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冰琴 申黎明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4)
2020年元旦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传来好消息,酝酿已久的二代征信系统定于2020年1月19日正式上线,中国人民银行届时将开始采用第二代个人信用报告格式为合法查询者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二代征信系统是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重大变革,其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的拓展、采集方式的多样化、征信产品的加工与处理、系统实现的技术架构、外部数据的接入接口、信用数据的安全防护等方面都做了大幅度的改良和优化。
二代个人信用报告有简洁版和明细版,下面以明细版为例介绍二代个人信用报告的具体内容。
第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第二是信息概要和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主要显示信用主体申请的贷款、信用卡数量、账户信息、账户交易信息等,比如持卡人所有账户中最近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最大使用额度、还款日期、应还款额等。
第三是持卡人的账户状态信息,显示持卡人的账户状态,其中销户的信用卡状态会显示为销户。
第四是机构查询记录明细,即银行和小贷机构在信用卡审批或贷后管理环节对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记录,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操作员和查询原因等。
第五是其他信息,包括个人各种逾期未还款的信息,比如信用卡未还款次数信息、贷款逾期次数信息、个人电信缴费逾期信息等。
当今的信息社会已进入一个数据体量大、更新速度快的时代。为了紧跟时代发展,二代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无论在内容的丰富程度上,还是在内容的表现形式上都做了很大的变化。尤为重要的是,二代征信系统的数据更新速度大幅度提高到“T+1”(即当日采集,下一日报送),这为防范因数据同步时间差而出现的金融借贷风险提供了有力保证。
第一,完善了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多种证件信息(比如军官证、护照等)、学历、学位、在职情况、国籍、电子邮箱、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就业状况、配偶的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信用主体还可申请设置防欺诈警示,比如增加其他联系方式,供金融机构通过电话联系核实相关信息。
第二,增加了手机号变更记录。一代信用报告中只能看到一个正在使用的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而二代信用报告中最多可以看到本人名下的五个手机号码以及信息变更日期。
第三,新增“个人信用报告‘数字解读’”。“数字解读”类似于个人征信评分,包括“数字解读”“相对位置”和“说明”等三列数据,如图1所示,其中数据仅为举例。“数字解读”的取值范围为0到1 000,分值越高,说明信用主体的违约可能性越低,“相对位置”是信用主体的“数字解读”值在全部人群中的百分比排序位置,“说明”列出了信用主体获得当前数字解读值的“影响因素”,最多显示两条。
图1 个人信用报告“数字解读”信息
第四,信贷交易违约信息分为“被追偿信息汇总”“呆账信息汇总”和“逾期(透支)信息汇总”。二代信用报告对违约信息进行分类后比一代信用报告显示得更具体。在“逾期(透支)信息汇总”中还增加了“循环贷款账户”等信息。
第五,在“相关还款责任信息汇总”中,分开显示“为个人”担保和“为企业”担保的信息。
第六,不论是正常还款还是逾期还款,所有还款记录均保存5年,同时增加展示“已销户贷记卡近五年还款记录”。
第七,独立显示信用卡“大额专项分期信息”。包括大额专项分期额度、分期额度生效日期、分期额度到期日期、已用分期金额等信息。
第八,“相关还款责任信息”也被记录在二代个人征信中,即非主贷人也会体现出负债情况。在金融机构采用二代格式报送数据后,二代信用报告中还会展示个人“共同借款”信息。
第九,新增非信贷交易记录。二代个人信用报告中将增加非信贷交易信息明细,主要体现的是近三年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水电煤等后付费业务记录,不过由于目前接入数据可能并不全面和及时,所以短时间内体现得并不完善。
第十,在“公共信息明细”部分增加了政府公共部门的相关数据,比如法院提供的行政处罚、民事裁决或强制执行等数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个人逃税欠税等数据,民政局提供的低保救助等数据,以及其他政府机构提供的执业资格、行政奖励等各方面的数据。
第十一,“T+1”上报。二代征信系统要求各数据报送机构在采集时点T+1日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第十二,预留了水电费等缴费信息栏目。水电费信息尚未纳入征信范围中,但预留这一栏目也意味着未来可能会采集这类信息。
现阶段,我国的征信系统已经成为全球覆盖面最广、收录用户最多的征信系统。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道,截至2019年12月底,央行征信系统共收录全国10.2亿自然人的信用信息、2 834.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从世界银行发布的历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可以看到, 我国的排名从2015年的第90位、2016年的第84位、2017年和2018年连续两年的第78位、最后到2019年的第46位,这些进步充分说明我国的整体营商环境正在朝着好的方向飞速转变,这离不开我国这些年来在构建信用社会、信用中国方面的努力。诚信社会保证了金融环境的稳定,进而形成了良好的经营投资环境。
我国现已形成“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征信体系。在“大智移云”时代,多方信用信息共享成为可能。央行征信负责运维和管理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负责运维和管理市场化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央行征信代表国家体制,百行征信代表民营体制,二者结合使我国的信用数据体量迅速扩大,许多没有银行借贷记录的“信用白户”通过互联网消费、网贷、社交等行为在百行征信的信用数据库中留下了信用记录。双轮驱动模型能有效解决金融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规范我国各类金融借贷行为,降低金融风险和违约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新时代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建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以往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我们还应继续坚持不懈地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我国征信业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更高质量发展。
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信用建设只有纳入法治化轨道加以规范、引导、保障,才能行稳致远。”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完善制度框架、加强征信立法、促进监管落地是保障我国个人征信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建设个人征信体系的首要任务。
首先,尽快出台个人征信基础法律条例。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的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明确信用的界定、涉及的范围、信用等级与失信等级、信用分类管理标准、信用修复说明、失信处罚措施等内容,使征信管理尽早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从而保证我国征信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其次,征信立法要把握好征信机构和信用主体之间的平衡,既不能过度采集信用信息,也要保证国家征信数据的完整。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查询应明确知会信用主体,必要时应征得信用主体的同意。立法中应明确信用信息在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等各环节涉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信用信息的隐私级别和安全等级划分对应的责任等级,明确相应的违法成本,制定相应的法律层面的惩戒措施。
再次,应明确立法赋予信用主体关于个人信用信息被采集、被加工、被评级、被利用等方面的知情权,尤其是个人信用信息被社会征信机构、互联网公司加工、挖掘、利用的知情权。对于有异议的信用信息,应通过立法保障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权利,跟踪异议信用信息更正过程的知情权。对于信用污点,允许给予信用主体通过进一步的诚信活动进行信用修复的权利,明确不同等级的失信对应的修复方法。
“互联网+金融”丰富了我国的信贷体系,网络贷和消费贷等网络金融信贷应用场景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由于我国个人征信发展的不成熟,“多头借贷” “假离婚买房” “销户洗征信” “养卡套现”等金融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老赖”行径比比皆是,无论是个人征信体系还是社会征信体系,都被“老赖”们严重污染。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降低网络信贷风险,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生态,央行曾探索给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社会机构发放个人征信牌照,以此来促进我国个人征信的市场化,为互联网金融保驾护航。但从2015年1月到2017年上半年共两年多的时间里,央行都没有给这8家机构中的任何一家下发个人征信牌照,而是在2018年3月19日,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主,联合这8家机构成立了百行征信。百行征信是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它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归集、加工散落在互联网中的个人金融数据、类金融数据和非金融数据,勾画“用户画像”,生成信用评分。
随着个人信用数据来源覆盖越来越多的金融场景和社会场景,个人征信体系逐步打通了信息孤岛,国家、央行、互联网金融协会、百行征信及各大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现代科技实现了信息互联互通互享,这不仅让“老赖”们无处遁形,还减少了“信用白户”。金融科技不仅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而且其技术革新使征信系统建设呈现出全新的多维全息图景。在机器学习、云计算等技术的基础上,基于用户提供的或者授权获取的具有金融属性的特定数据及其他行为数据,对用户的综合信用风险进行动态量化评定,再在信用风险量化的基础上建立大数据风险控制体系,预测每个用户的坏账水平,可使我国的金融信贷发展风险更低、更可控。
建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需要进一步开放我国的征信市场,改善征信方的征信产品供给,形成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化大数据征信体系。个人征信市场的开放可从两个方向着手推进:一个是对外开放,另一个是对内开放。
在对外开放方面,我国正依据高水平开放策略逐步开放征信市场和征信评级。健全的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的对外开放自然也要求征信的对外开放。在我国,不论是外资借贷还是内资借贷都处于相同的监管体系中,其相应的交易信息都会纳入我国的征信数据库。在我国征信系统日益完善和征信数据日益丰富的前提下,借着我国征信对外高水平开放的政策,目前已有多家外资企业征信机构加入到我国的征信体系中,多家国际企业征信巨头如美国邓白氏(Dun & Bradstreet)公司和英国益佰利(Experian)公司等均在我国设立子公司,准备开展企业征信业务;多个国际征信评级机构如美国标普全球公司(S&P Global Inc.)也已在北京注册了全资子公司——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计划在我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在对内开放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在国际化和市场化方面的进一步深入,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都会对我国征信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发挥我国征信体系的“政府+市场”双轮驱动优势,在央行征信和百行征信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扩大征信业的市场化,开放个人征信市场,这有助于征信行业良性竞争态势的形成,有助于我国诚信社会环境的形成,有助于我国有序投资经营环境的形成。对于符合国家监管要求的拥有创新信息技术、优质资源和丰富数据的企业或机构,可考虑允许其加入个人征信市场。允许这些有条件的机构加入征信市场能更好地调动各个市场参与方的积极性,达到丰富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加速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的目的。
总之,在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政府的征信立法,完善征信的规章制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要进一步开放征信业,由市场来完成征信机构发展的优胜劣汰,促进征信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要防范滥用技术过度挖掘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不被侵犯的公民权利,保障人民正常的生活环境;要健立健全大数据征信系统,防犯金融风险,规避市场失灵,保障经济秩序,增强我国的国际信誉,营造良好的国际投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