监管部门的执法,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是机器,监管部门应当对硬件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比如说提高计算机技能,对各个经营者进行监管,设定自动搜索,一旦发现有经营者实施违法行为,立即触发报警系统,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根本上扼杀。其实就是人,如果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拥有关于电子商务的专业知识,也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前文已经提到应当提高在职的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来更好地裁判这一类型的案例。也可以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基础上,可以专门聘用一些拥有电子商务知识的人,专门裁判这一类的案件。因为大部分的执法人员的年纪较大,让他们去学习一项新的知识,新的技能并不容易,所以,聘用一些网络技术人才相对较简单、快捷。
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意味着我们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经济时代,但也带来了很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一直处于一种多发的状态,大部分的经营者都去通过一些法律的漏洞,变相的实行不正当竞争。虽说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其仍然是一个老难题,法律的不完善让经营者有了可乘之机,也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障碍,再加上执法工作的管理不及时,让经营者变得肆无忌惮,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反思。所以,只有尽快的规制电子商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更好地发展市场经济,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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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伟光.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析——商业伦理道德的目标与标准[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02):35-40.
作者简介:刘思潮(1996-),女,汉族,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庞丹(1994-),女,汉族,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