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

2020-08-14 09:59林紫慧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年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权益消费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普适性较强的一般立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生产经营者义务的实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下,金融行业自上世纪以来,得到迅猛发展,然而,无论是十年前所经历的次贷危机还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网络P2P平台的暴雷,都反映了金融行业在缺乏管制的背景下所存在的乱象。而由于金融业行业壁垒较强,风险波动较大等特点,此领域中的消费者所涉及的处于劣势地位的社会大众群体更显得尤为关键。本文试图以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为突破点,试图探究当下国家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度的现状,探究除基础法律外其他规范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律对其的补充辅助作用,分析当下制度的利弊,并与我国金融业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性问题相结合,讨论上述法律的现实意义,并给出参考性意见结论。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消费者

随着时代的发展, 金融业的行业规范越来越多地涉及了广大群众尤其是底层金融消费群体的利益。作为商科类学生笔者关注到,在近一年内时间内金融圈发生的动荡以及未来金融行业愈演愈烈的对监管需求加强的发展趋势,包括曾经掀起一时关注的P2P平台暴雷以及目前虚拟货币在这一行业的高速发展,无不预兆消费者这一群体在这一味规范化而权益极易受到影响的领域所亟须的法律保护。

一、传统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概念在即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同时,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因为分散的、单个的自然人,在市场中处于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金融消费者即指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其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几乎直接套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消费者的规定。学界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有多种。

有学者主张对生活消费做扩张解释,将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金融活动都视为满足生活中对某一方面金融需求的生活消费,金融消费本身没有超出生活消费范畴。有学者主张消费者概念不应无限扩张,即使在金融领域也应对消费者和投资者加以区分。有学者则从金融消费交易的特殊性来证明金融消费者要和普通的消费者概念加以区分。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给金融消費者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条文中所描述的“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为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定义范围。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描述中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方式中主要描述为“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主要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基本的透明化信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交易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为信息的不对称化的。从经济学的概念上来说,信息不对称化主要是指指交易中的个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不对称信息可能导致逆向选择。而这一现象在金融消费中尤为明显,较高的行业壁垒使得金融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处于极端劣势的地位。因此,将在交易中与消费者权益直接相关的信息披露给消费者十分必要。

“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主要是为了解决金融交易中的高风险问题。高风险促生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大大加大了信息不对称所给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群体所带来的风险性伤害。因此,让金融消费者事先了解与交易有关的相关收益及风险信息极其必要。这一法律在宏观层面加强了对金融领域消费行为的规范与监管。对具体所需披露的信息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描述。在当前的背景下对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外国基本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的横向对比

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推出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法律如《诚实信贷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公平信贷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房屋抵押贷款披露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次贷危机发生以后,其又再次推出了力度极大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消费的隐形费用,欺骗性条款,欺诈行为做出界定。此外,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自20世纪以来除延续日常消费权益保障的改善之外,加强了信贷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而欧盟则在危机后颁布了一系列《消费信贷法》《金融服务法》等法律,着重于对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明确的建设,包括金融服务管理局、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金融消费者教育局等。《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保障,大力推行消费者教育,要求各金融机构保证自己金融产品的高度透明性等。《金融机构业务原则》,其中的“公平对待、无误导的方式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公平处理利益冲突、保证自己的建议和决定的适当性、对消费者的财产提供足够保护”五条原则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2010年制定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了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措施、程序及责任。同时,英国主要银行及房屋贷款协会公会都同意遵守《银行业守则》。行业自律性规则着眼于降低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为金融机构赢得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

四、其他特别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协同作用

当然,除了《消保法》这一对消费者权益实施保障的基本适用性法律外。其他一些法律也在保護金融业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也起着重大的作用。其中,与《消保法》处于同一水平的还有《反垄断法》。这两部法律从宏观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过程中双方各自的义务与权利进行了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是后续相关法律的基础与纲领。另外,一些具体的关于这一领域的特殊法律如银行业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证券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保险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都在各自的细分领域上对消费交易行为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五、与当下时事相结合的分析与思考

过去一年所经历的P2P平台暴雷事件所引发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大规模侵犯事件为这一领域的立法敲响警钟。目前,我国关于此方面的法案局限于部分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唯一与此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的法律为《消保法》,然而此法中对金融交易中经营者义务的规定较为空泛,导致约束力度较小。另外,《消保法》中对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做了明确的界定,侵犯公民财产权益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P2P网络借贷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自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界于金融交易的特殊性与专业性,《消保法》的规定无法对其具体行为进行较为详细的划分,但是笔者认为,随着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对于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渗透率, 《消保法》仍可对这一领域的基本性问题做出明确定义。在宏观层面明确需规范化的行为,且界定界限较为明确的惩罚措施。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意见

根据上述对我国《消保法》、境外相关法律以及我国金融消费现状的事实,笔者拟提出几点建议。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与所涉及范围,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时为利益涉及者提供更为可靠的服务。《消保法》中关于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大致为“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这为金融行业其他服务的提供群体的责任规避提供了法律基础。因此,关于金融机构的明确定义也应在条文中有所提及。另外,关于金融消费者个体性质的定义未被明确, 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差异应在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与此同时,关于金融消费者行为的定义也应得到充分解释,生活消费与金融投资消费的具体细分应得以明确。例如在条文中明确规定非专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归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受《消保法》的合理保护等。

(一)增加除信息披露外其他行为的规范

信息披露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单纯提及片面的信息披露对于消费者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参考其他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标准,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可增添关于收费、利率、额度以及消费者信息隐私等与金融消费者利益直接相关的元素,加强对其的制约管束,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同时,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度也应得到定义,否则仍有较大的可能性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制定相对应的投诉、惩治措施

《消保法》中所提及的动词为“应当”,这样的表述也许与金融行业的消费行为方在法律领域中引起相关制定者的重视有关,但不容置疑的是,这样建议性的表述缺乏对相关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力。因此,相关法律制定部门应对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行为采取明确的惩罚措施,如采取惩罚性赔偿等,对未能履行义务的经营者进行管制。而从消费者角度出发的投诉机制也应得到完善和健全。督促“一行三会”建立成熟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三)根据需求适当分离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颁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介于《消保法》中的体系较为笼统庞大,且年代久远难以对当代趋势做出实时适应,建议颁布独立的法律体系来对此领域的消费交易过程进行制约管束。

参考文献:

[1]赵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

[2]牛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2018.

[3]王璨.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思考[J].金融发展研究,2013.

作者简介:林紫慧(1999-),女,汉族,浙江省温州人,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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