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
2019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证券法》正式通过。这是《证券法》20年来第二次大修订,修改变动的条文超过了100处。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之一:全面推行注册制
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
《证券法》第九条明确指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2019年12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的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具体包括: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同时为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他还表示:“按照中央有关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的要求,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推进创业板改革;按照这次法律的授权,证监会将充分考虑市场实际,特别是要把握好证券发行、证券注册、市场承受能力有机统一衔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分步、稳妥推进。”
“注册制”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事件,将促进整个资本市场更加市场化运作,并形成良性的“优胜劣汰”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在“精简优化证券发行的条件”方面,为了配合全面推进注册制,《证券法》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盈利能力方面的要求大幅放宽,此前“连续3年盈利”的要求变为下面更为宽泛的几点: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亮点之二: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在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违法犯罪者的违法成本太低,这已经是老生常谈。
尤其最近几年,市场影响极其恶劣的证券违法事件时有发生,鉴于相关法规以及刑法惩处力度太弱,使这一现象竟然变成一种无可奈何的“黑色幽默”。
例如:上市公司圣莱达(002473)因为在2015年虚增收入和利润,在2018年被证监会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到了年底,圣莱达发布了一个利好公告称,因为当年多报了收入,所以收到税务机构的退税,竟然是250万元,远远大于罚款金额。
财务造假被立案,处以最为严厉的处罚,最终的结果竟然还赚了。
值得庆幸的是,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黑色幽默”不再重演。
例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處以1000万元罚款。
同时,对有违法收入的重大违法行为,除了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还会追加违法所得数倍的罚款。
例如: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再比如: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
需要指出的是,仅仅是修订《证券法》还不足以对证券类违法犯罪分子带来威慑,必须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019年9月10日晚间,证监会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12条重点任务正式出台,其中强调:进一步加大法治供给,加快推动《证券法》《刑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推动修改或制定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用好用足现有法律制度,坚持严格执法,提升监管威慑力。
如今,《证券法》修订工作已经完成,如何推动《刑法》修改,加大证券类犯罪的违法成本将成为“加大法治供给”的重要内容,投资者们将拭目以待。
亮点之三:完善投资者保护
新《证券法》设专章明确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成熟的资本市场都有一套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此前我国也有相应的机制,但是效率较低。例如,2005年6月,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同意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并批准了公司章程。
目前,投保基金公司已探索构建起四大业务体系:以监控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为核心的风险监测预警处置体系;由投保基金赔付、专项补偿基金赔付、行政和解金赔付构成的多层次赔付体系;由纠纷多元化解、12386热线、投资者调查、多主体信心指数构成的投资者意见诉求响应体系;从政策有效性、稽查执法、自律组织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等多维度考察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的投保评价体系。
但是,比较遗憾的是,目前投保基金公司官网公布的专项补偿案例只有3个:欣泰电气、海联讯、万福生科。
目前《证券法》已经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将明显扩大保护范围、提高效率,未来有望形成更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亮点之四:配套细则值得关注
证监会表示,将认真学习、贯彻新《证券法》,充分认识新《证券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证券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严格执行好法律修改后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新《证券法》在推进市场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功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2019年12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已启动对资本市场规章制度的梳理和完善工作。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各项证券交易制度,包括: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链接:新股分配制度是否也该“修”一下
《证券法》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大法,此次《证券法》大修之后,相关配套措施也需要修订。尤其是目前的新股分配制度非常不科学,很容易助涨爆炒新股的恶习。
据WIND数据,2019年年内涨幅超过2倍的牛股一共有50只,其中2019年发行的新股为17只,占据了三分之一!而且,全年涨幅最高的股王“卓胜微”(涨幅720%)就是2019年6月份刚上市的新股。如果把2018、2017年上市的“次新股”也算上,则要占一大半了。
再看看2018年全年涨幅最高的前20只股票——竟然全部是当年新上市的新股。
如果再看看2016年的数据,你可以发现非常奇葩的现象:涨幅最高的前60只股票全部都是当年刚刚上市的新股。其中涨幅第一的就是2016年11月刚刚上市不久的“海天精工”,年度涨幅1068.5%。一年涨幅超过10倍!就是第60名的那只股票,其年度涨幅也有2.8倍。
“海天精工”这个新股王,上市后走出了29个涨停,逼平了此前由“乐凯新材”和“暴风集团”保持的新股首发连续涨停纪录。
公开资料显示,海天精工就是个生产机床的公司,虽然自带“中国智造”概念,但公司业绩并不突出,2015年公司营收9.91亿元,同比下滑2.22%,净利润5904.60万元,同比减少27.77%。
一只业绩一般的新上市股票,为何能连续29個涨停板?为何每年牛股涨幅榜都有那么多新股?这个在全球资本市场都无比奇葩的怪现象,暴露了我们A股新股分配制度的重大漏洞。
在海外股市,没有人炒新股,因为新上市股票执行“一人一手”的政策,新股高度分散,每人就一点新股——有啥好炒的呢?但是A股新上市股票的分配政策是“资金量越大可以获得更多新股”,这样一来新股集中在少数大户以及机构手中,非常容易操控股价。
当然,科创板推出后,制度设计有所微调,但本质未变。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规定,科创板上市的新股采取战略配售和网上申购的原则。值得关注的是,科创板“网上申购”原则比起A股其他板块的申购方法,在尺度上放宽,并且规定了最大上限(“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 9999.95万股”)。
但是,鉴于很多机构(尤其是私募等)都有若干个资金账号,所以网上申购的结果依然是资金量大的机构占优。
因此,爆炒新股的恶习一直未有改变,甚至“打新”成为机构们的一种无风险投资策略,成为世界资本市场一大奇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