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柯霏
摘要: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的爆发,一些与此次疫情相关的标志被商家恶意抢注,并随着疫情的发展愈演愈烈,这种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法律意识淡漠的“蹭热度”行为,应当被及时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这一制度性的投机行为以低成本换取高收益,侵害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这种行为立法机关应及时修改法律,完善商标审查和代理等制度,同时,相关权利人应当树立商标先行意识,自己掌握商标注册申请的主动权。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商标监控体系,来对自己注册的商标进行实时监控。当商标被恶意抢注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商标异议、请求宣告抢注商标无效以及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抢注商标,甚至协商回购抢注的商标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关键词: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法;应对之道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9-0064-04
前几日,有申请人抢注“李文亮”等商标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李文亮作为此次疫情“吹哨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在去世后居然遭到相关企业抢注商标,这种“碰瓷式”的恶意商标抢注不仅是对其个人和家人的不当“消费”,更是对我国当前商标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一种冒犯。此外,与此次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名称)以及“瑞德西韦”“新冠”(药物、病毒名称)等相关标志,都被爆出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1]。
针对以上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2月27日在官网发布了《商标局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作为回应。除此之外,为依法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制定《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以及其他与疫情相关的标志的审查指导意见。对于“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进行恶意商标抢注的行为,容易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因此,“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这是对当前形势下的商标恶意抢注的规范,也是一种表明立场的价值导向。
1 商标恶意抢注的概述
《商标法》中将“商标抢注”定义为:未经在先商标使用者的许可,将其商业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①。与商标抢注不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中商标抢注者的主观心态是恶意的,即明知他人在先使用,而且是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使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对该商标进行抢先注册。这里“明知”要求抢注人将具有一定商业信誉的商业标识通过抢先注册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不正当手段”指的是恶意抢注人使用的是不符合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手段和方法[2]。
除此之外,商标恶意抢注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从广义方面来讲,恶意抢注不仅包括狭义方面的内容,还包括对非相似商品或服务之类的内容,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的预先注册,例如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商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作为商标,对这些在先权利标志提前进行注册的行为。恶意抢注商标的狭义含义是,抢注申请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一些非法的手段,抢先注册与他人相同或相似,并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行为。
2 商标恶意抢注产生的原因及常见类型
商标恶意抢注是一种典型的制度性投机行为,主要原因在于商标申请制度本身,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注册取得商标的方式,适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说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上申请商标时,通常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由在先申请的主体享有商标权。在審查商标申请时,商标局通常仅审查该商标是否先前已申请或注册,而不考虑商标是否存在抢注的情况。因此,不法进行商标抢注,并抢注成功的可能性很高。当前我国市场环境中恶意商标抢注的成本非常低,但是一旦成功实现商标抢注后,将存在巨大的获利空间。当前,我国申请一类商标的费用只需300元。对于他人具有较高价值的商标,抢注者们可通过很低的成本进行恶意注册,目的不是满足自身对于该商标使用的需求,而是为了“搭便车”“蹭热度”并分享他人创造的商标价值。这一条“商标抢注”产业链,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存在很久。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商标黄牛紧紧追随热点,在抢注商标成功后以高价出售。最后,商标审查标准的不统一和审查员的主观认定等因素,也使许多恶意抢注的商标申请获得了授权。
经过查阅资料,有针对性的对一些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例进行分析,并通过初步的梳理,常见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
①恶意攀附他人的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商标,这是最为典型的一种恶意抢注行为②;如据媒体报道,自然人林浩申请注册的200多件商标,与华为、微信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涵盖相同及类似商品服务。
②恶意针对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节目名称、著作权、外观专利权等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③;如本次有关公司和个人对“李文亮”“钟南山”等医生名字的恶意抢注商标的申请行为。
③恶意针对同一或不同企业的字号反复、连续的商标申请;如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披露,自然人王树本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美的公主”“容声家宝”等众多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从主观上面来说,具有恶意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该商标被商评委依法宣告无效。此后,王树本又再次申请注册完全相同的商标,这种没有底线的“碰瓷式”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这无疑是一种对法律的蔑视。
④大量抢注通用名称、县级以下地区名称、一些行业相关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如据媒体报道,海隽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 000件。
3 商标恶意抢注的应对之道
针对日益猖獗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为加强商标法的宣传普及,提高经营者商标保护意识。可以通过采取以下列举的几条建议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规制。
3.1 及时修改法律,完善商标审查和代理等制度
从立法源头上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3]。但修法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具有滞后性。但商标审查、商标评审和司法审判等部门,是可以结合工作实践,适时完善相关商标审查指南和司法文件,进行正确引导[4]。
关于此次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考虑依法予以驳回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以及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3.2 树立商标先行意识,自己掌握商标注册申请的主动权
践行商标品牌战略,第一步商标申请一定要走好,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商标现行意识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在实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我国。因此,为打造品牌,相关权利人可以将自己的企业字号、作品名称、姓名等标志,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如电影《战狼》在上映前,导演吴京就以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了57件商标。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选择具体商品与服务并最终获得商标授权时,为保障商标权的合法取得,需要寻求专业人士和商标代理机构的帮助。
3.3 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商标监控体系
商标权利人特别是拥有众多商标的权利人,应建立商标档案并对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实时监控,当然也可以通过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控。实时监控的优点在于:在获悉自己的注册商标被抢注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请求依法进行监管并予以驳回。本次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是由社会舆情引起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进行监管的。因此,相关部门秉承着积极作为的态度及时进行了处理。但是,在通常时期,主要还得靠商标权利人自己来监控商标恶意抢注。
3.4 依法申请商标异议
《商标法》④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異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因此,如果恶意抢注的商标尚处于初审公告阶段,商标权利人可以自抢注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并提出相关的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申请商标异议的专业性比较强,建议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含依法在商标局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代理。需要指出的是,商标权利人在提起异议申请的同时也要考虑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否则即使异议成功,自己仍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
3.5 依法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对于已核准注册未超过五年的抢注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权利人可以对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提出相关的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专业性也比较强,属于准司法程序,建议委托专业的商标律师等代理。如果发生商标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表示不服的情况,当事人可在30日以内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可以随着案件诉讼的发展进入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在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同时,也要考虑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这样比等待无效宣告申请成功时再去申请,更具有主动权。
3.6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无法阻挡抢注人获得商标授权,权利人也不可气馁,可以继续在司法阶段进行依法抗辩,必要时可以主动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诉讼。
在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再审申请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衣库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唯公司),一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94号)。在此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原则,所有市场参与者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参与诉讼的各个民事主体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指南针和中唯公司以在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商标权之后,直接对优衣库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旨在以高价转让先前恶意抢注的商标。并且,在未能成功转让商标之后,他们又以优衣库,迅销公司侵犯了商标的专有权为理由,提出了一系列诉讼。这些诉讼的显著特点在于,诉讼事实基本相同,每个诉讼都是以优衣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恶意利用优衣库公司线下连锁、门店众多的特征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大批量的民事诉讼,并要求受理以上诉讼的法院下令,判决将优衣库及其众多连锁店铺主动停止对该商标的使用,并对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在这个案例中,上述两公司的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他们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该原则,以及两公司妄图滥用司法资源针对自己恶意抢注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做出不予保护的决定,并且对于优衣库公司提出的针对指南针公司以及中唯公司存在恶意诉讼的抗辩请求予以支持⑤。
3.7 协商回购抢注的商标
作为反击恶意商标抢注行为的最后武器,该途径虽说有可能会助长恶意抢注的威风,不值得提倡。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复杂、周期长等种种原因,却常常成为权利人不得不面对的一种选择。当然,协商回购商标,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介入,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有时也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据媒体报道,在2018年,武汉大学宁立志教授作为中国赴智利商标维权代表团的法律顾问,经过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并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让国外抢注者答应将其抢注的130多件商标无偿地转让给中国相关玩具企业。
4 结语
基于以上论述,“李文亮”“钟南山”“火神山”“雷神山”等字号因为这场疫情成了公众人物、公众标志,一些不法分子妄图通过商标恶意抢注来看谋取非法利益,这种吃人血馒头,漠视法律的行为必定不会得逞!然而,只要存在商标制度,那么商标恶意抢注就不可避免。但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面对种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除了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加强行政、司法的双重保护外,更需要权利人自己增强商标品牌意识,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意识,通过构建完善的商标管理和保护体系,并积极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手段來应对一切挑战,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自己的品牌!
注释:
①李扬.我国商标抢注法律界限之重新划定[J].法商研究,2012(02):76-84.
②张鹏.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规范的体系化解读[J].知识产权,2018(07):17-32.
③王怡.商标在先使用权研究[D].北京:北京化工大学,2018.
④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EB/OL].(2019-05-07).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5/dacf65eec798444e821a1e06a347f3ee.shtml.
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最高法院:优衣库公司与指南针公司、中唯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判书.[EB/OL].(2019-05-07).http://www.chinaiprlaw.cn/index.php?id=5548.
参考文献:
[1]邢程程.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制度反思和立法完善——以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为背景[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0,36(01):109-113.
[2]魏丽丽.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规制路径探究[J].政法论丛,2020(01):113-124.
[3]殷骁.加大力度打击恶意抢注商标[N].安徽日报,2019-08-27(005).
[4]宋建强.商标恶意抢注法律规制研究[D].郑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