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合意的效力认定

2020-08-06 14:37何珊珊
现代交际 2020年11期

何珊珊

摘要: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层出不穷,骗取购房资格和拆迁款、躲避债务等都成其诱因,一些人将离婚作为谋利的工具,影响了社会公平和司法效率。在假离婚效力认定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其一认为仅以履行形式要件认定假离婚有效,其二认为应对离婚合意进行实质性审查而认定无效,但司法实务仍然以符合形式要件认定假离婚有效。从可操作性和婚姻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比两种观点,认为应以符合形式要件认定假离婚有效。公权力不应过度干预私人社会,实质性审查需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且难以操作,解决假离婚问题在于实现更合理的资源配置,而不在于弥补婚姻制度的缺陷。

关键词:假离婚 假离婚合意的效力 假离婚的背景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1-0061-02

以假离婚为核心要素,从假离婚的概念内涵、假离婚的产生背景和假离婚合意的效力三个角度来剖析这一社会现象。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经济利益而自愿结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不结束实质婚姻状态的行为,学术界在认定假离婚是否有效的问题上产生两种对立的理论,即应以“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作为离婚的依据。期望通过两种观点的对比并结合司法实务的做法,在认定假离婚合意的效力上给出一定的见解,从而推动对假离婚问题的处理。

一、假离婚的概念内涵

(一)“形式”离婚而非“实质”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则需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法院才能作出离婚判决。由于诉讼离婚的程序更为复杂,多数假离婚是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少数以诉讼方式假离婚,即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即可离婚,此处仅仅强调离婚的程序性要求,而并未要求对婚姻是否破裂的实质性进行审查。因此,假离婚仅仅是“形式”离婚,履行了相关手续,但实质上感情仍然是处于“结婚”状态,且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方式。

(二)以达到某种目的为前提

从根本上来说,假离婚是为了以离婚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来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一般是为了规避计划生育政策,跳脱购房限制,躲避债务和增加拆迁补偿款等。婚姻的存续与否本应当是以感情状况为依据的,但假离婚将经济利益凌驾于婚姻之上[1],违背善良风俗,挑战社会道德,玷污了婚姻的纯洁性。

(三)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

夫妻双方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或欺诈的情况,并且将离婚的意思表示向行政机关表达。由于行政机关不对婚姻破裂做实质性审查,因此,假离婚只要满足了形式上的“自愿”即可离婚,即双方仅对离婚所能获得的结果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而并不想结束实质性的婚姻状态。

二、假离婚的产生背景

(一)骗取低首付购房资格

以上海市为例,居民家庭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但是如果是第二套房,首付比例却高达百分之五十,同时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也会高于首套房[2]。但如果夫妻二人假离婚,就能够以名下无房一方的名义购买首套房,享受更低的首付款和贷款利率。

(二)躲避债务

实务中,为了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夫妻双方往往通过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绝大多数或全部的财产归属一方,而债务由另一方来偿还。将举证责任交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能完成举证,那么就要承担不利后果[3]。因此,借假离婚来躲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骗取拆迁补偿款

我国政府部门在进行房屋拆迁时会对被拆迁人给予一定的补偿,部分地区会依据所居住房屋内的户数来进行补偿,因此,有些夫妻就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以增加户头来骗取更多的拆迁款。部分地区还会按照房屋所居住的人数来补偿,一些人便会以先假离婚再假结婚的方式,增加房屋居住的人数来获取更多的补偿金。

(四)规避计划生育政策

在2017年以前,按照计划生育政策,一对夫妻生育子女属二胎及以上的(计划内除外),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在2017年二胎政策开放以后,三胎及以上(计划内除外)的仍需要按照地方规定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此种情况下,仅假离婚这一条件是不能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妻子一方还需要找到一个未生育的男性结婚才能“合法”生育,后再通过离婚再与原配复婚的方式,来规避计划生育处罚。此种方式程序较为复杂,漏洞更多,在实践中更容易被识破。

三、假离婚合意的效力

(一)学术界在假离婚效力上的争鸣

学术界在认定假离婚是否有效这一问题上,以“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为依据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以“形式要件”为主要依据的一派对假离婚的效力持肯定态度,以“实质要件”为主要依据的一派则对假离婚的效力持否定态度。

1.以“形式要件”为主要依据

持此种观点的学派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双方自愿向行政机关表达了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就可以离婚,则该法律行为有效。此种观点一方面仅考察夫妻双方对离婚的结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而不探讨夫妻双方对结束婚姻状态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认为公权力不应该过度干预私人社会,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是否愿意发生离婚的实质性后果在所不问,是双方自由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意在维护登记机关的公示公信力,如果经行政机关登记后的离婚无效,则意味着该机关的行为确有错误,长此以往会削弱其公信力,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2.以“实质要件”为主要依据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强调夫妻双方虽然在形式上履行了离婚的手续,但是从实质上来说,并未对结束婚姻状态达成合意,并不是真正地想结束实质婚姻关系,而仅仅是暂时结束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认可。主张假离婚是通谋虚伪离婚,即使完成了行政登记,但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故離婚行为无效。

但这些坚持以考察实质要件来判断离婚行为是否有效的学者,在假离婚的对世效力上又形成了两种观点。其一,部分学者认为在坚持假离婚无效的基础上,假离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时,应认定假离婚为有效,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以王泽鉴先生和史尚宽先生为代表;其二则持相反观点,该派学者认为假离婚无效,则对应的身份关系并未解除,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在对应善意第三人时,应仍为无效[4]。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以马忆南教授为代表。

(二)司法实务的做法

司法实务中仍然是以是否满足“形式要件”来判断离婚是否有效,不考察离婚的“实质性要件”。第一,如果实务中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离婚登记时,对离婚的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会给行政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一方面,此举需要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耗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夫妻双方是否真的愿意永远终结婚姻状态属于主观层面的判断,难以准确地界定[5]。第二,若要对离婚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也会拖慢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影响真离婚的人群,给真离婚的人群带来极大的不便[6]。第三,要求实质性审查会使得公权力过度干预私人社会。因此,诸多司法判例表明法律上并不承认“假离婚”一说,只要办理相关手续即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四、结语

从理论上谈,离婚应该是夫妻双方对离婚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但以此来剖析假离婚,我們将会发现,双方并非希望发生实质意义上婚姻终结的状态,而仅仅希望获取离婚所能带来的收益。在此种条件下,离婚不是感情破裂的结果,而成了谋利的工具。由此,从意思表示上来说,假离婚的合意并非双方终结婚姻关系——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一种通谋虚伪表示[7]。

但是,我们是否应当因夫妻双方对终结婚姻状态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就要求司法行政部门驳回其离婚请求或判决离婚行为无效呢?笔者认为,第一,公权力不能过度干预婚姻自由,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本身就是难以理清的,况且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结合,利益是结婚时需要考量的因素,便也会成为离婚的导火索。第二,如果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离婚的实质性意思表示,将会因一小部分“假离婚”的夫妻拖慢整个社会的司法效率,影响“真离婚”者的利益,从宏观角度来说,这是不利益的。第三,假离婚的根源并非是婚姻法制度有漏洞,而是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结果[8],企图通过改变婚姻法制度来杜绝假离婚现象,便是舍本逐末的事情了。

因此,从宏观角度看,夫妻双方在未受胁迫的情况下真实地向行政部门传递离婚的意思表示,满足这一形式要件就可以离婚,不论其是否真实地想结束婚姻的实质性状态。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力不该也不能将手伸得过长,婚姻自由才能更好地得到保障。若想解决假离婚问题,国家还是应该更多地将关注点放在如何平衡社会资源配置的问题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假离婚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蔡立东,刘国栋.司法逻辑下的“假离婚”[J].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17,25(5):128-149+176.

[2]刘爱武,姚江.法律不相信“假离婚”[J].检察风云,2019(4):58-59.

[3]刘丽霞.虚假离婚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若干研究[J].法制博览,2018(8):139.

[4]胡飞.虚假离婚效力探究[J].法制博览,2017(16):201-202.

[5]侯学宾.面对假离婚 法律怎么办[N].检察日报,2019-10-09(7).

[6]周素素.论“假结婚”与“假离婚”行为的效力与控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0(S1):87-90.

[7]刘秋庆.通谋虚伪离婚法律问题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5.

[8]马梦雪.何破除“假离婚”之恶性循环:从法律角度谈起[J].法制与社会,2018(34):145-146.

责任编辑:景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