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强 龙艳丽
(四川省宁南县农业农村局,四川宁南 615400)
宁南县畜禽养殖业正处于千家万户圈养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过渡时期,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不高,生产方式相对落后,养殖基础设施配备不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特别是面广量大的农村小型和微小型家庭养殖场普遍存在选址不当、污染防治投入不足、粪污处理不到位的现象。根据我们调查走访了解,宁南县目前畜禽粪污治理方面一是我县农户在开展稻谷、小麦、玉米、10.94万亩马铃薯以及21.9万亩园地种植过程中,要使用农家肥;二是我县25个蚕桑基地23万亩桑叶种植和100万亩24700万株核桃,每年均需要消耗大量的农家肥;三是我县区域内建有大型沼气3处,新村集中供气工程13处,户用沼气33068口,因此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比较高。
据统计,宁南县2018年存栏生猪19.8374万头(其中:能繁母猪2.32头),出栏生猪23.53万头;存栏牛7.13万头,出栏牛1.33万头;存栏羊16.9万头,出栏羊11.35万头;存栏家禽46.54万羽,出栏家禽54.45万羽。全县适度养殖规模户共计329户,其中年出栏生猪10头以上180户,年出栏头牛5头以上57户,年出栏肉羊50只以上69户,年出栏肉禽1000羽以上21户,年出栏蛋禽500羽以上1户,年存栏种兔50只以上1户。全县达到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养殖户共计141户,其中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94户,年出栏头牛10头以上25户,年出栏肉羊150只以上4户,年出栏肉禽2000羽以上16户,年出栏蛋禽500羽以上1户,年存栏种兔50只以上1户。规模养殖场以中小型为主,主要分布在新华、石梨、松林等乡镇,养殖业整体规模化程度不高。
规模养殖因养殖密度大,污染排放持续、集中,周边环境无法自然消纳,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随着规模养殖快速发展,宁南县畜禽粪污污染问题逐步显现。宁南县2018年畜禽养殖污染年排泄量及土地消纳估算见表1。
表1 宁南县2018年畜禽养殖粪污年排泄量及土地消纳估算
根据表1计算数据可得,全县年产可收集粪便总量54万吨,年产可收集尿液总量49.5万吨。由于我县肉牛、肉羊主要采用放牧饲养,产生粪尿由天然草地自然消纳,舍内饲养可收集粪尿按40%计算;禽、兔养殖主要以林下养殖为主、补饲饲养为辅,舍内养殖可收集粪尿按55%计算,可得全县年产可收集粪便总量为30万吨,年产可收集尿液总量为35万吨,当年畜禽粪污需消纳土地24.5万亩。我县耕地总面积为22.3万亩,草原总面积159.96万亩,人工草地面积2万亩,完全能够消纳全县畜禽粪污产生量。但我县畜禽粪便的处理方式以粗放堆积发酵为主,部分微小型散养户基本无污水废渣处理设施,部分畜禽粪污没有科学合理的处理和利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水体、土壤和生物,破坏了生态环境。
随着宁南县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粪便和污水排放量增加,加之大部分畜禽养殖户只注重养殖增收,不重视环境保护,治污设施落后;大部分散养户养殖环境简陋,缺乏统一规划,也没有建设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使养殖业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原因之一。
2017年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依据主要为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办法中明确只适用于常年存栏量生猪500头以上、牛100头以上和肉鸡3.5万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对小型和微小型散养户无明确规定。2017年,四川省农业厅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文件对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同时对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分别规定了养殖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要求。2018年,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文件,进一步规范规模养殖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求。
由于污染治理投资与运行费用相对较高,养殖户单独治污资金匮乏,负担过重,大多数养殖场自身很难承受,致使畜禽粪便的处理、利用还停留在直接还田基本模式上,有些配套有粪污治理设施的养殖场也由于运行费用过高导致设备成摆设。
畜禽养殖业是宁南县农业重要产业之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根本出路不在于禁养畜禽和关闭养殖场,而在于加强养殖业科学、完善的法规建设,先进养殖技术及粪污治理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有力的监管。
国家相继出台了《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排放标准》等畜牧业环境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今后,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畜禽养殖者的环保意识,增强养殖者对实施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全社会对环境卫生的重视与监督力度,促进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依托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把新建养殖场防疫条件的准入关,建设一个,达标一个。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大力度、通力协作配合,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将畜禽养殖场污染执法监管列入日常的工作日程。严格执行畜禽场建设的环保审批制度等相关制度。对现有畜禽养殖场要定期检查粪污综合利用、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等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布局不合理、污染现象严重、无法有效开展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畜禽粪便污染处理的投入力度,推动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与完善,加强对畜禽污染治理技术的推广,配备充足的推广经费,向基层引进先进的粪便处理技术和处理设施,提供完善的技术指导服务。
让养殖户饲养优良品种,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升级畜禽养殖技术,推广全环境控制等养殖新技术,提高畜禽养殖标准化和设施化水平;严控饲养过程中违规添加物品,畜禽养殖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违规添加非法物质饲养畜禽,严禁过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及抗生素等。
3.5.1 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场(小区)应布局生活管理区、生产区、资源化利用区。粪污处理设施应在养殖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养殖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离;养殖场(小区)宜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便及时运至储存或处理场所;粪便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养殖场(小区)应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3.5.2 养殖专业户。养殖专业户应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处理设施。畜禽粪便储存设施的总容积要与畜禽养殖规模相匹配,与农林作物生产用肥间隔时间相匹配。
3.5.3 散养户。养殖散养户应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储存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