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换马甲”规避合约能行吗

2020-08-10 22:49柯思婷
理财周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独家新书创作

柯思婷

网络小说平台与作家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时有所闻。往往作者最初与平台签约时还未成名,谈判能力不足,也没有充分考虑后果,等到作品走红之时,才发现原来的合同条款束缚很严重。这一点经常导致双方后续合作出问题。

最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特别的案子,当事双方是知名网络小说家和网文平台,在网络小说读者中引起了一定的关注。

作家与网文平台签长期约

常书欣是一位从业已久的网络小说作家。2014年1月,常书欣与创世中文网的运营商上海启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闻公司”)签订了《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将其创作的协议作品的著作权相关内容授权予启闻公司。

这份协议约定的内容包括:常书欣将协议作品的电子形式相关著作权财产权利独家授权予启闻公司,并允许启闻公司自行转授权;为保证协议作品的品质及质量,在本协议签署之后至协议作品创作完稿前,常书欣承诺不与第三方达成或签订关于其他作品权利归属、转让、授权等事宜的任何电子、口头、书面等形式的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确认进行长期合作,常书欣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内所有新创作的长篇小说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独家授权给启闻公司。

后来,因公司业务调整,上述《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业务由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文公司”)接手,三方同意并确认。阅文公司与常书欣还签有另一份《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与上一份《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大部分相同。该协议还特别约定:协议作品为常书欣当时至2019年1月24日内创作的所有长篇小说,以及与上述创作期内创作的所有小说作品构成前传、后传、外传、续集、系列等关联关系的文学作品。也就是说,直到2019年1月24日,常书欣原则上都只能为阅文公司这一家平台写小说。

成名后妻子接棒出新书

常书欣依协议创作了《余罪》和《商海谍影》两部小说,均大受歡迎。2016年,由《余罪》改编的网络剧爆红,阅文公司与常书欣的矛盾也浮现了出来。

2016年1月,常书欣工作室与另一家网文平台掌阅文化公司(下文简称“掌阅公司”)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合作协议》,约定了该工作室作者张某某以笔名“常舒欣”创作的新书著作权授予掌阅文化公司。这位张某某正是常书欣的妻子,她的笔名“常舒欣”与常书欣只有一字之差。

张某某在掌阅公司旗下的网络文学平台上相继发表了署名为“常舒欣”的新作品《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两部小说均超80万字,同样是罪案、刑侦、卧底题材的小说。

在很多书迷眼中,“常舒欣”就是常书欣,只是换了一个“马甲”。这下问题来了,“常舒欣”空降掌阅公司时,常书欣与阅文公司的独家授权合同期限还未满。阅文公司认为作家违反了他们签订的《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常书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谁才是新书作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这两部新书的作者究竟是不是原来那个常书欣。如果作者被认定为妻子张某某,那么这两本书就与先前的阅文公司合约无关了。常书欣方面否认《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出自自己之手,表示是由妻子张某某创作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且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的署名作者为“常舒欣”,“常舒欣”为常书欣之妻张某某的笔名,在通常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明,就可以认定张某某是这两本新书的作者。

阅文公司提交了一系列相反证据。在百度百科词条、各大媒体报道、各种作者简介中,“常舒欣”和常书欣总被认为是同一个人。那么,法院会怎么看呢?

法院认定作者违约“换马甲”

法院认为,首先,在正常情况下,创作者当然愿意在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以表明作者身份,这也是《著作权法》上署名可认定为作者这一规定的事实基础。但在本案中,纠纷发生的背景比较特殊。当两部新书发表时,阅文公司、常书欣尚在合同期内,但双方当时已产生矛盾难以继续合作。因此,为规避与阅文公司的合同约定,常书欣存在以他人之名发表自己新作品的合理动机。

其次,常书欣与张某某是夫妻,为特定关系人。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上述两部新书的著作财产权所获经济利益归两人共同所有。就算以妻子名义发表,对常书欣而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是基本相同的。此情节降低了两部新书署名的证明力。

再次,常书欣与张某某笔名“常舒欣”只差一个字,且读音完全相同,对读者而言,极易混淆。在主观意图上,以“常舒欣”为笔名推出作品,意在产生混淆。在客观事实上,的确也产生了混淆。

法院还指出,更关键的是,通常来说,小说作者的创作过程虽然私人化,但最终呈现的作品基本都存在作品类型、创作习惯、文笔语言上的趋同性。《余罪》、《商海谍影》、《第三重人格》及《危险拍档》4部小说都是罪案、刑侦、卧底等题材,文笔语言风格类同,因此其作者为同一人更符合文学作品创作的基本规律。相较于妻子张某某,常书欣相对复杂的生活阅历也直接决定了他具有创作该类作品的基础。

因此,虽然《第三重人格》和《危险拍档》的署名为“常舒欣”,但基于阅文公司与常书欣纠纷发生的背景、常书欣与张某某的特殊身份关系、“常舒欣”与常书欣的混淆关系以及文字作品的创作规律,法院认为,有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两部新书的实际创作者就是常书欣。结合本案的其他情况,常书欣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二审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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