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战国秦汉城乡关系的新变化

2020-08-14 09:53
山东社会科学 2020年8期
关键词:村落城乡

马 新 王 越

(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城乡关系”是一个基于现代概念的衍生范畴,其本质是探讨城乡之间的“关联”。自城邑与村落从原始聚落中脱胎而出,中国古代城乡的“关联”便告产生。在此后的历史发展中,城乡关系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进程中的重要方面。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战国秦汉时期城乡关系发生的新变化,以深化对周秦国家形态演进与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认识。

一、城乡政治关系的变化

在城乡分立之前的聚落群时代,已有了中心聚落与普通聚落的区别,两者之间呈现为主从关系。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城邑与村落分别取代中心聚落和普通聚落,二者之间的主从关系更加明确。(1)参见马新:《文明起源视野下的中国早期村落形态》,《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方国时代,城邑与村落共同组成方国共同体,宗法血缘组织是其基本组织形式,城邑与村落的政治关系具体表现为城邑对村落的全面与直接管理。至商周时期,城邑与村落的关系仍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核心构造。殷商时期,宗长、大宗居于城邑,分族、小宗居于村落;西周时期,城乡关系在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助推下得以进一步发展。(2)参见马新:《殷商村邑形态初探》,《东岳论丛》2010年第1期;马新:《乡遂之制与西周春秋之乡村形态》,《文史哲》2010年第3期。在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大变革中,中央集权制逐步形成,城乡政治关系实现了从宗法血缘关系主导向地缘行政关系主导的跨越。随着分封制的瓦解,“郡县-乡里”编制出现并在秦汉之际全面落实。郡-县-乡-里是国家设置的层级式行政地缘组织,城乡之间完全脱离了宗法血缘关系。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由宗法血缘体系向地缘行政体系的变化,原有的城乡共同体被打破,城邑与村落的关系从城乡一体转变为城乡之间的相对独立。以往宗法血缘体系下的村落虽然是相对完整的聚居单位,却不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在政治、经济、社会、祭祀等方面都从属于城邑。随着中央集权的形成与郡县制的确立,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演化为中央王朝各级政权机构与所辖区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城乡政治关系首先表现为地缘组织各级长官的设置和城乡次序分级。秦汉时期的城乡地缘组织长官,据《后汉书·百官志》可归纳为:郡一级,在京置尹,在外置守,王国置相,边境属国置都尉;县一级,大者置令,小者置长,侯国置相;乡一级,大者置有秩、小者置啬夫;里置里魁。(3)《后汉书》卷一一八《百官志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21-3625页。同时,国家依据长官禄秩建立起城乡次序。“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4)《汉书》卷一九《百官公卿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2页。由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二年律令·秩律》可知,栎阳等十六城千石,胡等数十城八百石,汾阴等上百余城六百石,阴平道等各道五百石,黄乡等采邑三百石。(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简443-简466),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202页。在乡则分有秩与啬夫,虽然里魁无秩,但国家对基层地缘组织的政治管理并没有放松,对里的规模有着明确限制,甚至会进行拆分与合并。如岳麓所藏秦简(肆)简文记载:

通过设置地缘行政组织长官和城乡次序分级,各城乡长官主事一处,依据次序等级完成各自的城乡治理,履行各自的城乡职能,从而造就了秦汉时期城乡之间的相对独立与城乡共同体的终止。

随着城乡共同体的终结,战国秦汉时代乡村社会的治理主要由乡级政权承担。秦汉时代的乡政主要有四项职能,即行政职能、经济职能、治安职能与教化职能。以行政职能为例,乡部的行政职能包括了户籍与人口管理、诉讼受理以及乡举里选等事项,从制度到程序都有严格规定。关于户籍的登录、检核、迁徙,都须经由乡啬夫之手,这实际上是对人口的管理,如湘西里耶秦简记载:

[16]9正面: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白移言,今问之劾等徙□书告都乡,曰: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

有两件居延文书也十分形象地反映出乡啬夫的这种职权与职责。其中,一件是汉成帝永始五年(前12年)北乡啬夫为义成里崔自当申请关传的文书。其书曰:

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如律令。掾晏、令史建。(8)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简十五·十九),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0页。

另一件是汉哀帝建平五年(前2年)广明乡啬夫与假佐联名为善居里丘张出行所上报的文书。书曰:

广明乡啬夫客、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延都亭部,欲取□□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简五○五·三七A),第259页。

文书背面有“放行”二字,应当是县衙的批复。其他各项职能的执掌也大致如此。

需要说明的是,乡政的实施还要有里一级组织以及里吏的配合,以乡里组织为基点,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当然,秦汉时代乡政的独立性是相对于以往的城乡共同体而言的,它仍然是整个中央王朝中央集权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处在中央王朝各级政权尤其是县级政权的管理之下。与城乡共同体时代城邑对村落的全面管理相比较,这一体系下的城乡治理方式已转化为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新型治理模式。

在这一治理模式下,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并重,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统一性与乡村社会相对独立性的有机结合。县级政权对乡村的直接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乡部行政与治安职能的统领上。首先,乡里官吏的行政任命权牢牢地掌握在郡县之手。郡署有秩,县置啬夫,亭长之设,承望都尉。(10)参见《后汉书》卷一一八《百官志五》,第3624页。里吏任命亦出于县。如里耶秦简记载: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Ⅰ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Ⅱ尉以从事。敢言之。Ⅲ8-157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卻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Ⅰ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Ⅱ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 壬手。Ⅲ8-157背(1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

由上可知,里吏的任免大致经过乡官举荐、县尉审核和县丞批复三道流程,县廷显然起着决定性作用。

岳麓书院所藏秦简记载:

尉卒律曰: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勿予老。公大夫以上擅启门者附其旁里,旁里典、老坐之。置典、老,必里相谁(推),以其里公卒、士五(伍)年长而毋(无)害者为典、老。毋(无)长者,令它里年长者。为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丁者为典、老,赀尉、尉史、士吏主 。(1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373、1405、1291),第115页。

从该律文也可看出,里之典、老的设置也均在县尉的掌控之下,对于典、老的设置原则及对当选人的身份要求等都有明确规定。

其次,县廷在乡村重大案件以及治安问题上掌握决定权。游徼和亭长是乡里治安的主持者,但遇有重大案件,诸如涉及人员杀伤、逃亡等事件时,他们无权处理,需要上报县廷。如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CWJ13: 263-14A、B载:

永元十六年六月戊子朔廿八日乙卯,广亭长晖叩头……/杀桑乡男子黄,徼匿不觉,并同产兄肉复盗……/广亭长毛晖名印/六月 日邮人以来。/史白开。/(13)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50页。

此简为广亭长毛晖上报县廷的刑事文书。这类重大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廷书批复,并由县廷指定官员主持执行。如五一广场东汉简牍CWJ13:264-30载:

辄部贼曹掾黄纳、游徼李临,逐召贤。贤辞:本临湘民,来客界中。丞为洞所杀后,贤举家还归/本县长赖亭部杆上丘,去县百五十余里。书到,亟部吏与纳力逐召贤等,必得以付纳。/(14)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54页。

最后,县廷掌握着选举取士的权力。汉代察举虽有“乡举里选”之名,但“察举诸科的举主至少是在县令以上”。(15)卜宪群:《秦汉“乡举里选”考辨》,《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5期。乡里往往只有推荐基层小吏与考核名望之功用,并不能涉及选举之实质,因而,乡村民众谋求仕途必须求之于城市。

县级政权对乡村的间接管理主要体现在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一是户籍登记、授予田宅、收纳赋税等经济事务往往由乡部直接承担,县廷只是知情并监督而已。比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有关于乡吏为民众登录办理户籍手续,其户籍存放在乡,县廷藏副本,乡部以次授田的规定: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藏其廷。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 谨副上县廷, 皆以箧若匣匮盛, 缄闭, 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 独别为府, 封府户……

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

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1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简328、331、332、318、334-336、322),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176、178、177页。

又如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册中的赋税簿书,记载乡啬夫与乡佐每月都要多次逐里征缴赋税: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卅五钱。三千九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吏奉卩。受正忠二百卌八。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卩。

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卅五钱。二千五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吏奉卩。

郑里二月七十二算,算十钱。七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卩。(17)参见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二是在教化、祭祀等社会事务上,县廷对乡村的管理比较宽松,往往会委托乡里长官管理,甚至出现民间力量代为行使职责的现象。如教化,秦汉王朝在一乡之内设三老,掌一乡之教化,里中也设里老掌一里之教化,各村落又有自立的“父老”“长老”等。再如社祭,汉代乡里有官社,乡啬夫与里正主持社祭,父老也参与其中。《春秋繁露》记载:“令县乡里皆扫社下……乡啬夫若吏三人以上,祝一人,里正父老三人以上,祝一人。”(18)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卷一六《止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37页。这种间接管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治理盲区,任民间力量自由生长,私社的产生与屡禁不绝也就在所难免。由于经济与社会事务十分贴近日常生活,如果乡官贤明有方,本分的乡民甚至可以与城市长期不联系。如爰延为乡啬夫,“仁化大行,人但闻啬夫,不知郡县”(19)《后汉书》卷四八《爰延列传》,第1618页。;会稽“山民愿朴,乃有白首不入市井者”(20)《后汉书》卷七六《刘宠列传》,第2478页。。当然,这些案例只是城乡管理形式间接性的极端反映,村落终究还是处于城市的管理之下。

即便在行政管理中也体现了城乡管理形式的间接与直接并存。《汉书·百官公卿表》中乡啬夫有“听讼”之职任,五一广场简亦有“讼事在乡,当为治决”(21)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20页。之言。民事繁琐,若非大案,乡啬夫可自行裁决。即使是乡官无权处置的大案也需要乡官手书“上其廷”,不可以完全忽视乡官的能动性。因此,在乡官“敢言之”与“廷书下移”的往来中,城乡行政管理实现了间接性与直接性的并存与统一。

二、城乡经济关系的变化

战国之前的城乡经济关系主要是贡赋关系,其前提是宗主城邑对其所属村落的经济起着主导作用,城邑管理与调配着村落的土地与生产,通过实物或者力役方式征纳贡赋,如西周时代“国中用贡,于野用助”、“国用彻法,野用藉法”。(22)参见金景芳:《论井田制度(续)》,《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1年第2期;田昌五:《解井田制之谜》,《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0、81页。随着战国时代土地关系与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的变革,原有的贡赋关系演化为编户齐民无差别地向国家交纳田租、刍稿、口算、军赋,以及承担更卒、正卒、徭戍等各项赋役。除此之外,城乡之间又形成了日渐丰富的商贸关系。因而,城乡经济关系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

宗法体制下的早期村落受到城邑的全面管理,往往只能与宗主城邑产生单一的贡赋关系,村落很难与其他城邑产生经济往来,即便是乡间商贸也极为少见,所谓“氓之蚩蚩,抱布贸丝”(23)毛苌传,郑玄笺,孔颖达等正义:《毛诗正义》卷三《卫风·氓》,李学勤等:《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页。,也已是春秋时期的事象。随着宗法血缘体系的解体,城市与村落间发展起多种多样的经济关系,城乡之间可以展开多向的经济往来。东汉京兆人第五伦久居乡间,仕途不畅,于是奔赴河东,“载盐往来太原、上党”(24)《后汉书》卷四一《第五伦列传》,第1396页。。东汉《僮约》所记商事更是此时城乡多向经济往来的代表。从绵亭小市,到资中、新都,再到犍为、益州,展现了一幅村与村、村与本郡县之城市、村与他郡县之城市的多向商贸画卷。

在这一历史时期,王朝政权还实施了相对宽松的工商政策,推动了城乡经济交往的活跃与繁荣。战国之前,在“工商食官”体制下,工商业者为官方所掌控,几近垄断于城邑,各种贸易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兮甲盘》铭文曰:“其隹我诸侯、百姓,厥贾(贮),母(毋)不即市,毋敢或入蛮宄贾(贮),则亦井(刑)。”(25)陈连庆:《兮甲盘考释》,《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8年第4期。可见商人必须在规定城邑市场交易,进入乡野会受到处罚。战国以来,工商贸易之门洞开,各国实行了较为宽松的工商政策。汉王朝统一后,工商业更是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机遇。“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26)《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261页。取消关税、符传,开放山泽之禁等政策,充分调动了工商业者的积极性。尤其自“复弛商贾之律”后,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逐渐提升,以桑弘羊为代表的商人纷纷进入仕途,以致儒生对此感慨道:“贤为上,毋以富。贾人百万,不足与计事。”(27)《汉书》卷七六《王尊传》,第3228页。国家在经济问题上长期采取自由放任原则,“狱市为寄,慎勿扰”(28)《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第2029页。,是两汉工商政策的缩影。

在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城乡之间的商贸往来十分频繁,构建起了发达的经济关系。以《僮约》为例:

推访垩贩棕索。绵亭买席,往来都雒。当为妇女求脂泽,贩于小市,归都担枲,转出旁蹉。牵犬贩鹅,武都买茶。杨氏担荷,往来市聚,慎护奸偷。入市不得夷蹲旁卧,恶言丑骂,多作刀矛,持入益州,货易羊牛……南安拾栗采橘,持车载辏。(29)王褒:《僮约》,载严可均:《全汉文》卷四二《王褒》,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4-435页。按,关于“都雒”有两说:一说为新都与雒县,一说为“都落”。按乡、聚、里、落本有规模大小之别,又涉及行政村与自然村的差异,是以“都落”比“都乡”当为不妥。本文从新都、雒县说。

文中涉及的乡村市场有绵亭、小市、市聚,城市市场有新都、雒县、武阳、益州、南安。其中乡村市场在资中县,城市市场以犍为郡为中心,波及益州广汉郡和蜀郡。《僮约》展现了以逐利为目的商业行为特性。首先是重视商品的市场需求,乡村市场商品以贴近生活需求的农副产品为主,如棕索、席、荷、鹅等。其次是直达产地采购产品,降低购入成本,如武阳茶叶、益州牛羊、南安栗橘等地域特产的购入。最后是遵守王朝规章制度,保障贸易正常进行,如进入市场时对仪态、言语的重视,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城乡商贸关系之繁荣。

需要指出的是,在城乡经济关系的变动中,最大的动力来自于城乡私营工商业的崛起,它促成了城乡市场体系的形成。西周工商业的特点是官方经营并局限于城邑。在“工商食官”体制下,西周时期的匠人百工各有职位或监工,市有司市,贾有贾师。(30)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卷二七《地官·司市》、卷二八《地官·贾师》,《十三经清人注疏》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054、1090页。西周商品交易的参与者基本都是城邑中的贵族,比如亢鼎中买玉的公大保,卫盉中以土地换玉、裘的矩伯和裘卫,格伯簋中以土地易良马的格伯与倗生等。随着春秋战国经济社会的变化,私营工商业者大量出现,从事工商业蔚然成风。如《史记》载:“周人之俗,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31)《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第2241页。除了贩货小民,此时也涌现出诸如白圭、弦高、子贡、吕不韦等大商人。至秦汉时代,城乡私营工商业者的数量日渐庞大。正如王符所言:“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32)《后汉书》卷四九《王符列传》,第1633页。“市邑万数”表明私营工商业的崛起推动了城乡市场体系的形成。汉代城市与乡村中广泛存在着市场。“城市”本意即有市之城,如长安城有九市,邯郸、成都、临淄都是各自经济区域的中心“都会”,一般郡县也都有城中之市。乡村市场广泛分布于乡、聚、亭、里。(33)参见黄今言:《论两汉时期的农村集市贸易——以乡市、里市研究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高维刚:《秦汉市场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110页。如《汉书》曾记载:“成帝鸿嘉、永始之间,好为微行出游……出入市里郊野,远至旁县。”(34)《汉书》卷二七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第1368页。“市里”与“郊野”的联用说明此处“市里”应当是乡村市场。成都郭外有谷仓,“百姓空市里往观之”(35)《后汉书》卷一三《公孙述列传》,第541页。。由于谷仓在城外,此处“市里”也有可能是乡村市场。在山野之中,常有自发形成的乡村市场。张公超“隐居弘农山中,学者随之,所居成市,后华阴山南遂有公超市。”(36)《后汉书》卷三六《张楷列传》,第1243页。“徐县北界有蒲阳坡,傍多良田,而堙废莫修。(张)禹为开水门,通引灌溉,遂成熟田数百顷。劝率吏民,假与种粮,亲自勉劳,遂大收谷实。邻郡贫者归之千余户,室庐相属,其下成市。”(37)《后汉书》卷四四《张禹列传》,第1497-1498页。至此,汉代形成了从京师长安到地方都会再到一般郡县,继而深入乡、聚、亭、里,最终止于山川田野的城乡市场体系。城乡市场体系的形成既是城乡经济联系增强与发展的结果,同时又为城乡经济贸易往来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与充分的空间。

三、城乡文化关系的变化

春秋之前,“学在官府”,政教不分,官师合一。西周官学以城邑为中心,以贵族子弟为教育对象。曾经有乡举选士、司徒举俊士等规定,但最后得入国学者是“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38)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卷一三《王制》,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64页。。平民得入国学者凤毛麟角,野鄙之人更是基本丧失了受教育的机会。在宗法血缘体系影响下,礼乐文教被牢牢掌控在城邑贵族手中,村落只能单向地接受文化输出。春秋战国以来,随着政治与社会结构的变革,原来垄断于城邑贵族的教育文化功能被城乡地缘组织分割和继承,城乡文化呈现出双向互动关系。

战国秦汉时期城乡文化的互动,首先体现在村落文化对城市文化的反馈。如《诗》以《颂》《雅》为主,流传最广的《风》则稍晚通过采诗方式加入。(39)参见晁福林:《从新出战国竹简资料看〈诗经〉成书的若干问题》,《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3期。村野鄙人的诗作在西周晚期被收录,反映了城邑对文化垄断的减弱。随着官学废弛,春秋战国时代迎来了私学崛起。孔子兴私学,子路、冉耕等乡野之人得以治学成贤,甚至出任列国大夫。被称为“贱人”的墨子以私学独成一派,在百家争鸣中极具影响力。此时的村落虽然多是未化之地,却已逐渐可以输出文化,返之于城邑。随着秦汉社会重归稳定,村落渐渐成为相对完整的文化实体,实现了对城市多方面的文化反馈。譬如在教育方面,秦代焚书禁学,导致官学不振,私学禁而不绝,相当一部分私学设于乡村。汉初,“鲁中诸儒尚讲诵习礼,弦歌之音不绝”(40)《汉书》卷八八《儒林列传》,第3592页。,王朝重建官学体系,复置五经博士,难免要去乡村探访。其所寻贤士如申培、辕固生、伏生等人大多不可考其所居,但胡毋生“贱为布衣,贫为匹夫”(41)许敬宗编:《文馆词林》卷六九九《祀胡毋先生教》,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77页。,应是乡野之人无误。钟皓在山泽教授刑律,杨厚在乡间传诵黄老,廖扶在田庐讲习天文,各传授弟子百千余人,正所谓:“精庐暂建,赢粮动有千百,其耆名高义开门受徒者,编牒不下万人。”(42)《后汉书》卷七九下《儒林列传下》,第2588页。村落渐渐脱离愚昧无知的面貌,开始出现好学之风,如小黄“其民好学多贫,此其风也”(43)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佚文》,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97页。。再如在典籍方面,“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至成帝时,以书颇散亡,使谒者陈农求遗书于天下”(44)《汉书》卷三○《艺文志》,第1701页。。再如百家杂学,元始五年(公元5年),“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45)《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59页。。

战国秦汉时期城乡文化的互动,其次体现在城市文化下移及其对村落文化的引领。《左传·昭公十七年》曰:“天子失官,官学在四夷。”(4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389页。春秋私学的崛起离不开文化下移之功。天子失威,文化不保于周室,文人典籍四散于诸侯,侯国文化更是流入乡野村落。正如孔子所言:“鼓方叔入于河,播鼗武入于汉,少师阳、击磬襄入于海。”(47)程树德撰,程俊英、蒋见元点校:《论语集释》卷三七《微子》,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287页。即便是秦汉时代,村落文化基础仍然薄弱,离不开城市文化的引领。名士寇恂为汝南太守,“乃修乡校,教生徒,聘能为《左氏春秋》者,亲受学焉”(48)《后汉书》卷一六《寇恂列传》,第624页。;尹珍首将学问引入南蛮,“从汝南许慎、应奉受经书图纬,学成,还乡里教授,于是南域始有学焉”(49)《后汉书》卷八六《南蛮列传》,第2845页。;名儒桓荣“抱其经书与弟子逃匿山谷,虽常饥困而讲论不辍”(50)《后汉书》卷三七《桓荣列传》,第1249页。;党锢、儒林等各传文士往往是时而入城仕宦,时而归乡教学,名臣贤士成为城乡文化互动的桥梁。

战国秦汉时期城乡文化的互动,最后体现在城市文化与村落文化的相互浸润。“齐威、宣王之时,聚天下贤士于稷下,尊宠之。”(51)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卷七《穷通》,第322页。在稷下学宫之中,上有贵族田骈,下有赘婿淳于髡,入城仕宦有韩相申不害,入乡闲游有齐人鲁连子。不论贵贱、城乡,众人各抒己见,城乡文化得以激烈碰撞。秦汉时期,城乡文化的相互浸润表现得更加突出,部分优质的村落文化改变了城市文化生态,甚至成为城市的主流文化。以乐舞文化为例,雅乐是周代以来的官方音乐,彰显着礼乐时代的城市文化权威。汉代雅乐衰微,一度出现“民间祠尚有鼓舞乐,今郊祀而无乐”(52)《史记》卷二八《封禅书》,第1396页。的现象。汉武帝力图恢复周代采诗之风,“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53)《汉书》卷二二《礼乐志》,第1045页。。乐府的设置促使大量民间诗乐涌入城市。随着《郊祀歌》的问世,乐府民歌渐渐取代雅乐成为官方音乐,而《战城南》《陌上桑》等名篇的流传更让“汉乐府”成为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文化符号。此外,蹴鞠、斗鸡之属本是民间娱乐活动,曾被戏谑为“穷巷蹋鞠”(54)桓宽著,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五《国疾》,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34页。。汉初长安城没有“蹴鞠斗鸡”,以致久居乡里的刘太公为此不乐。随着村落文化的浸润,民间娱乐在皇室、贵族中逐渐风靡。汉武帝时常“游戏北宫,驰逐平乐,观鸡鞠之会,角狗马之足”(55)《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第2855页。;“世家子弟富人或斗鸡走狗马,弋猎博戏,乱齐民”(56)《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第1171页。。

四、城乡居民关系的变化

战国秦汉之前的城乡居民关系相对固化。城乡居民身份在宗法体制影响下差异分明,层层隶属,难以改易。个体家庭尚未成长为相对完整的社会单位,人们在宗法体制的维系下聚族而居,集体劳作,共同生活,进一步加强了城乡居民的稳定性,由此造就了城乡居民关系的相对固化。所谓“死徙无出乡”,正是此时城乡居民关系的真实写照。战国秦汉时代,随着宗法血缘体系的瓦解,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异逐渐被打破,百姓从区域分明的封闭空间中解放出来。加之旧式家族消解、个体家庭渐趋成熟,居住稳定性减弱,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明显频繁起来。

在城乡居民的流动中,既有城市居民向乡村的流动,也有乡村居民向城市的流动。城市居民向乡村的流动往往起于致仕、罢官或经商、求学。贤臣良将年老致仕后往往不居于城中,而选择“归乡里”。李恂“步归乡里,潜居山泽,结草为庐”(57)《后汉书》卷五一《李恂列传》,第1684页。;龚胜、龚舍“既归乡里,郡二千石长吏初到官皆至其家,如师弟子之礼”(58)《汉书》卷七二《龚胜龚舍传》,第3084页。。高士名流常归居乡里。庄子本宋国公室,不受楚相之职,自愿居于乡野;“商山四皓”之一的夏黄公本为秦朝博士,后来长期归隐村落,被奉为高士。东汉隐逸成风,名士大儒以村居为荣,范晔遂著《逸民列传》以颂之。亦有仕途失利由城返乡的士人。“前太尉陈蕃、刘矩,忠谋高世,废在里巷”(59)《后汉书》卷六五《皇甫规列传》,第2136页。;“太后愍阴氏之罪废,赦其徙者归乡”(60)《后汉书》卷一○上《皇后纪上》,第423页。。此为出于政治原因的流动。乡野山泽中富饶的自然资源极易转化为经济利益,有眼光的人往往转入乡野以求宏利。名臣范蠡隐居乡野,“复约要父子耕畜,废居,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居无何,则致赀累巨万”(61)《史记》卷四一《越王勾践世家》,第1753页。;卓氏本赵国富姓,秦初远迁汶山之野,“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62)《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3277页。。此为出于经济原因的流动。乡间私学的昌盛也吸引了诸多官宦子弟。李固“改易姓名,杖策驱驴,负笈追师三辅,学《五经》,积十余年”(63)《后汉书》卷六三《李固列传》,第2073页。;东汉中郎将何汤以精通《尚书》知名,其早年拜师隐士桓荣,村居求学十余年(64)参见《后汉书》卷三七《桓荣列传》,第1249页。。此为出于文化原因的流动。

村落居民向城市的流动情况较为复杂,既有求仕、求学者,也有从事工商末业者,还有避难避灾之流民。随着战国社会结构的变动,乡野之人也可入城仕宦。苏秦得势后自称:“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65)《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第2262页。苏秦在城郭没有田产,早年应当是穷居于村落。随着秦汉仕进制度渐趋完善,乡人入城仕宦者更是不可胜数。朱邑、鲍宣、第五伦出身乡吏,公孙弘、窦广国、卜式在乡野从事贱业,之后纷纷跻身高位。此为出于政治原因的流动。贫寒庶民迫于生存压力,常有入城贩售从商之举。朱买臣“常艾薪樵,卖以给食”(66)《汉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第2791页。;刘梁“卖书于市以自资”(67)《后汉书》卷八○下《刘梁传》,第2635页。;王溥更是售卖学识,“挟竹简插笔于洛阳市佣书”(68)王嘉撰,萧绮录,齐治平校注:《拾遗记》卷六,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43页。。此为出于经济原因的流动。太学和郡县学校皆在城市,乡人精进学业也需要入城。郑玄“少为乡啬夫,得休归,常诣学官,不乐为吏”(69)《后汉书》卷三五《郑玄列传》,第1207页。。仇览四十余岁方入太学(70)《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第2481页。,匡衡在太学射策多次中科(71)《汉书》卷八一《匡衡传》,第3331页。,足见乡人求学之不易。此为出于文化原因的流动。村落防御力有限,如遇战事,人们往往会集体涌入城郭。西汉田况有言:“小国无城郭者,徙其老弱置大城中,积藏谷食,并力固守。”(72)《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第4172页。马援在陇右时,“吏民惊言羌反,百姓奔入城郭”(73)《后汉书》卷二四《马援列传》,第837页。。汉代流民问题严重,数量动辄十万、百万。国家的安抚措施往往是招还流民,赐授田土,使其重返村落,但也有安置于城市的案例。“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又起五里于长安城中,宅二百区,以居贫民。”(74)《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53页。正是由于村落居民的大量涌入,才造就了汉代长安城“闾里一百六十”的繁荣盛况。

居民在城乡之间流动关系的形成,归根结底是由于城乡居民政治差异的淡化。一方面,城乡居民没有政治地位差异。自战国以来,国家实行将人口以户为单位统一编入行政控制体系之下的户籍制度,开启了村落民众地位的提升进程。至两汉时代,这一进程取得了明显成效,造成自天子以下皆为编户的局面。作为编户齐民,他们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参政、议政,可以随时上书。尤其是景帝改“訾算十”为“訾算四”的做法,打破了早期村落宗法贵族世代承袭、村落百姓无缘政治的局面,为一部分农民进入仕途创造了条件。这方面的事例比比皆是,兹不赘述。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商鞅所采取的二十等爵制在秦汉时期全面普及,自“公士”至“公乘”八等被视为民爵,足见当时人们广泛拥有爵位。(75)[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84-89页。汉代的户籍登记方式一般是“名县爵里”,各类民爵的记载广见于汉简户籍资料。“赐天下民爵一级”(76)《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91页。这种面向天下的无差别赐爵记载广见于两《汉书》,人们的政治地位差异体现在爵位而非城乡方面。所以即便有户籍管理的制约,人们仍可以相对自由、对等地往来于城乡之间。

另一方面,城乡环境与条件各具特色,没有明显的歧视。城市作为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无需赘言,乡里同样是城市人口与上层社会的可选之地,居于乡村的致仕官员、富商大贾以及各种豪族大家比比皆是。两汉时期,闾里巷间甚至成为远离威势的清流寓居之所或清流隐匿的代名词,如东汉宦者丁肃、徐衍等五人因不附权宦而被时人“称为清忠,皆在里巷,不争威权”(77)《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第2533页。。在两汉之际至东汉时期,社会上形成了追求权势、为国效力者则入城为官,避祸守节、淡泊名利者则还乡归隐的局面。村落不再是蛮荒未化之所,渐渐成为与城市交相辉映的高士、名士、经学世家及士子们隐逸蓄志、潜心学问的栖息之地,同时又是国家的官僚和人才的储备基地。

综上所述,战国秦汉时期城乡关系的新变动是全方位的,无论是城乡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还是城乡居民关系,都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战国秦汉城乡关系的新变化既是中国上古国家向中古国家转变的结果,又是中古国家得以成立的重要要素,是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体现。战国秦汉新型的城乡关系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既保障了中央王朝统治由各节点城市向乡村的辐射,又促进了整个国家各阶层的商贸往来、人员流动与文化交流,从而维系了整个社会系统的畅达、有效。这些变化奠定了此后两千年城乡关系发展的基础,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这正是研究战国秦汉城乡关系新变化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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