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事辩护不仅是司法制度中的主要构成部分,同时也是不可或缺的刑事诉讼内容。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起到保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他们的人权保障有着巨大的帮助。但是,由于刑事辩论法律存在着一些障碍,比如保障措施缺乏、辩护权利不足以及司法解释立法化等问题。这些法律障碍的形成主要源自于立法观念、法律文化以及司法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基于此,文章主要阐述刑事辩论法律障碍的表现,探讨刑事辩论法律障碍的有效解决措施,希望能够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辩护;法律障碍;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中律师所行使的权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法律所赋予律师的权力,也可以称之为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平与公正的体现。但是,从刑事辩护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辩护律师并没有得到人们足够的尊重,其辩护地位也未能被平等对待。因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争取人权,在社会舆论上以及律师的辩论权方面,存在着一些先天失衡的现象。因此,为了解决刑事辩论法律障碍,司法观念应得到改变与更新,并让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的获得平等的权益以及平等的地位,最终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
一、刑事辩护法律障碍的主要体现
(一)律师在场权存在法律障碍
所谓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辩论的过程中,律师可以在现场对被告人进行辩护。通常情况下,律师在场辩护主要有着这三方面的作用:(1)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以免程序不当而损害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2)律师能够保护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减少被告人的心理压力,进而使报告人不是由于心情而手足无措。(3)辩护律师可以起到法律层面的保护作用,监督并解读司法理论,以免被告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从实际的形式法律辩护情况来看,仍未能明确各位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进而预留下一些隐患。被告人很容易在被指控的过程中出现慌乱的心理,进而无法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
(二)律师豁免权存在法律障碍
所谓律师豁免权,是指律师并不会由于正当的行为以及言论,而遭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及追诉,可以将其称之为保护律师的一种权力。但是,在实际开展的刑事辩护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律师的言论,对于一些所谓扰乱秩序的言论界定也较为模糊,进而使得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并不了解哪种言论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合法言论。这种情况的出现直接使得辩论律师的言行受到了制约,并且由于豁免权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对于一些高风险的责任存在着警戒心理,直接打压了辩护律师的积极性[2]。
(三)律师会见权存在法律障碍
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障碍。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辩护律师拥有面见被告人的权利,并与被告人一起讨论案件。但是,会见权就如同豁免权一般,还未制定出相应的会见界限,使得律师所享有的法律会见权无法落实。例如,对于一些情节与后果较为严重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在主观上拒绝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会面。同时,会见程序中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部分会见程序也较为复杂,甚至还存在着人为刁难的情况,这也使得律师的会见权无法全面落实。另外,当辩护律师与被告人进行会面时,法律条文上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有广义上的交流保密條款,这些内容都可以称之为律师会见权使用的法律障碍[3]。
(四)法律保障措施存在缺失
刑事辩护中最为关键的法律障碍便是一些法律保障措施的缺失,无法有效保障人们的相关权益。例如,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保障措施,并没有保护到律师的权益。最为直接的表现为,在某种情况下,律师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是延期处理时,会出现没有理由的驳回。而司法机关对于这种正当权益的驳回,并没有遭受到相应的处罚以及制止,进而也无法保障律师的相关权益,导致法律保障措施存在缺失。
(五)律师阅卷权存在法律障碍
律师阅卷权可以称之为律师辩护开始前的基础内容。从目前的情况来说,律师阅卷权从法律层面出发可以称之为案件的相关材料。虽然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但是由于一些因素影响,导致律师很难将此项权力合理应用。例如,辩护律师进行司法辩护的过程中,司法机关有时未能明确划分出案件材料的界限,使得律师权力的行使受限,无法查阅全部的资料,最终也影响到刑事辩护的结果。由此可见,若律师的阅卷权存在法律障碍,也会使刑事辩护法律出现问题,从而影响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4]。
二、刑事辩论法律障碍的有效解决措施
(一)改革刑事诉讼理念,有效保证人权
诉讼制度作为诉讼理念多年的积累以及沉淀结晶,虽然这一诉讼理念并不能对最终的诉讼制度起到直接决定的作用,但其对诉讼制度的实际操作以及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并且,不管是否树立了正确的诉讼辩护理念,均是辩护律师能够不受任何机关限制、充分发挥出刑事辩护的权利的主要条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需要实施职权主义模式,当控制犯罪和人身权利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其需要将控制犯罪作为根本的目的,常忽视保证人身权利相关部分。处于此种刑事诉讼理念环境背景中,相关的机关单位需要制定合理的司法解释以及规定内容,充分维护自身所具有的地位优势,并压制辩护律师的部分权利[5]。与此同时,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中也将辩护律师的实际权利所压制,并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应享受的权利分离开来。因此,积极探索刑事诉讼律师所应行驶的权利以及真正的平等,需要从全新的角度着手,并将以人为本作为主要的原则,通过强化保证人群等法律理念,最终实现法律层次上的公平以及公正。
(二)加大力度保证律师人员的实际权益
我国立法给予了辩护律师具有了一定的诉讼权利,从而对追诉权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刑事诉讼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将要获得或无法获得的合法、公正判决的主要砝码,其也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追求人身权利自由的核心部分。而我国法律给予律师具有刑事辩护权力的同时,也可以对追溯方的权利滥用以及公权膨胀等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如果不能保证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其将很难实现自身具有的制约作用,更无法维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想要实现对国家公诉权法律起到制衡作用,就需要加大力度保证律师的人身权益以及安全,并提升各个机关之间的制衡制度,有效保证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以免辩护律师的人数逐渐减少[6]。
除此之外,保证律师的人身权利以及安全,不仅是保证我国律师行业不断发展的根本,更是推动我国实现法律社会的关键部分。比如,律师所具有的刑事豁免权利。当律师在诉讼辩护的过程中,律师由于自身职业的关系发生部分言论以及行为时,其均是在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此时,律师不应该由于辩护过程中的行为或者言论而被法律制裁,其需要免于刑事责任处罚。并且,国外部分地区已经给予律师具有刑事豁免权,但我国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更新以及制定,其需要包含部分刑事诉讼中的相关内容以及规定,并赋予辩护律師具有刑事豁免的权利,同时限制机关存在的权利滥用情况,有效保证律师人员的人身权益以及合法行为等[7]。
(三)积极完善当前的司法保证相关制度
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其通过对控诉机关的无理追诉以及预防部分国家权利侵害的时候,律师也在履行保障二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辩护职责。法律给予辩护律师所就有的合法辩护权益,其在实际辩护的过程中并不太理想。如果律师没有充分得到司法给予对其的行为保证,则法律的限定也将成为一纸空谈。所以,充分落实律师的各项权益保证,需要实时更新司法制度以及理念。首先,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同时消除存在的辩护虚无主义,充分明确律师和权利机关的各自职责,从而实现法律程序正义的目的。其次,整体法律工作人员需要重新认识律师法所具有的价值,且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定中,并不能只强调对于犯罪人员的处罚,而是需要保证犯罪处罚以及人身权益同时存在的制度[8]。此外,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摒弃错误的特权思想,深刻认识到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地位相等,二者处于平等地位。并且,法律检察机关单位是伸张正义的组织结构,而法院则是发挥法律正义的单位,律师也是帮助辩护人员在检察机关单位伸张正义的时候,避免其受到部分非正义的对待,并维护辩护人员的个人正义。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更新自己的工作理念,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制度,保证律师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刑事诉讼权利以及职能。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目前刑事辩护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法律障碍,不但使辩护律师自身的会见权、豁免权、在场权以及阅卷权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存在着一些保障措施存在漏洞的情况。这些法律障碍的出现,直接关乎到司法制度以及法律观念的发展。因此,相关人员以及政府部门应当解决刑事辩论法律中的障碍,革新司法理念,并构建出更为合理、科学的人权保障理念,从而有效的保障辩护律师的根本权益。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完善相应的司法保障制度,进而更好的解决刑事辩论法律中的所有问题,使此项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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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柯倩,(1989- )女,浙江余姚人,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