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2020-08-14 09:59庞丹刘思潮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区块链

庞丹 刘思潮

摘 要:当今时代,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区块链作为当今时代新技术变革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然而,区块链的发展和应用的法律监管问题也成为了新时代科技发展的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在金融領域的应用,各个国家采取何种法律监管制度来应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成为了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发展历程,并借鉴世界各国对于区块链的法律监管的丰富经验,旨在完善我国的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管问题,提供更多的法律规制途径,从而为区块链发展带来更好的机遇。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领域;法律监管;规制途径

一、区块链技术发展历程

在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凭借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于社会的贡献,使得参与其中的网络受众受益匪浅。区块链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活力,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对其进行广泛研究越来越成为共识。区块链是一个技术领域的术语,是在比特币的公链底层技术基础上研发而出,具有不同于传统网络的独特运行模式。可以说,一切存在中心化账本的技术在未来都可能应用到区块链中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区块链在当今时代具有广阔的前景,是未来人类在技术方面追求创新的方向和动力。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09年到2013年,这一阶段也可以称为比特币时代,中本聪是比特币的开发者兼创始者。在此之前并没有“区块链”这个概念,这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研究区块链的源头。后来随着区块互联网的发展,区块链成为了电子货币比特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新型数字货币的产生,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传统金融媒体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数字货币之间密不可分,这一阶段是货币发展的新起点。

第二阶段为2013年到2015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完善发展,相关开发人员通过智能合约实现了区块链的可编程合约的数字系统合技术,以太网就是第二代区块链技术的代表,使区块链技术不再局限于数字货币领域这一个应用领域,而是应用于多个领域,比如: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可以说,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的特性之一,这一阶段更大程度的挖掘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潜力,对社会的各个领域影响巨大,更宏观的对整个市场去中心化,这成为了区块链技术发展的一大突破性进步[2]。尽管对智能合约没有公认的定义,但是从本质上说,它是在满足某些标准时自我履行的一组编码指令。

第三阶段是2015年到现在,区块链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就是扩展,除了金融领域的应用,区块链在其他领域也开始扩展并应用到其中,区块链的新应用不断的被发掘和应用,这一创新过程促进了区块链与产业之间的融合,在一定程度也符合当今社会需要,区块链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到整个社会,是区块链技术发展领域的重大突破。在这一应用阶段,区块链在各行各业被大规模应用,不断的提升工作效率,推动社会发展,使比特币和区块链彻底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块链3.0即是集成了统一语和时间货币的分布式人工智能操作系统。

二、我国区块链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2019年2月颁布实施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3月30第一批备案名单的公布、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0月24日的集体学习上对于区块链在各个领域的具体应用前景的阐述,都表明了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的重视和监管态势:逐步紧收,重点关注技术应用,持理性发展态度[3]。尽管如此,区块链作为新生事物的存在,涉及到的许多法律概念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并不能找到对应法律条文,从而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难以解决,使得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非法定货币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洗钱、贩毒等违法行为的工具,从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我国目前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法律监管并不健全,仅仅停留在表面原则性问题上,对于一些细则性的问题并未涉及,并未形成系统性规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导致区块链技术在各个领域应用过程中乱象频发,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总而言之,在尊重区块链技术创新的同时,区块链的应用和发展无法回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漏洞。

(一)投资交易风险问题

由于区块链是新时代一个崭新的概念,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股新生力量,在各方面有其显著的特征,在各个行业也越来越广泛,但在监管问题上与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大有不同。区块链虽然是新生事物,但也不是法外之地,仍然需要接受社会各方力量的监管,各方主体有义务为区块链的投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让其更规范化和法制化。区块链技术由于其去中心化、安全性高的特点在金融领域被广泛应用,但与此同时,也带给金融行业一系列新的挑战。随着比特币的广泛盛行,一些不法平台,以高收益的幌子来开展金融业务,借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根据统计,2017年传销币名目达到400多种,招致数名投资者进行投资。虽然2017年部委发布通告叫停ICO,确定代币融资发行不具有合法地位,涉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确定比特币在我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对于比特币的性质界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全球对于比特币的法律监管处于灰色地带,难以实现统一的法律规制,扰乱了金融秩序。正因为如此,导致金融投资者不能准确识别区块链相关的投资项目以及交易骗局,在交易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旦受到侵害也因为法律监管空白而难以实现权利救济,从而使得投资交易风险明显加大。区块链这一监管问题不解决极有可能扰乱经济市场,影响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于区块链的监管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交易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在金融领域,信息泄露问题一直是普遍存在且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区块链技术应用逐渐展开,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当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过程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时,同样存在信息安全隐患。虽然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安全性高的特点,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便捷。但是,正因为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其脱离了中心部门的监控, 公有链上所有参与的节点都能看到交易信息,公众能够追踪数据轨迹,信息数据公开透明化,在这样的环境下公民的个人隐私以及交易数据的安全性难以保障,信息泄露风险加剧。不仅用户之间存在侵犯个人隐私问题, 一旦有不法分子侵入系统,恶意篡改或者盗用信息,也势必会对相关用户产生很严重的后果,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也并未对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这方面应用漏洞做出相关规定,这也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问题上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智能合约效力以及权利救济问题

智能合约不同于传统合同,传统合同的签订是在意思表述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地点、面对面进行交流。而智能合约是自动化的电子指令,合同订立依靠输入指令来进行沟通对话,甚至不需要签署合约就可以自动执行,更不需要交易双方面对面交流。这种新型交易方式更具有先进性,但另一方面这无形之中加大了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区块链技术会将双方的行为匿名化,双方之间无法直接面对面对话,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纠纷,双方意思如何认定为表达一致并达成合意,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此法律很难实现规制。合同双当事人方签订合约的初衷是为了在安全的交易环境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即使在区块链技术,人们也不会冒险去与匿名方签订合约,承担后果。因为当纠纷发生后,电子存证的司法适用以及对匿名者诉讼都存在困难。现阶段我国《合同法》对此并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需要法律需要及时积极应对,对此问题具体做出界定来保护相关主体的法律权利。

三、国外区块链法律监管制度

(一)美国

美国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中一直居于领先地位,在区块链金融领域也是如此。美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在美国的合法地位并对区块链的发展应用持有支持的态度,同时也对相关的立法和监管及时做出了相关规定:既重视对于区块链数字资产的监管,又加强防范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安全风险,明确其依据《银行安全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并依靠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来监督比特币可能涉及的洗钱犯罪等问题。同时,美国国税局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可征税的资产,属于纳税申报的范围,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征税建议来对其进行管理。然而,美国各州之间的法律不同,对比特币所持的监管态度也大不相同。

(二)英国

英国政府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十分关注,既允许比特币在本地的发展,又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十分重视,并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和科研力量。英国对于区块链的在金融领域的监管引入了“沙盒”概念,并设计了一套“沙盒监管的”模式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创新与投资风险防范之间的矛盾关系。另外,英国政府规定在比特币交易过程中,可以免除征收增值税,英国金融行业十分关注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发展,这都明确表明了英国对于区块链发展的态度。在欧洲允许比特币的存在,从欧洲法院曾经的裁决上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并且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日本

日本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的。2017年4月,日本政府在《支付服务法案》中确立了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的合法性地位,这一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世界上目前唯一承认比特币是合法支付工具的国家。日本对于数字货币等区块链金融交易市场的规制也主要体现在《资金结算法》修正案中,该法案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虚拟货币也随着该法案的实施被纳入了法律监管体系中,对实名注册制度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通过该法案加强对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不法行为的法律规制。

(四)欧盟

欧盟将区块链视为金融科技,大力鼓励并且支持。在监管立法方面,欧盟在“数字货币及区块链技术”圆桌会议上,欧盟议会对通过区块链持有或转让股票和债券的行为进行了合法性认定,并表明对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不宜过早过度实施监管。除此之外,还成立了推动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特别小组来促进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以达到区块链技术的进步。监管措施上,欧盟议会2016年1月在布鲁塞尔召开了数字货币听证会,确定了要对区块链技术进行包容监管的监管思路。

四、完善我国区块链法律监管的途径

区块链不是法外之地,也同样需要监督。区块链作为新时代下的科技产物,其发展迅猛, 并已经对现存的法律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法律是一种救济手段,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建立交易各方的信任,在市场经济中,不受法律保护的交易几乎不存在,区块链技术也不例外。然而,现阶段并没有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的针对性法律条文,当交易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因此,要针对区块链制定一次性过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制,当前,正是监管介入的合适时机。从最初的比特币, 到数字货币, 再到智能合約等, 区块链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在实践中也不断被推广应用。各国都在积极寻求科技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的平衡点,既鼓励支持区块链金融技术的创新发展,又加强对于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监管,不断探寻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最佳监管模式和方案,对于我国在区块链这方面的法律监管都发挥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创新监管模式,明确监管职责

根据西方国家对于区块链发展的监管实践经验以及我国金融市场客观实际情况,以“沙盒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我国可以部分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顶层设计,以授权式立法的方式来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机构改革后,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虽然有所改变,但沙河监管若按照现行监管模式,势必会造成资源浪费,监管效率低下的现象。因此,应当充分协调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配置,通过中央立法授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优势。可以尝试成立一个跨金融、工商、财税等多行业的法律监管机构,以央行为中心,协调调动证监会、银保会等共同建立起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空间,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合作,从而形成良好的监管氛围,共同引导在区块链金融上的企业实现自律与政府监管齐行,更好的推动区块链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信息保护机制,提升监管能力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技术产生其创造的价值是不容被低估的。数据不变的原则允许把中介排除在人类活动的任何领域;去中心化和透明的原则允许任何人从世界的任何地方获得任何服务、知识和金融资源。然而,针对区块链制定一系列的保护原则是有必要的,一个人发明的任何系统都可能被另一个人入侵,区块链也不例外。作为新时代的产物,区块链金融同互联网金融有共同的弊病就是在线上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存在很大的隐患。现在信息安全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科技会直接或者间接的侵犯交易双方的隐私。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过程中,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信息安全处于监管过程中的最薄弱环节。

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健全信息保护机制,将信息保护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中去,不断协调内部机制的运转能力和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实现智能化监管,减少信息泄露的风险,有效防守区块链金融领域的数据信息平台;提高对于消费者隐私的监管水平,央行、银保监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直接的有效协作,形成合力,并细分职责,逐步扩宽监管领域和风险层面,切实落实好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有效实现金融交易的安全性,有针对性的解决现阶段的监管难题,加强数据信息治理、数据信息监管,从而为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切实保护好交易双方的法律权利。

(三)实现智能合约法制化,建立权利救济制度

区块链智能化的同时也迎来了一系列挑战。智能合约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要约和承诺等法律构成要件均是通过计算机代码来实现的,双方当事人并不能面对面交流沟通,合约的条款有必要通过计算机编程书写出来,规定编程者的解释说明义务,将网络“确认”取代“签字”同意的意思表示,逐步完善区块链金融中合同的成立、撤销、违约责任等规定。有权利就有救济,为确保在区块链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救济途径,监管部门需要提升收集电子证据的能力来切实保障相关主体的法律权利。因为在区块链这种金融犯罪过程中,电子证据较为常见。

有关部门应当将区块链金融中的电子证据明确作为犯罪参考证据的依据,以便消费者救济自己的权益,从而为区块链发展提供更好的机遇。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能够解决目前的监管漏洞,由专门部门行使金融消费者的行为指导、投诉处理、侵权行为认定和惩罚,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一套完整的救济程序,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专业、全面的行为指导和救济,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在区块链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区块链金融是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下的产物,与传统金融模式并不相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尽管各国对区块链技术基本呈现积极态度,但仍然要注意区块链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区块链自身规则与社会法律规范会发生的冲突与矛盾。科技在创新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科技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处理成为了当今社会经济关键的一步。需要我们准确分析和处理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将技术规则纳入到法律监管中去,优化设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影响着现階段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区块链金融法律的监管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法律监管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吸收西方国家区块链金融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也要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立足国情,立足法律,实现中国特色。通过社会各界不断努力实践,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实现有针对性的监管,有效引导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支军.区块链三大瓶颈如何突破?[J].上海人大月刊,2019(12):48.

[2]谷斌,陆美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贸易监管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中),2020(01):12-14.

[3]苏宇.区块链治理之现状与思考:探索多维价值的复杂平衡[J].中国法律评论,2018(06):186-195.

作者简介:庞丹(1994-),女,汉族,河北省保定人,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刘思潮(1996-),女,汉族,河北省保定人,河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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