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毫无疑问是2020年以来整个外贸市场的关键词,而“艰难”更反映了大多数外贸人的心声。在这一非常时期,《进出口经理人》杂志希望倾听来自一线的声音,为广大外贸人呐喊鼓劲。一年一度的“中国外贸市场有奖调查”正式启动。欢迎大家积极参与,扫描二维码填写问卷。参与调查的读者将获得《进出口经理人》杂志6期。
作为《进出口经理人》杂志的品牌活动,“中国外贸市场有奖调查”每次都吸引众多外贸经理人参与,这是该活动第15年举办。调查问卷回收工作将于2020年8月15日结束。调查报告将发布于《进出口经理人》杂志2020年9月刊和10月刊及“进出口经理人”微信公众号。在此,感谢您一如既往的支持!
进出口企业: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请问参与试点的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编辑部:根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75号)第四条: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海关退单了,请问这种情况海关如何确定申报日期?
编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条: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人工审核确认需要退回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且重新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日期仍为海关接受原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日期;超过10日的,原报关单无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業应当另行向海关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再次接受申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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