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良法善治

2020-08-04 22:26吴爽
教育家 2020年25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低龄犯罪

吴爽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下降趋于平稳后又有所回升。就在今年,2月25日,四川省眉山市13岁少年因与母亲发生争吵,把熟睡的母亲杀害;5月23日,山东省青岛市15岁重点高中女孩勒死母亲;5月27日,陕西省蓝田县小学女生在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

遏制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预防跑在前,孩子不走偏。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降低案件发生率?如何矫正未成年人暴力行为?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治”之间的平衡点在哪儿?校园欺凌如何加以防范和治理?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长章恩友。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治标不治本”

记者:纵观近几年,低龄未成年人弑亲案时有发生。今年两会代表提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您怎么看这一建议?

章恩友:在分析未成年人弑亲的原因时,人们通常将之归结为监护责任缺失、家庭教育不当、学校教育异化、暴力文化侵蚀、社区环境不佳、社会干预不足以及未成年人自身心理问题等诸多因素。至于行凶者中缘何有如此之多未满14周岁少年的质疑,一种常见的辩解之词是这些弑亲少年把法律对定罪年龄门槛的“宽容”“特殊”误认为不谙世事年纪的“纵容”“特赦”,把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曲解为免罪免刑的护身符。

众所周知,未满14周岁的涉案少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犯罪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称之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尽管他们已经具备了实施犯罪行为的要件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不能受到刑事处罚,结果在“网”开一面的情况下逍遥“法”外,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公众呼声一直未绝。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剖析,这其中确实关涉到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立法不彰、执法不畅、监管不力等一系列问题。

当前,部分学者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其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遏制犯罪低龄化现象的迫切需要,这样既能够教育和警示未成年人不该违法、不敢犯罪,具有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可以有力地震慑和打击未成年犯罪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还可以控制“危险源”,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第二,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心智成熟的时间有所提前,十二三岁的少年就已经具备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也足以具备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第三,依法惩戒低龄未成年犯罪人,以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事实上,诸如“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之倡导”“降低刑责年龄刻不容缓”之类的主张和建议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有效减少、根本遏制乃至杜绝低龄未成年人弑亲案件发生的必要手段与重要措施,就显得有失妥当、不够周全。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片面归因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而忽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等因素,未免有偏颇之嫌。而倘若一味通过刑罚来制止,一刀切地加以严法惩戒,无异于治标不治本。

因此,对于低龄涉罪未成年人,从宜教不宜罚、以教代刑的原则出发,坚持“宽容”而不“纵容”、“特殊”绝非“特赦”的少年刑事政策,在尽量保持原有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变的同时,建立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亲职教育体系以及网格化督管、阶梯式处遇、分层级帮教等机制,加强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早期干预制度,健全和完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工读教育、收容教养、检察机关矫正等非刑罚措施与多样化的社区保护处分,尤其要依法在收容教养场所或教育矫治机构中对涉及暴力犯罪等案件的低龄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心理矫治,使之失去诱发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使人民群众获得更好的安全保障,也符合民众对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期盼。这样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彰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威慑力,而且能够充分体现“惩恶扬善、扶正祛邪”的伦理观。

认知行为疗法有利于矫治未成年人暴力行为

记者:从未成年人暴力行为心理矫治视角来看,哪些方法对矫治未成年人暴力行为是行之有效的?

章恩友: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于2018年6月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尽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但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案件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未成年人暴力案件的屡禁不止已经成为长期扰乱国家安定、污染社会风气的頑疾痼病。而如何针对未成年人暴力行为心理特征开展有效的矫治,一直是困扰家庭、学校、社区乃至司法工作的棘手问题。

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发生是多种不良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矫治未成年人暴力行为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建立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多水平、多层次、系统化矫治模式,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能保证和巩固矫治效果。多年来,国内外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分析和调查研究发现,对暴力倾向的控制尚无人们所期望的某种简便而又安全的方式,但从心理矫治的视角来看,惩罚、说服、警示、榜样、共情、愤怒管理、认知行为疗法等措施在降低违法犯罪者暴力倾向方面具有一定的效果。其中,及时的、必然的、严厉的惩罚也许在短期内有效,但要谨慎使用,因为它会造成负面的结果。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父母采用严厉的惩罚很可能会导致孩子随后极具攻击性,或者致使孩子长大后习惯采用暴力手段达到个人目的。说服对于暴力行为人也许会起一定的作用,只是需要首先构建一套符合逻辑的论点,接着来论证暴力行为的危险性及其给受害者和行为人自己可能带来的痛苦。但如果低龄暴力行为人的逻辑推理能力尚不成熟,那么对他的说服教育几乎没有什么价值。警示作为一种从古至今始终用来减少暴力及其他犯罪的做法,在大众媒体时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例如,某些实施暴力行为的人最终受到了惩罚,但是大众传媒往往把他们描绘得非常有吸引力,以致于很可能诱使思维浅薄的未成年人对那些暴力人物产生认同甚至模仿效应。

通常而言,有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逻辑推理能力差,对自我与外界的认识缺乏深刻性,思维浅薄、直观、简单;自我控制能力差,不善于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感,情绪烦躁、易怒、反常;移情能力差,不能及时缓解冲突,心理难免惊慌、恐惧、绝望;亲情交流少,具有较强的反叛思想和反社会意识,人际交往矛盾、紧张、激化。针对他们的心理与行为特征,更适宜选择榜样、共情、愤怒管理、认知行为疗法作为矫治程序的主体。其中,认知行为疗法是综合矫治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一种常用方法。认知行为疗法的基本观点是,个体心理障碍和问题行为产生于错误的思维方式和对现实的错误感知,只有帮助个体学会辨识并改善这些不合理的感知、信念、归因等,才有可能改变其不适当的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认知行为疗法通常包括五个组成部分,即社会技能矫治、自我控制能力训练、认知重建、人际问题处理、道德推理与观点选择。针对未成年人暴力行为心理问题,通过认知行为疗法改变其不恰当的认知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使其认识到攻击性的问题解决方式所导致的不利后果;通过角色扮演和榜样示范作用,使他们学会如何从他人角度思考问题,学会建设性的问题解决方式;通过解决冲突的方法,训练他们的共情能力等,有效地改变其行为控制能力,提升其共情水平。

过度惩治或将导致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

记者: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这两部法律,前者注重未成年人保护,后者立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那么,如何找准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治”之间的平衡点?

章恩友:未成年人保护,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关注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二是合法,三是未来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与矫治,旨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遵守法律、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其关注焦点同样也是三点,即未成年人、遵法守法、及时预防和矫治。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是以未成年人为本,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纲,以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和美好未来为要。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问题,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以惩治为目的,二是以惩治为手段,三是惩治既为目的又为手段。惩治目的论着眼于未成年人“过去”的犯罪行为,主张通过对未成年人施加惩罚,实现报应正义。滥用惩罚、过度惩治不仅起不到教育作用,还会激发未成年人逆反心理,极易造成他们一旦脱离监管就会再次违法犯罪,甚至变本加厉地危害社会治安。该观点明显与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相互冲突、相互排斥,也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宗旨。惩治手段论着眼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来”发展,认为未成年人虽然因为实施了犯罪而应当受到谴责,但为了他们未来的正常发展,应当采取一定的惩戒、矫治措施,帮助其克服各种心理障碍、行为障碍以及人际交往障碍。惩治目的兼手段论则认为,惩治的过程是一种痛并快乐着的经历,通过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人施加惩戒、矫治影响,形成消极行为的负强化或积极行为的正强化,从而帮助他们避免将来再次实施犯罪,也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诚以及遵守法律的习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措施,或多或少涉及部分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纪律处分、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必要约束和教育矫治,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惩治色彩。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中“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纪律处分,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管教措施:(一)由法治教师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导;(二)要求其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其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帮教”。诸如此类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的惩治措施,均在合理惩罚的尺度范围之内,蕴含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所彰显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特殊保护”宗旨和理念,都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当然,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需要考察未成年人已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的已然犯罪是惩治的依据和尺度,而且这种过去考察是为了更好地安排今后惩戒、矫治乃至保护以及未来发展而服务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惩治时,应当在合法、合理、有度的前提下给予身心保护与关爱,尽量避免对他们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要超过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范围,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从不良行为、轻微犯罪滑向严重犯罪的深渊。

以良法善治推进家校社“三位一体”育人

记者: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治理工程,社会、学校、家庭要各负其责。您认为这三方面临的现实困境是什么?您有哪些建议呢?

章恩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治理成效,直接反映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而能否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这项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程中,社会、学校、家庭都要发挥各自独特而重要的功能。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家庭的监护教养不当、学校的管理教育偏颇、社区环境的亚文化渗透等多种不良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就家庭因素而言,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及成员间的低亲密度,尤其是家庭长期的身体暴力和语言暴力现象、溺爱方式、关系紧张等问题对孩子违法犯罪有着直接的影响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学校因素而言,作为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学校往往被看作是许多学生违法犯罪的发源地。相关研究表明,能够预测学生不良行为发生的学校特征包括师生间的高度不信任、学校纪律松懈和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和规范约束、学生厌学情绪明显且处于集体边缘化境地等。就社会因素而言,作为基本的生活环境,社区对未成年人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其间的人文环境恶化、邻里关系不和睦、亚文化泛滥等场域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的高发区。同时,社会、学校、家庭三方之间尚未达成在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方面价值理念的共识、交流渠道的共通和亲职教育的共事。

因此,当务之急是出台一系列法规制度、政策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明确社区净化环境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以良法善治推进社会、学校、家庭三方之间在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方面的共识、共通与共事,以平衡责权、合力共行的方式构建三位一体的育人机制。

校园欺凌具有低龄化、暴力化、成人化的新特点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定义“学生欺凌”。学生欺凌在表现方式上呈现出什么样的新特点?哪些孩子更容易被卷入校园欺凌事件中?我们又该如何去防范和治理?

章恩友:构建和谐校园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学生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近年来,我国校园恶性欺凌事件屡有发生,并逐渐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成年人化等新特点。许多学生因为遭受欺凌而出现情绪抑郁、焦虑、失眠,导致学习成绩下降、逃学,严重者会出现自残、甚至自杀现象,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校园欺凌的发生,对于欺凌者和受欺凌者都将产生长远甚至是终身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校园欺凌会夺去中小学生年少时的快乐时光,带给受欺凌者终身的心灵创伤,可能会导致他们不仅出现学业适应困难、社会化障碍等问题,而且容易形成消极的人格特征、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另一方面,欺凌行为也给欺凌者自身心理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影响其人格发展和正常社会化进程。当然,欺凌行为除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心理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之外,还会蔓延影响到其他学生或群体。其他学生也会以某种方式推动甚至效仿欺凌行为,同时也会使广大学生感到攻击和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会催生出更多的欺凌者。另外,欺凌行为的发生对整个校园环境也有严重的消极影响,会使学生存在一种不安全感,影响他们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

关于哪些孩子更容易被卷入校园欺凌事件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分析心理行为特征的角度加以洞察和了解。第一,拥有不良社交心理的学生易引发欺凌行为。从欺凌者角度看,一些有着极强自尊心、嫉妒心和报复心理的学生,在遇到打击和挫折时容易产生欺凌行为。一些家庭失爱或者过度溺爱的学生心理偏激,攻击性强,易引发欺凌、暴力行为。从受欺凌者角度看,一些学生因为生理上的原因,诸如身体肥胖、矮小、过于瘦弱、残疾、口吃等,受到讥笑或歧视,难以被其他同学所认同和接纳,被排斥在同伴群体之外,从而导致其自卑、敏感、内向的心理特征,容易成为受欺凌的对象。另有一些学生性格懦弱、生性比较胆小、性格孤僻,自信心不足,又对同学的言行过分敏感,也易遭受欺凌。第二,暴力攻击行为的习得易引发欺凌行为。学生在社交中被排斥、遭受挫折、被边缘化时,为了维护自己的自尊,常常会模仿成人的行为而采取攻击性行为,对其他学生进行欺凌。另外,一些学生在学校的学业竞争和成绩评比中遭受挫折和失败时也会产生欺凌行为。

校园欺凌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具有未受激惹性和重复发生性,有其产生的内部心理根源。欺凌现象的发生与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有一定的关系,但问题主要还是来自学生自身,毕竟外因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因此,对校园欺凌现象的防范和治理,既需要综合发力,更需要从内部根源着手,加强心理干预。第一,改变社会各界对校园欺凌的认知偏差。提高社会各界对校园欺凌危害性的认识,大力宣传和深入剖析校园欺凌的社会危害性,营造反校园欺凌的舆论氛围。同时,建立和完善反校园欺凌的司法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反校园欺凌的法律意识。第二,培育学生健康的人际交往心理。首先,消除学生的攻击性心理倾向,增进心理相容;其次,提高学生的人际适应能力;最后,学校应尽量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融洽的师生关系,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确保学生能健康、快乐地成长。同时,家长也应鼓励孩子多与同辈群体交往,学会控制情绪和避免冲突的技巧,学会悦纳、尊重他人,才会被同辈群体所接纳和认可。第三,加强学生个体心理的干预。校园欺凌者和受欺凌者多数有着不良的性格特点,因而,加强学生个体心理的干预是防治校园欺凌现象的有效措施。首先,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及時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各种隐患,同时关心弱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增强其成就感,树立其自信心,避免遭受欺凌;其次,学校要及时处置已发生的欺凌事件,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行为,应当请公安机关参与处理;最后,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心理疏导,积极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欺凌事件之所以给受欺凌者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一个重要原因是受欺凌后学生得不到教师的及时帮助和关心。因而对受欺凌者应积极进行事后干预,通过心理疏导减轻其心理伤害,促进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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