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伐树木,毋动六畜”

2020-08-04 13:20伊羽雪
林业与生态 2020年4期
关键词:一色鸟兽诏书

伊羽雪

我国古代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从法令法规的颁布和行使,到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和官职的设立,形成了一种我们今天可以称之为“生态文化”的传承与变革。

“有不如令者,死勿赦”

在古代,很早就出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和法令,早在五帝时代,古人就已开始保护野生动物了。那时掌管山泽鸟兽的官员称为“虞”,“虞”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生态保护机构和官职。

西周时期,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法令,当时颁布的《伐崇令》曰:“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周礼》详细记载了周代管理山林川泽的建制、职责和名称,掌管山、泽、林、川的官吏分别称为山虞、泽虞、林衡和川衡。周以后的朝代,也设置了虞、衡等机构,以管理山林川泽,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其中,专管禁猎政令的官职称“迹人”,凡田猎者,都必须服从“迹人”的管理和指令,禁止捕杀幼兽、摘取鸟卵及使用有毒的箭射杀禽兽。可见,那时古代对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已有了雏形。

到了春秋时期,对山林水泽和野生动物的管理也制定了相应的法令,齐国规定山林水泽按时封闭和开放。《管子·地数》载:“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可见,当时对违反保护规定的处罚相当残酷。《吕氏春秋·士容论·上农》中也记载了有关禁令,禁令规定:在生物繁育时期,不准砍伐山中树木,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不准用网具捕捉鸟兽,不准用网下水捕鱼。这些法令和有关机构的设置,为后来各个时期野生动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

秦代虽然不像周代那样设有专门的生态保护机构,但是也有了一些较为详尽的涉及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而秦代又以“严刑峻法”著称,让保护作用更具剛性。在《秦律十八种》中有一部《田律》,虽然主要讲的是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但是其中一系列规定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特别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其中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田律》中保护的对象包括树木、植被、水道、鸟兽、鱼鳖等,并对捕杀、采集的时间和方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还明确了如何甄别情况进行处理的办法,体现了法律易于执行的特点。因此可以说,《田律》是我国最早的生态环境保护法。

到了汉代,山林池泽等国家自然资源更加受到政府保护,平时严禁随意采伐,只有遇到大的自然灾害,才由皇帝下令开禁,以使百姓获得救灾活命的物资。所以汉代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得非常好。汉代还有专门的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法令。据《汉书·宣帝纪》载,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通过这条法令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大批迁徙的五色鸟,不准坏鸟巢、掏鸟蛋,甚至飞石打鸟,规定得十分明确,便于执行。因此也可以说,这条法令是我国最早的保护鸟类的法令。由于汉政府保护得当,到了第二年春,大批鸟类又一次云集都城。

“鸟兽虫鱼,俾各安于物性”

唐宋时期,对于野生动物的认识和保护不断深入,尤其是宋代曾有一条法令执行了200多年,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深入人心。

在唐代,出了一个因为穿百鸟裙而蹿红的公主,堪称是史上破坏野生动物的“典范”。她就是唐中宗在位时的安乐公主。她爱穿百色鸟毛织成的裙子,而且在当时引领时尚,一时众人纷纷效仿,各种珍禽飞鸟被捕捉殆尽。据《旧唐书·五行志》载:“(安乐公主)有尚方织成毛裙,合百色鸟毛,正看为一色,旁看为一色,日中为一色,影中为一色,百鸟之状,并在裙中。自安乐公主作毛裙,百官之家多效之。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好一个采捕殆尽,“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奢靡之风已危及禽兽安全!到了唐玄宗即位后,他接受了宰相姚崇、宋璟禁奢靡的意见,于开元二年(714年)七月下了《禁珠玉锦绣敕》,并对一些奇装异服采取措施,能染色的,“听染为皂”,无益于时的,“并焚与殿前,用绝竞争”。而对于违者“决杖一百,受雇工匠,降一等科之。两京及诸州旧有官织锦坊悉停”。从此采捕百色鸟兽之风渐息,鸟类又复归宁静,并得到保护。

宋朝十分重视对生态的保护,在工部下设虞部,掌管山泽苑圃之事。建隆二年(961年),宋太宗下达《禁采捕诏》:“王者稽古临民,顺时布政,属阳春在候,品汇咸亨,鸟兽虫鱼,俾各安于物性,罝罘罗网,宜不出国门,庶无胎卵之伤,用助阴阳之气,其禁民无得采捕鱼虫,弹射飞鸟。仍永为定式,每岁有司申明之。”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宋太宗又颁布《二月至九月禁捕诏》:“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同时,还下诏书责令各地官吏,广泛张贴,主动抓捕违禁者。其诏书曰:“州县吏严饬里胥伺察擒捕,重置其罪,仍令州县于要害处粉壁,揭诏书示之。”这一诏书在前面的基础上,更要求基层官吏主动抓捕违禁者,并写在墙上扩大宣传,影响民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徐松《宋会要辑稿》载,到了南宋高宗时期,他仍然记得这一诏令,他说:“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断春夏捕雏卵等榜文,训饬丁宁,唯恐不至。”并说,“今付三省可申严法禁行。”可见一条法令,被延续了200多年,表明了大宋的野保决心和力度。后来大宋王朝还出台了禁捕青蛙、禁食重点保护鸟兽、禁止以鸟羽、兽皮为服饰等法令。

明清时期,朝廷同样下达诏书和禁令,要求放生野山虎、猫、鹰、山猴等,还下决心禁止使用象牙制品,制止滥杀大象,尽力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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