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加强我国意识形态治理的理路分析

2020-08-04 07:28平健
行政与法 2020年7期
关键词:舆情公众信息

摘      要: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将大数据的理念和技术引入意识形态治理的各个环节,常态阶段以精准编码促成有效解码,预防阶段以强化监管消除杂音,处置阶段以创新应对机制占领制高点,有助于推动我国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全面优化,从而有效应对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风险挑战。

关  键  词:大数据;意识形态;话语权;舆情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0)07-0008-07

收稿日期:2020-05-22

作者简介:平健(1984—),男,辽宁鞍山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与危机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共建共治共享视角下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BZZ003;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找准契合点激发雷锋精神时代伟力”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19WTB001;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19WA030。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客观趋势导致意识形态渗透性交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明确提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也越来越复杂。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文化纷纷涌入中国,随之而来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等“多元化”价值观与主流意识形态发生激烈碰撞,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立为本、立破并举,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另一方面,“互联网+”在提高信息传递速度的同时也加快了错误思潮及不良舆论的传播速度。这些错误思潮极具“隐匿性”,其对主流意识形态往往并非直接的语言攻击而是借助个别实例无限放大社会不利因素,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意识形态治理的难度。而伴生于意识形态舆情的不良舆论则极具“突发性”,往往使治理工作因没能“跑赢舆情的传播速度”而陷入被动。

新时期,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笔者认为,将大数据融入意识形态治理中能够有效解决“多元化”“隐匿性”和“突发性”等难题。首先,借助大数据“容量大”的属性可以全方位地把控多元价值观,从而有针对性地精准设定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其次,借助大数据“应用价值高”的属性能够挖掘出隐匿于潜在关联关系中的意识形态风险,有的放矢地加以防范;再次,借助大数据“存取速度快”的属性能够对突发舆情作出快速反应,为有效应对提供技术支持。简言之,将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方法作用于意识形态治理进路的三个阶段,有助于推动意识形态治理各个环节的全面优化(见下图)。

二、常态阶段:精准编码促成有效解码

英国学者斯图亚特·霍尔在其所著的《电视话语的编码/解码》一书中深入研究了意识形态和权力对电视媒体传播信息的影响,为意识形态研究提供了一个符号学的范式。霍尔同时发现,意识形态传播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从传播到接受的直线模式。在信息传播的整个过程中,一般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信息一旦发出,发送者就失去了管控能力;二是接收者一定不会完全理解并接受这些信息。由此,霍尔认为,意识形态信息从发送到被接受的每个环节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影响因素,需要将意识形态传播过程解构为多个独立的环节分别考量,其中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就是意识形态传播者的编码和意识形态接收者的解码。

一种不被公众普遍认同的意识形态是难以发揮作用的,一种与社会心理相悖的意识形态是无法存续的,因此,认同是一种意识形态得以发挥作用的关键。[1]从哲学视角来看,认同是组织或个人自我意识的产物,反映的是事物在变化中的同态、在差别中的同一,解决的是“我是谁”的问题,并以此影响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方式;从心理学视角来看,认同是个人自身的确认和归属感,是一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体现的是时间的连续性和空间的连贯性;从社会学视角来看,认同是组织团结的内在凝聚力,反映的是文化特质的意义,是社会连续发展的历史性产物;从政治学视角来看,认同是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支撑,是以理性和感性为基础在自我认同过程中逐渐发展出的对政治组织的认同。综上,笔者认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认同实质上就是对政治价值的认同,是一种观念的认同,潜隐在社会成员及群体的内心深处。意识形态编码和解码的过程,归根结底就是解决认同问题的过程。

意识形态是由政治、经济、法律、艺术、教育、哲学等具体意识构成的有机思想体系,具有总体性特征,因此意识形态编码一定要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式。大数据通过交叉复现、质量互换、模糊推演等手段介入互联网终端,以传感数据、交易数据、交互数据的方式在海量意识形态样本中探索、发现意识形态传播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捕捉与意识形态相关的信息进行价值凝炼和萃取,进而构成意识形态的实际分布图。意识形态传播者以此为参考进行编码更全面、更精确,也更利于意识形态接收者轻松解码。而且,受思维范式、行为习惯、文化水平、职业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类型意识形态接收者的解码能力具有差异性。正如意大利共产党创始人安东尼奥·葛兰西在“文化霸权”理论中所阐述的那样:“社会由许多不同的组织或群体构成,接受信息的组织或群体不是同质的,也不可能是独立的,他们以不同的方式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相互交织在社会中。”[2]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全媒体时代,公众每天以收发邮件、微博、微信、网络聊天等形式创造着各种数据信息,其情感交流、思想碰撞也完全融入到海量信息之中,尤其是作为新媒体主要使用群体的青年人更加追崇数字化的生活方式,他们运用网络信息传播工具实现了人与人、人与信息、信息与信息的交流和碰撞。大数据通过交叉复现、质量互换、模糊推演等技术手段整合各方面数据资源,从阶层、文化、学历、年龄等方面为意识形态接收者进行数据画像,有效减少了信息盲点。意识形态传播者以此为依据分门别类地进行编码,这种意识形态供给的“私人订制”更有针对性,更能激发不同类型意识形态接收者的共鸣。

三、预防阶段:强化监管,消除意识形态杂音

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旁落,否则就会犯无可挽回的历史性错误”。意识形态是一种诸如观点、观念、价值观等的感观思想,对意识形态的威胁往往不是直接的语言攻击,而是通过故事、实例去隐喻,进而去映射。因此,对意识形态进行监管的最大难题就在于意识形态风险的隐匿性太强,近乎“无形”。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人。在网络后真相时代,人人面前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人人都有话语权,人人都是新闻记者。个体情感和个体信念成为意识形态传播和聚焦的源动力,民族主义、国家主义、民粹主义、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与新保守主义、社会民主主义、左派与新左派、右派与新右派等非主流意识形态林林总总。这些主义和意识形态派别在网络以碎片化传播的过程中,不但重新组合与变形,还会形成各种不同的亚碎片主义和亚碎片派别。[3]同时,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从未停止,其借助言论门槛低、传播力强的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采取隐蔽的方式宣传各种反马克思主义思潮,打着“民主”“自由”“人权”的幌子指手画脚。如果对这些非主流意识形态放任不管,主流意识形态必然会被淹没在杂音中。

大数据时代,以往主观性、模糊性、灌输性、真实性的意识形态治理模式显然不适合意识形态发展的潮流,主观性治理必然让位于客观性治理,模糊性治理必然让位于精确性治理,灌输性治理必然让位于互动式治理,真实性治理必然要与虚拟式治理相结合。这就需要转变思维,即由理性思维、非理性思维、主观想象、GDP数字思维转向大数据思维。购买苹果手机会被民族主义抨击,购买华为手机会有爱国主义注入,隐藏在人们衣食住行中的意识形态没有大数据手段是难以揭示出来的。[4]大数据的核心就是预测,是把数学算法运用到海量的数据上来预测事情发生的可能性,在大数据规律面前,每个人的行为都跟别人一样,没有本质变化。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社会各个领域在网络空间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提取,揭示繁杂数据背后的真相和事实,分析和研判其发展规律和趋势,可以全方位地预测主流意识形态和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基本走向,及时发现意识形态的流变,防止主流意识形态“虚置化”和非主流意识形态极端化,从而有效避免主流意识形态在话语权争夺中的“失语”风险。新时期,应借助大数据技术提升对意识形态领域的监管能力。一是增强意识形态风险的智能获取能力。建立数据智能获取模型,采用定向抓取、摘要搜集、网站监测、全文检索等技术自动获取数据,[5]将“无形”的危险转化为“有形”的信息。其中,定向抓取是指用爬虫程序从指定的网络论坛上抓取意识形态的风险信息;摘要搜集是指对网站推出的RSS聚合新闻服务中与意识形态相关的信息进行搜集;网站监测是指对社交网络服务平台的用户API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对与意识形态相关的用户标签和事件话题等进行采集;全文检索是指使用全面检索系统直接拾取网站的意识形态信息的结构化、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当然,通过以上技术搜集来的意识形态信息有的是由数字组成的结构化数据,有的是由文字、声音和图片等组成的非结构化的数据,有的是既包含数字又包含文字、声音、图片的半结构化数据,并不是同质的。因此,还需要借助数据处理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数据分类、特征聚类、内容去重、类型转换,最终形成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数据索引和关键词汇库。二是增强意识形态风险的智能评价能力。建立意识形态风险信息智能评价系统,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意识形态风险信息的数据索引和关键词汇库进行深层次挖掘,分析意识形态风险的发展趋势,自动生成意识形态风险信息评价报告。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大数据技术形成的评价报告往往只注重数据而缺少对实际情况的把握,过于“理性”和“硬化”,有可能仅是“数字正确”而非“现实正确”,还需对其进行人工审核。因此,应制定一系列意识形态风险评价指标,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到大数据技术的客观性、人工审核的主观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以便评价人员能够按照固定方式快速对基于大数据技术生成的意识形态风险信息评价报告作出科学判断。三是筑牢网络意识形态“防火墙”。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企业及个人接入互联网,因而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迫在眉睫。首先,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应建立健全网络治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环境破坏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必须以现实需要为基准,增加《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解释力,明确网络信息的政治底线和法律底线。同时,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网络警察”队伍,及时对故意传播谣言及极端言论的网民进行纠错处罚。其次,畅通网络信息交流平台,全天候监控网络舆论,合理引导网民心理,构建起网络安全生态圈。对于各类“办网主体”,应引导其深入学习有关网络运营的法律法規,督促其强化社会责任,严格遵照国家互联网章程开设网络平台,不乱发恶意言论和非法信息。再次,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评论员队伍和网络巡查志愿者队伍,形成网络安全联动体系,通过对网上舆论信息的巡查来督促公众依法上网,不在网络上发表有损主流意识形态的言论,不人云亦云。

四、处置阶段:创新舆情应对机制,占领意识形态制高点

对于意识形态舆情的解读,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舆情是公众对于政治问题的倾向性态度”。[6]也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舆情是“公众对我国指导思想、政治制度、法律、道德规范等以及与这些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事件、国家安全事务等所持有的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7]还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舆情是基于现实社会经济形态及由其决定的政治制度的系统看法和见解”。[8]

新时期,我国意识形态舆情形势依然严峻,应借助大数据技术不断创新舆情应对机制,占领意识形态领域主阵地。一是构建“大数据+信息公开”的谣言澄清机制。谣言是指那些缺乏事实基础而被凭空捏造出来的不实言论。在特殊背景(如突发事件)下,谣言因其具备的热点性(公众关注的重要事件)与模糊性(公众认识的盲区)往往会迅速引发公众关注,进而转化为强大的舆情攻势。要有效处置意识形态舆情,需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谣言进行精准分析,有针对性地加以澄清。一方面,谣言之所以能够迅速扩散,政府和公众信息不对称是主因。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借助大数据技术对谣言加以分析,准确了解公众的关注点和认识盲区,然后通过传统媒体、门户网站和新兴媒体(APP、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有的放矢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让公众第一时间了解到事情真相。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现了一些谣言,一旦形成舆情将对主流意识形态造成严重影响。政府相关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发现并识别出了这些谣言,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公开,有效阻止了谣言传播。另一方面,由于思维的“逆火效应”①,有时单纯依靠政府辟谣效果并不理想,还应充分发挥“意见领袖”及热门人物的舆论引导作用。在网络空间中,“意见领袖”及热门人物通常是知名专家、著名学者、新闻人物,如钟南山(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呼吸病学专家)、李兰娟(中国工程院院士,传染病学专家)、韩红(知名歌手)、辛巴(快手主播)等,他们或极具权威性,或比较接地气,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共鸣。政府相关部门应运用数据搜索技术快速、精准地识别出“意见领袖”及热门人物,与其达成共识,由他们在新媒介上发布自己对谣言信息的分析、判断、质疑并与公众形成互动,从而正面引导舆论。二是构建“大数据+议题设置”的舆情引导机制。面对信息巨量、资讯繁杂的舆论环境,通过主流媒体突出强调特定议题,有助于引导公众的认知方向和认知态度,进而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舆论环境。首先,利用大数据技术统计出各类媒介的头条新闻内容并分析其热度,从中识别出公众关心的议题,由主流媒体对这些议题进行详实报道。其次,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特定议题报道进行实时监测,既要保证强度,以引起公众重视与关注,又要保证适度,以免公众产生逆反心理。再次,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的即时处理能力快速分析公众关注热点,第一时间把握议题方向,让真相跑在谣言前面,从而使谣言在真相面前“无处遁形”。三是构建“大数据+多元主体”的协同联动机制。在2018年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当前,“孤军奋战”现象是舆情应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同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公益组织、科研院所、新闻媒体、公众之间缺乏协同。因此,应基于大数据技术构建多元主体的协同联动机制,以增强意识形态舆情治理能力。一方面,建立党政机关协同联动机制。理顺意识形态网络舆情治理的组织结构,建议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成立专司“意识形态舆情综合应急管理”[9]工作的常设机构——意识形态舆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同时从相关部门抽调熟悉意识形态舆情工作的专项人员成立意识形态舆情专业应急管理临时工作机构,在意识形态舆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调度舆情治理资源,统一安排舆情治理工作。各级意识形态舆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舆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基于云计算技术搭建异地政府联通互动云平台,形成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全国各省市之间、各部门之间一盘棋的大舆情工作格局;[10]基于大数据技术搭建意识形态舆情信息共享平台,保证信息资源共享。另一方面,建立政府与社会治理主体协同联动机制。首先,充分发挥科研机构、重点高校、行业协会等的技术优势,研发意识形态舆情实时监控系统。同时从这些组织中遴选舆情治理人才,建立舆情治理专家库,为意识形态舆情治理提供智力支持。其次,通过举办各种论坛、联席会等方式积极搭建沟通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公司的平台优势,弥补政府在直播平台、微信群等新媒体监管方面的不足。[11]再次,依托网络聊天室、门户网站、电子公告牌等常见的大数据信息传播平台对公众进行政策解读、答疑解惑,行之有效地传播主流意识形态。借助大数据交流沟通媒介的功能加强与公众之间的交流互动,解答关涉公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通过对话充分调动公众参与意识形态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着力组建由知名专家、著名学者、优秀党员、公众人物组成的“舆情正面评论员”队伍,大力培养“意识形态舆情意见领袖”,用他们的言行引导和帮助公众接受、了解并认同主流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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