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夜不收军制度探析

2020-08-06 11:28张松梅
兰台世界 2020年7期
关键词:明代

张松梅

摘 要 夜不收军是明代侦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哨探敌情、传递情报、烧荒、奇袭、劫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明代夜不收军主要分布在北部边防一带,规模不大,主要以千户、百户管理为主。夜不收军的待遇略高于普通军士,但在赏罚规定不太健全,致使部分夜不收军情报失真,或为敌所用,泄漏军事机密,遗患边防。

关键词 明代 夜不收军 边防侦查

Abstract Yebushou army w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ilitary scouting and defense system in Ming Dynasty. They played an active role in scouting the enemy situation, delivering intelligence, burning grass, launching surprising attacks and seizing camps. Yebushou army was mainly distributed in the northern border with a small scale, mainly managed by Qianhu and Baihu. The treatment of Yebushou army was slightly higher than that of ordinary army, but the reward and punishment system was less sufficient, resulting in intelligence distortion, use by enemy and military secrets leak, which made trouble in border defense.

Keyword Ming Dynasty; Yebushou army; border defense scouting

自古以來,军事侦防都是战争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明代也不例外。明代夜不收军名目繁多,有哨报夜不收、爪探夜不收、守哨夜不收、走报夜不收、墩台夜不收、督哨夜不收、传事夜不收、瞭山夜不收、报警夜不收、坐塘夜不收等不同名称[1]卷17,被广泛应用于边境侦察体系中,凡出境侦察、瞭望敌情、传递军情等均为其基本职责,与烽堠、春防、秋防、烧荒、搪报等制度一起构成明代边防侦防体制。

一、夜不收军设置

明代“夜不收”最早出现于宣德三年(1428),主要分布在西、北二边军事重镇。但究其数额,相关典章中并没有明确记载,各地夜不收军的设置没有统一标准,多寡不一。以明代四镇三关地区夜不收数额为例(见表)。

由表中可以看出,山海关一带驻军,夜不收军最高为400名,夜不收军占各营总军的10%左右,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但北部沿边各镇夜不收军数额也存在多寡不一情形,如宣府镇,景泰二年(1451),都督纪广奏“夜不收军二百八十名”[2]卷204;成化十九年(1483),赐宣府各城旧守墩“夜不收官军六千五百三人衣鞋”[3]卷246。正德四年(1509),给宣府各墩堡“夜不收官军一万二千三百四十二名衣鞋银”[4]卷54。正统九年(1444),陕西行都司“选精健旗军二百九十九名充夜不收”[2]卷121。成化十年,山西喜峰口等关“守墩架炮夜不收军士三千六百七十七人”[3]卷136。弘治六年,辽东守墩“夜不收官军该支衣鞋者七百六十三人”[5]卷81。除此之外,其他地方有关夜不收数额的记载不多。

二、夜不收军待遇与赏罚体制

明洪武、永乐年间,夜不收军的待遇与一般守边军士相当,直至宣德九年(1435),夜不收军的待遇才提高,但仅于大同左等卫的夜不收军,并没有广为施行。直至正统三年(1439),才有了全面增给夜不收军月粮的规定。据载:“各边夜不收军士,月增口粮二斗。”[2]卷45此后,夜不收军待遇一直处于不断调整状态,少则八斗、一石,多则一石三斗、一石五斗。如成化九年(1473)夜不收军的待遇仅有月米八斗[3]卷120;正统八年(1443),明政府又增加宣府夜不收待遇,“在关行粮本色三斗,共米一石三斗。”[6]卷41,711但总体看,相对于其艰辛的付出,夜不收军报酬仍然偏低,勉强供一家三口人一月食粮,而三口以上之家则难以维持生计。除月粮之外,夜不收军还有部分行粮补贴。但是行粮的发放,一般限于沿边守瞭或出境哨探者,其余夜不收则主要按其出勤天数计算,验日给发,通常每月不会超过三五斗[2]卷59。

在明代,一般军士赏功依据杀敌人数,杀敌逾多则赏功愈厚。但夜不收军的记功方式与一般军士有所差异,其赏功标准主要以侦察敌情是否准确为依据。例如嘉靖三十四年(1555)规定,宣大、独石夜不收,“哨报明的,照军功升赏,夜不收升一级,赏银二十两”[6]卷123,233;而蓟辽等镇夜不收深入虏营哨探得实者,则“比照获功事例升一级,不愿升者赏银五十两”[6]卷123,233。

除功赏外,夜不收军在执行任务时被敌军所伤,或以身殉职,朝廷也给予其子弟或父母妻女一定数额的赏赐,以示抚恤。据成化年间兵部尚书余子俊反映,夜不收军,凡出境外爪探贼情,及飞报军情者,卒然遇敌,死于非命,应“比依阵亡者升授,甚合人情,经久可行”。如成化九年(1473),榆林城夜不收小旗陈再立同魏克成等七人,前往泉山墩爪探,被敌射杀六人,陈再立重伤,事后经兵部详议,“魏克成等六名已蒙照例升授”,陈再立“照依阵伤事例升授,以后俱照此例施行”[7]。至此,赏恤殉难夜不收军成为一项基本制度得以推行。

赏罚分明可以激励人心,严肃军政。同赏功对应,明代对夜不收军的惩治措施也有明确的规定,“凡行军夜不收不亲见贼探,爪探不对,风闻欺诈,架梁塘报军马,瞭报失真,漏下伏贼,因而误事者,登时斩”[8]卷8,356,此外,其分管长官则负有连带责任,“如误机宜,参将从重治罪,夜不收以军法从事”[6]卷132,337。

明代夜不收军最早出现于宣德三年(1428)迄于天启元年(1621),历时近二百年,是明代侦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哨探敌情、传递情报、烧荒、奇袭、保障边防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夜不收军任务繁重、待遇偏低、赏罚不明等情况,明代夜不收体制也经常会出现消极怠缓、哨探不实等情况。

参考文献

[1]顾养谦.抚辽奏议[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63册).

[2][3][4][5]明英宗实录[Z].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

[6]万历《大明会典》[Z].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9.

[7]余子俊.余肃敏公奏议[M].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中心,2003.

[8]范景文.战守全书[M].四库禁毁书丛刊(子部第03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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