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美发达国家的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较早,消费金融市场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英国为例,分析两个国家消费金融的发展状况,然后分析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国外消费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提出一系列建议。
关键词 消费金融;国际对比分析;消费金融公司
欧美发达国家的消费金融业务无论是在商业模式、盈利模式,还是征信模式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美国是消费金融业务发展比较领先的国家,消费信贷产品多种多样、消费信贷机构多元化、征信体系比较健全、行业自律组织相对成熟。英国消费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是消费金融业务由商业银行主导,信用卡模式比较单一。
一、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
在信用卡的发卡机构方面,美国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比较多元化,信用卡产品存在差异。美国的信用卡发卡机构由传统的商业银行和各行业占主导地位的新型金融机构组成,有美国银行、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等传统商业银行,也有新兴的零售金融公司。与美国相比,国内信用卡的发卡机构仅局限于部分商业银行,美国的信用卡机构更多元化,可以为不同信用等级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扩大了消费者的覆盖面,能有效地提高消费金融的服务质量。将美国和中国的情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发卡机构方面,中国主要是商业银行;美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储蓄机构、实体企业下属金融机构。在信用卡产品类型方面,中国主要是标准信用卡、联名信用卡;美国信用卡的分类有标准信用卡、行业特定信用卡、品牌商店专属信用卡等。在覆盖面方面,中国覆盖面小、同质化严重;而美国覆盖面大、针对性较强。在盈利机制方面,中国的盈利机制是银行通过利息收入盈利,返佣收入占比较小,合作以联名卡形式为主;美国是发卡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优惠服务,提高商户销量,商户将利润以返佣金等形式返还给发卡机构。在营销策略方面,中国发卡机构与商户合作动力不足,积分、优惠活动相对较小;美国的发卡机构与商户合作比较紧密,积分、优惠活动相对灵活。
在服务客户类型方面,美国的消费金融业务是为了扩大商品销量、获取利益的厂商向公众发放消费贷款产生的。目前美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主要是有稳定收入的终端消费群体,还没有稳定经济收入的毕业生只能通过信用卡的方式满足自己的购物需求。年轻家庭的消费大于现阶段的存款储备,且由于年轻人工作时间短,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概率比较小,只能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美国消费金融公司面向这类客户提供各种与消费者生活相关的消费金融产品,如大学生助学贷款、汽车贷款和医疗贷款等。
在监管环境方面,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监管比较宽松。一方面,美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并不是吸收投资者的存款,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并不受相关银行体系法律的制约,其监管的主体是政府。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业务及经营的产品类型也不受相关法律的严格管制,所以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用更加灵活的方式为公众服务。
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美国消费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Equifax(艾贵发)、Experian(益博睿)和Transunion
(环联)三家信用报告机构与小型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的个人信用体系,几乎拥有全美所有人的数据信息,构建了强大的企业信用征信评估系统。征信机构和授信机构相互作用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当征信机构质疑某一消费居民的信用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经过个人允许,从授信机构、政府及其他渠道获取个人信用信息。完善的信用体系为消费者的消费信贷提供了风险保障,当个人或企业存在失信行为时也将受到严厉的失信惩罚。
二、英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
欧洲的消费金融业务起步晚于美国,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欧洲已成长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消费金融市场。欧洲的消费金融在业务发展和监管方面也拥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如欧洲跨国汽车的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得比较成熟,不仅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甚至允许消费者免费使用一年。本文以英国为例,详细阐述欧洲的消费金融发展状况。
在服务客户方面,英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营销模式主要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营销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对接客户,采取这种模式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分支机构也比较多。另一种营销方式则是通过零售商或经销商发展客户,消费金融公司和中介机构合作,由中介机构寻找客户,拓展目标群体并向其提供消费信贷。
在监管环境方面,英国是欧洲消费金融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英国消费金融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是《消费信贷法》,它发挥的一系列作用促进了英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消费信贷法》于1974年颁布,经过不断修订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信貸规则。首先,该法明确规定消费信贷限额1.5万英镑。其次,明确了牌照制度,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牌照,否则不得经营业务。最后,该法禁止消费信贷广告,不可使用推销员等营销制度,消费信贷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的真实原则。相比之下,中国的消费金融市场发展较晚,2017年才逐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英国的消费信贷的立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对比英国的《消费信贷法》和中国目前的消费金融相关政策,可以发现,在限额方面,英国限额1.5万英镑,中国对此则无明确的法规政策。在资质方面,英国有明确的牌照制度,中国虽无明确规定,但强调贷款资质,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线下小贷普遍被认为具备消费信贷资质。在冷静期方面,英国设置7天冷静期,中国也无明确法规政策进行约束。在营销方面,英国有广告营销规范,中国无明确法规政策。
三、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呈多元化发展趋势,金融产品突破单一化发展局面。近年来,居民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带动了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促进了消费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
2009年以来,各种新兴的消费金融公司逐步发展起来,电商平台及网络小贷金融科技公司的加入,使我国的消费信贷服务机构日趋多样化。消费金融产品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从最初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传统的信贷产品到蚂蚁花呗、唯品花、京东白条、商品免费分期付款等多种创新型的消费信贷方式的出现,居民的生活更加便利了,这进一步推动了信贷市场的多样化发展。
由于我国的消费金融机构既有持有拍照的正规金融机构也有未持牌的金融机构,所以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存在漏洞。一些消费金融机构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按照合法的程序开展业务,违反法律规范,提高信贷利率,变相提高客户获取信贷的成本。当消费信贷逾期时,不当的催款方式可能导致消费者的私人信息泄露,但即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没有有效的、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在征信体系方面,良好的个人征信体系有利于消费金融机构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信贷风险。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覆盖群体依然不够全面。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只有商业银行、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才有权使用,无牌照的部分金融机构不能使用该系统,因此这部分金融机构无法准确掌握信贷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多重借贷、过度授信的情况出现。个人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加大了信贷市场的违约风险,不利于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
在监管方面,我国的监管体系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并未覆盖消费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互联网消费信贷领域P2P网贷平台。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8年,P2P停业及问题平台占据总体的30%左右,P2P平台经营规范程度相较于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而言非常低,违约情况十分常见。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与消费金融行业融合发展。在此基础上,创新型的信贷产品也越来越丰富,若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违约事件、监管套利等现象将愈演愈烈。
四、国外消费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要完善信用制度。国外的消费金融市场之所以能够得到有效持续的发展,是因为消费金融市场存在完善的信用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体系。欧美等国家的消费金融市场已经构建了比较发达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有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征信制度,可以以央行的信用数据库为核心,引领其他的征信服务机构,使征信体系的建设更加规范。在征信数据完整程度方面,可以依托现阶段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用合法的方式采集各类互联网用户的信息数据,完善个人多方面的信息,扩大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建立更加完善的征信系统。
第二,要完善监管制度。严格的外部监管可以防范信贷违约风险。消费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的发展离不开适度有效的外部监管。首先,可以设置严格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条件、设置合理的监管指标、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在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方面,设置最低的资本限额,并對从业人员及风险控制作出合理规定。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并非吸收存款,因此公司资金流动性较差。同时,由于消费信贷多数为担保抵押的贷款,违约风险较高。因此,应当提高这类消费金融公司的本金,并要求这类机构披露相关信息。最后,要对取得消费信贷的客户的信用状况的进行评估,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或金融机构已有的相关数据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如果该消费信贷客户从未申请过贷款,则应采取灵活的方式搜集该类客户的相关信息,建立全面的客户信用体系和审核系统。
第三,要准确定位客户群体。客户群体的准确定位,是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商业银行的目标客户群体一般是中高端消费者,而消费金融机构与之相反,一般关注中低端收入客户。这类消费群体没有较高的收入,工龄比较短,家庭储蓄额不高,也不具备可抵押的资产,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但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消费金融机构预期这类消费者未来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所以才会给他们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发达国家的消费金融市场之所以发展得比较成熟,是因为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英国消费金融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得益于严格的消费信贷法律。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能为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保障,也能保障贷款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结合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已有的消费信贷法律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
(作者单位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作者简介:谷培培(1995—),女,山东菏泽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 刘丹.消费金融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1):27-32+43.
[2] 祝红梅.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概况[J].消费经济,2011,27(03):31-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