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蕾 桑国元
摘要:教师专业伦理是教师专业素养的关键支撑,其监管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英国逐步设立了以教学管理局和揭露与禁止服务局为主的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管机构,颁布《教师不当行为:教学教学专业的纪律程序》等文件,规定监管系统运作,保障教师专业伦理不当行为的认定程序公正且明确。反思并借鉴其逐渐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监管机制建设过程,我国要发挥多方参与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管的作用,重视建立并完善教师专业伦理行为标准与惩戒措施,严格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管机制建设等。
关键词:教师专业伦理;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20)01-00-03
教师专业伦理是教师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在交往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可以说是教师专业素养的关键支撑。专业伦理包括“履行职业责任、满足社会需要、维护职业声誉”[1]。近年来,世界各国对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的监管逐渐加强。为了有效提高教师专业伦理素养,保障儿童健康的学习与生活,相关监管机制逐渐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英国重视在教育改革过程中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的监管机制建设,针对不同侧重点在教育改革中相继颁布了诸多文件,如《学校条例(2012)》《学校行为条例(2013)》《教师规则条例(2013)》《校长及教师学校行为守则(2013)》《教育条例独立学校标准(修订本)(2014)》《教师职业失范:教师禁令(2016)》《教师个人与职业行为标准(2016)》《教师行为失范:立法程序(2016)》等。
日趋完善的英国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管机制在保障儿童与青少年权利,规范教师专业伦理行为及提高教育管理成效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英国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管机构概况
(一)教学管理局(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 TRA)
《教师行为失范:告知教师信息(2018)指南》明确指出:教学管理局(TRA)监管职能的目的是保护学生,维护公众对教师职业的信心,维护高标准的教师行为。如果发现严重的不当行为,教学管理局可以决定是否应该终身禁止其从事教师职业。终身禁止令并非旨在惩罚有关教师,而是为了履行保护学生,维护公众信任和维护高标准的职权范围[2]。
教学管理局作为教育国务大臣的代表,负责调查针对英格兰学校教师和校长严重不当行为的指控。它由两个业务单位组成,包括教师资格部和教师失当行为部。如果涉及在英格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则可以将指控提交教学管理局,其监管对象包括:独立学校、六年级公学、学生住宿处、儿童之家、校长及其助手和副校长。教学管理局可禁止被指控教师在英格兰的学校、学生住宿处、六年级公学和儿童之家承担教学工作[3]。
有关针对教师严重不当行为的指控可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提交给教学管理局,包括:通过教师的雇主提交;通过警察提交;通过揭露与禁止服务局(DBS)了解相关信息,联合其他监管机构提交。如果被指控的不当行为非常严重,以至于需要就教师是否应该被禁止教学作出决定,可以提交教学管理局。不严重的不当行为应由雇主所在学校内部进行处理。
教学管理局可以发布临时禁止令,以防止教师在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之前进行教学,从而保证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但是,临时禁止令可能导致教师的反感,导致其做出更多的不当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因此,教学管理局需要合理运用临时禁止令,对教师伦理行为开展合理监督与管理。
(二)揭露与禁止服务局(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 DBS)
揭露与禁止服务局根据“2012年自由保护法”而成立,是一个非官方的公共机构,主要通过处理和发布英格兰、威尔士、海峡群岛和马恩岛的教师专业伦理违规行为的检查结果,帮助雇主每年做出更安全的教师招聘决定[4]。负责决定是否应禁止教师与儿童和易受伤害的成年人一起工作,以及合理确定禁止开展教学工作的教师名单。揭露与禁止服务局还负责处理教师犯罪记录检查,这将作为任命教师工作人员之前学校例行检查的一部分。
揭露与禁止服务局负责审议涉及保护事项(即伤害或儿童遭遇伤害风险)的案件。在考虑是否禁止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时,揭露与禁止服务局与教学管理机构使用的标准不同。如果揭露与禁止服务局已确定案件不符合禁止标准,教学管理局仍可将案件提交到专业行为小组进行进一步审议[5]。
保障则是揭露和禁止服务局所做一切工作的核心。该机构主要进行五个级别的检查:基本检查、基础检查、标准检查、提升检查以及带有禁止行为列表的提升检查,每种检查所包含的检查信息都有所不同。揭露与禁止服务局根据检查结果,向教师颁发证书;雇主可以要求查看此證书,以确保他们正在招募合适的教职人员。
二、英国教师专业伦理不当行为认定过程
《教师不当行为:教学专业的纪律程序》文件规定了自2012年4月1日开始运作的监管系统与教师不端行为有关的程序[6],文件旨在告知的对象包括教师、听证人和雇主、就业服务机构。调查过程包括听证和决策两个过程。在收到教师行为检查通知后,教学管理局接收来自雇主、公众、警察、揭露和禁止服务局,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投诉案件。收到案件后,揭露与禁止服务局检查案件是否与英格兰的教师有关,以及是否是一起严重的教师不当行为案件。
如果决定对行为失范的案件不予调查,教学管理局将通知投诉人和教师,不再采取进一步调查行动。如果教学管理局决定对教师行为失范进行调查,则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完成初步评估,以确定案件是否严重到可能导致发布对教师的终身禁止令,并通知投诉人相关调查决定。第二阶段是考虑是否应下发对相关教师的临时禁令,以防止其在案件结束前继续开展教学活动。一旦确定了指控事实的严重性,教学管理局可在任何阶段实施禁止令,而无需进行正式的行为听证。相关教师会在实施禁止令7天前收到通知,教师还可以提供任何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首次公开禁止令下发后,教师、投诉人和雇主会被告知,雇主必须采取行动,确保教师在案件开展期间不进行教学工作。如果教师向教学管理局提出复审,禁止令将在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核,随后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复查。此外,如没有禁止令,相关教师也将被告知。第三阶段是正式调查,教学管理局将首先通知教师和投诉人有28天的提交证据时间。由教学管理局对证据进行审核,在需要时寻求专家建议,听取包括教学、医疗、法律专业的专家意见;并决定是否进行听证,听证结果也将通知相关教师和投诉人。如果决定不将案件提交专业行为小组,则会通知投诉人和教师,说明其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如果案件被提交专业行为小组,则需要通知教师和投诉人,并要求他们提供进一步调查的证据,也将对教师专业伦理行为开展听证会并作出相应决定。听证小组(通常由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共3名成员组成)听取证据(来自教师和证人),小组决定事件是否属实。如果事实已被证实,则决定国务大臣提出的相关教师禁止令是否适宜。如果国务大臣决定不禁止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则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和投诉人,并在政府网站(Gov.uk)上进行公布,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国务大臣决定禁止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则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投诉人和雇主,相关教师也会被添加到禁止开展教学活动的名单中。
此外,如果一位教师被禁止开展教学活动,国务大臣准许其可以申请在禁令规定的最短期限(不少于2年)之后重新审查其禁止令,从而确定其是否可以重新开展教学活动。
三、对英国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管的反思
(一)发挥多方参与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管的作用
综合来看,英国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管由专业的管理机构负责,教学管理局和揭露与禁止服务局共同配合,对教师专业伦理行为进行监管。
教学管理局代表教育国务大臣开展工作,负责调查有关英格兰学校教师和校长严重不当行为的指控。揭露与禁止服务局负责在工作场所和志愿部门为政府履行披露教师不当行为和禁止不当行为教师参与教学的职能。因此,在雇用与成人和儿童一起工作的人员时,它可以帮助雇主做出适当的决定,从而发挥重要作用。揭露与禁止服务局同许多不同的组织和部门合作,包括警察部队(可利用信息技术提供当地或国家与案件相关的信息)、ACRO犯罪记录办公室、塔塔咨询服务公司(TCS)(私营部门合作伙伴,为披露服务的运营管理提供基础设施和呼叫中心)。英国鼓励警察、揭露与禁止服务组织、社会公众人员、相关监管组织机构都参与到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督工作中,借由不同利益相关方来监督教师伦理行为的发展。
相较而言,我国的教育督导室作为政府设置的重要管理部门,还有待发挥多方参与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督的作用。比如,可尝试通过与社会第三方监督机构合作,共同提升我国当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伦理行为处理的效率。借鉴英国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我国应重视和发挥重点监督机构、相关机构和个人的配合,提高教师专业伦理管理的有效性。
(二)重視建立完善教师专业伦理行为标准与惩戒措施
英国教师最重要的就是遵守教师的标准规范,掌握伦理法则内容,遵照教师职业标准中的内容开展教学活动。英国教育部提出的《教师标准》中对教师专业伦理行为作了明确说明,用于评估教师严重不当行为的案件。标准指出,教师需要维护公众对该专业的信任,并通过以下方式维持学校内外的高标准道德和行为:尊重学生,建立相互尊重的关系,并始终遵守教师专业伦理行为底线;根据法定条款,考虑到需要保障学生的福祉;表现出对他人权利的认可和尊重;不破坏英国的基本价值观,包括民主、法治、个人自由和相互尊重,以及对不同信仰及其信徒的宽容[7]。教师必须适当和专业地关注他们在学校传授的精神、政策和实践,并保持高标准的出勤。教师必须了解并始终在法定框架内行事,这些框架规定了教师的专业职责和问责基础。
我国也非常重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伦理规范,并在2013年提出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其具体内容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终身学习等六项内容。但是,就其内容而言,主要强调道德的内部要求而非行为的外部规范,缺少一定的可操作性,无法可依。英国重视教师专业伦理行为标准的制定与完善,重视教师失范惩戒措施的实施等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重新认识和发展教师职业伦理,并建立具体可行的行为标准与规范。
(三)严格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管机制建设
英国对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的监管程序建设极为重视,教师职业伦理部门在执行职业失(下转第页)(上接第页)范行为监查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要通过相关步骤,基于相应证据,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开展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教学管理局、揭露与禁止服务局都开展符合程序要求的监管,监管步骤和类型明确,便于高效处理相关案件。英国在失范行为监管程序方面,遵守法定程序、程序正义原则,保障了学校、教师、学生等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在监管程序和机制建设方面,英国注重适度对信息进行公开,保证审查公开与公正。
借鉴英国的经验,我国需要尽快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伦理行为监管机制,对相关监管程序进行适度公开,保障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刘婕.专业化:挑战21世纪的教师[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62.
[2][3]Teacher misconduct:information for teachers (A guide for teachers subject to teacher regulation disciplinary procedures)[R].Coventry: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2018.
[4]DBS guidance leaflets[EB/OL].[2019-08-06].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dbs-guidance-leaflets.
[5]Teacher misconduct:the prohibition of teachers (Advice on factors relating to decisions leading to the prohibition of teachers from the teaching profession)[R].Coventry: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2018.
[6]Teacher misconduct:disciplinary procedures for the teaching profession[R].Coventry: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2018.
[7]TeachersStandards (Guidance for school leaders, school staff and governing bodies)[R].London:Department for Education,2011:14.
责任编辑 毛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